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_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0-02-28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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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

1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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