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整理)_城市民族工作调研报告

2020-02-28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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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商俊峰 发布时间:2010-11-19 16:56:27

2009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量刑规范化新增试点单位。试点以来,我院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试点目标任务要求,对同期审理的五种罪名的160件刑事案件进行了量刑规范化试点。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论证,不断修改完善规范化量刑的实体方法和程序操作,制定了自己的量刑实施细则,试点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积累了大量的基础性资料、数据和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争取支持

2009年6月,我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主管刑事副院长任组长,刑庭庭长任副组长,刑庭全体审判人员为组员,分别负责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具体试点。

试点小组首先对我院上半年审结的五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调研,把握我院量刑的实践和现状,形成统计分析。我们然后组织刑庭审判人员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进行学习讨论,对照《量刑指导意见》重新量刑,寻找差距及原因。同时,结合我院的审判实际,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的有关内容提出初步实施意见,明确有关要求。

我院向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区委政法委非常重视,及时组织召开政法联席会。我院向联席会成员单位秦都区检察院、秦都公安分局、秦都区司法局通报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对成员单位提出了我们的试点工作设想和建议,建立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在试点期间,我院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小组与秦都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试点小组召开经常性的试点协调会,就试点期间刑事案件的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特别就庭审阶段量刑情节的调查和辩论程序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1、确定了盗窃、抢劫、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五种罪名在不同法

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

近三年来,盗窃、抢劫、贩卖毒品、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五种罪名的公诉案件占到我院刑事案件总数的75%以上。自2009年9月起,我院正式对五种案件开始试点,截止2010年2月,试点案件共160件232人。其中,盗窃53件90人,抢劫67件105人,贩卖毒品24件28人,交通肇事9件9人,故意伤害7件9人。通过试点,我们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审判实际,确定了五种罪

名常见情形的量刑起点。

(一)抢劫罪。

(法定刑3年至10年)抢劫一次,价值1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确定为3年6个月。抢劫2次或价值6000元的,量刑起点为6年。(法定刑10年以上)具有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量刑起点为11年。

(二)盗窃罪(法定刑3年以下)盗窃价值3500元,量刑起点1年。(法定刑3年至10年)盗窃价值16000元,量刑起点4年。(法定刑10年以上)盗窃价值60000元,量刑起点11年。

(三)贩卖毒品罪

(法定刑3年以下)一次贩卖海洛因2克,量刑起点1年。

(法定刑3年至7年)贩卖海洛因8克或5次贩卖7克以下海洛因,量刑起

点4年。

(法定刑7年以上)贩卖海洛因15克,量刑起点8年。

(四)交通肇事罪

(法定刑3年以下)死亡1人或重伤3人,负全责,或死亡3人,负同等责

任,量刑起点2年。

(法定刑3年至7年)死亡1人,逃逸,负全责或主责,量刑起点4年。

(法定刑7年以上)因逃逸致1人死亡,量刑起点8年。

(五)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3年以下)轻伤1人,伤残10级,量刑起点1年。(法定刑3年至10年)重伤1人,伤残8级,量刑起点4年。(法定刑10年以下上)重伤1人,伤残6级,手段特别残忍,量刑起点1

1年。

2、合理确定了19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整幅度

我们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13种常见量刑情节,增加了犯罪预备、教唆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动交纳罚金等7种量刑情节。通过试点,我们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审判实际,确定

了19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整幅度。

我们试点确定的量刑情节调整幅度与《量刑指导意见》设定的量刑情节幅度完全相同的有7种:从犯、累犯、立功、坦白、两简程序、前科、被害人有过错。

我们试点确定的量刑情节调整幅度比《量刑指导意见》设定的幅度相对缩小的有5种: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赔偿损失。我们试点确定的量刑情节调整幅度突破了《量刑指导意见》设定的幅度的有1种:(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赔偿损失。

我们试点自行确定的量刑情节调整幅度有7种:犯罪预备、教唆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动交纳罚金.3、完善了量刑方法和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经我们积极协调,公诉机关配合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也同步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他们对起诉的简易程序案件制作《量刑建议书》,对起诉的普通程序案件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我们制定了《简易程序量刑流程》和《普通程序量刑流程》,对每一个试点案件要求按流程操作。我们为被告人设计了《量刑情节申报表》,告知其量刑请求权,并对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列举,收集被告人的意见和请求。在庭审中,我们设置独立的量刑事实调查和量刑辩论程序,使每一个试点案件的庭审都能体现量刑的公开。在试点的160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69件,公诉人庭前提交量刑建议,均不出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54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37件,被告人无罪辩护1件。在试点案件232名被告人,聘请律师或指定律师辩护的有65人,自行辩护(含亲属辩护)的有167人,律师辩护率为28%。评议案件时,我们就量刑情节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认真的讨论研究,从确定量刑起点到确定基准刑,从确定基准刑到确定宣告刑,严格按照量刑步骤操作。为便于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刑事案件量刑表》,对试点的每一案、每一名被告人,逐案、逐人、逐罪填写量刑表,确保量刑的规范化。在判决书中,我们加强了对量刑证据的认证和量刑理由的说理,对控辩争议的每一个量刑情节都做出分析、评判,注重量刑理由的论理。

4、在试点过程中,我们收集试点的160件案件的判决书和《量刑评议表》,建立了案例数据库,做好试点案件的数据资料的存储工作,为研究论证打下基础。

三、试点工作的效果和经验

量刑规范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点举措。通过半年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我们刑事法官的量刑理念和方法有了明显的改进和提升,有力的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统一。

1、量刑过程公开、透明,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试点前半年,我院审结五种案件151件,上诉28件,上诉率18.5%。试点以来,我们审结五种案件160件,上诉22件,上诉率13.7%。上诉率的下降,反映了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一定程度消除了被告人上诉的盲目性,提高了被

告人对审判量刑的认同感。

2、量刑规范化强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使量刑过程有章可循,量刑结果更

加均衡,刑事审判的质量得以提高。

试点前半年,我们审结的五种案件151件,上诉28件,抗诉2件。经中院二审,对刑期改判6件,改判率20%。试点以来,我们审结五种案件160件,上诉160件,抗诉2件,经中院二审,对刑期改判4件,改判率16.7%。改判率的下降,一定程度反映了量刑规范化对案件质量的促进。

3、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告人的量刑请求权、知情权、申辩权得以充分行使,体现了刑事审判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价值。在试点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听取控方量刑建议、填写《量刑情节申报表》、提出量刑请求,积极地参与庭审量刑过程。在试点的160案232人中,向法庭申报具体量刑情节的215人,比例达92.6%。量刑结果在辩方提出建议幅度以内案件92件,辩方量刑意见采纳率为

57.5%。

4、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促使公诉机关对量刑证据全面收集。一方面,公诉人改变了以往“避轻就重”的倾向,又使法官能够通过庭审查证,了解全面的案件事实,因量刑情节不清引起补充侦查的现象明显减少,二次开庭案件数量同步下降,诉讼效率得到提高。在160件试点案件中,因涉及法定量刑情节而补充侦查的案件8件,补侦率5%。而试点前半年审结的151件案件中,因涉及量刑情节而补充侦查的案件14件,补侦率9.3%。

5、量刑规范化使法官的量刑过程处于控辩双方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法官的量刑行为处于量刑规范的制约之下,以往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限制。大家都能感受到,量刑规范化已成为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抵御外界干扰和腐败

侵蚀的“新盾牌”。

6、法官从估堆经验式量刑转为规范化量刑。法官的量刑心证过程趋于谨慎、理性、明晰,量刑方法趋于计量化和科学化,使不同法官在相同时期,办理类似案情的案件保持了量刑平衡,司法的公信力得以提升。

7、通过开展量刑的规范化工作,社会各界对刑事审判的认同度明显提高。我们在试点过程中,始终关注党委、政府、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各界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反响。我们并未闭门造车,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意见、邀请庭审观摩等方式,听取意见,真切感受到社会各界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肯定和认可。

四、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与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内容设定存在不同认识,量刑建议采纳率不

高。

试点期间,公诉机关向我们提交的量刑建议书虽采用相对确定的量刑意见,但其建议的量刑幅度偏小。如拘役刑幅度在1个月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在6个月以内,3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在1年以内。在加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并未按《量刑指导意见》和我们制定的细则确定的量刑起点和调整幅度计算,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的偏差明显。在试点的160案件中,量刑在控方建议幅

度内的案件125件,采纳率78%。

2、简易程序案件,由于公诉人一般不出庭,庭前提交量刑建议,缺乏庭审对抗,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在庭审中体现不完整。普通程序案件,公诉人仅发表口头量刑建议,庭审后又不能全部及时提供书面量刑建议,量刑过程不规范。

3、无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庭审量刑情节列举不完整,控辩有失衡现象,影响了法官最终量刑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试点的160件案件,被告人共232名,有律师辩护的有65名,律师辩护率近为28%。有个别案件,办案法官在庭审后发现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都未提及的量刑情节,虽然都进行了及时认定,但将量刑公正的都寄托在希望法官个人的明察秋毫上,显然

是不现实的。

4、有9件试点案件,量刑调整结果低于实际羁押期,占总数5.62%。这9件案件均为轻罪案件,5件盗窃,4件贩毒。由于判前羁押时间过长,为避免出现刑期短于羁押期的现象,不得不采用“关多长,判多长”的方法,不能体现量

刑的规范化。

5、被害人出庭的案件共32件,出庭率仅为20%,被害人对量刑的参与不够。

6、缓刑的适用能否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控、辩、审三方认识尚不够统一。在试点的160案232人中,判决适用缓刑的33案45人,缓刑适用率19.4%。其中,控方建议适用缓刑14案19人,辩方提出适用缓刑72案93人。在庭审中,控方对于辩方单方提出的缓刑意见大多简单否定,法院判处的缓刑很容易引起控方的不同意见。试点案件中,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1件案件与缓刑适用有关。

7、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对于多次贩卖海洛因7克以下,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贩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旦认定为情节严重,就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处刑。而我们受理的贩卖毒品案件,大部分都是2次以上贩卖2克以下海洛因。如2次贩卖1克海洛因,基准刑为一年以内,而3次贩卖0.5克,基准刑在3年以上。两者相比,明显失衡。如何评价贩毒次数在量刑体系中的比重,应进一步研究。

8、在抢劫案件中,查明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有可能构成轻微伤或轻伤)后,伤情程度是确定被告人基准刑的因素之一,而公安机关却未作伤情鉴定。法院就此建议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因经费等问题不愿鉴定,导致此类问题难以解

决。

9、由于法官个体业务水平的差异,刑事法官对规范化量刑的方法技巧掌握不平衡,特别对从量刑起点到基准刑之间涉及刑罚量增加的要素与幅度,不同法官有不同认识。有的法官不能全面准确的提炼基本犯罪事实中刑罚量要素,刑罚

量的调整幅度存在随意性。

10、在试点案件中,有4件5人的量刑运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例为2.2%。此4案均系共同犯罪,同案犯已先行判处刑罚。为保持前判与后判的平衡,参照同案已决犯的量刑,必须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

11、在试点的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24件37人。我们根据量刑规范化规则量刑后,公诉机关普遍认为量刑过轻,并对其中1件案件的判决提出抗诉。

五 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修改建议

1、建议增加7种量刑情节,即:犯罪预备、教唆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主动交纳罚金,规定相应的量刑调整幅度。

2、对于量刑情节退赃退赔的调整幅度应加以区分。对于非暴力型的侵财犯罪(如盗窃、诈骗、侵占等),全部退赃退赔,从轻幅度为20%到30%。对于暴力型的侵财犯罪(如抢劫、抢夺、敲诈等),全部退赃退赔,从轻幅度为10%以

下。

3、对于数个被告人共同退赃退赔的,应按其每人实退比例折算从轻幅度。

4、建议将行迹可疑式自首的基准刑的调整幅度修改为10%到30%。原为5%

到10%。

六 对《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修改建议

1、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对控方提出量刑情节持有异议,法院应通知公诉

人到庭参加诉讼。

2、对于自行辩护的被告人,在庭审对量刑事实调查前,法官应先向被告人

进行量刑权利的告知、释明。

3、判决书中应重点表述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量刑法律适用,不宜表述控辩双

方的具体量刑意见。

通过一年来的试点,我们积累了一定实证经验,更加深刻体会到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坚定了对刑事司法改革的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立足刑事审判岗位,勤于实践总结,不断研究探索,为决策层献计献策,为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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