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自查报告(精选8篇)_基层组织自查报告

2022-06-10 工作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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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基层组织工作自查报告

基层组织工作自查报告

基层组织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XX年基层组织工作督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时代e支部推进情况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总站专门召开了新时代e支部动员大会并做专题学习。会上,全体党员表示一定要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并争先创星。在职党员均已下载安装APP软件,党员照片均已上传;按要求完成每月学习时长、学习完成两学一做相关内容。

二、新时代传习所学习教育情况

机关党支部创建新时代传习所。新时代传习所设在会议室,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组织架构等制度均已上墙,场地设施齐备,并制定了《县总站新时代传习所20XX年活动计划》。

创建以来,我站新时代传习所开展了两次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信息及照片均已上传。

三、开展脱贫攻坚和志愿活动情况

5月14日至5月18日我站全体包保干部到镇村进行走访慰问,在镇村进行驻村扶贫,共包保19户贫困户,驻村中与贫困户同吃同住同劳动,积极开展三帮扶一推动活动。驻村期间,开展志愿者活动,帮边贫困户栽种了茄子、辣椒、小葱、玉米、小萝卜、小白菜等,还入户宣传纪委相关宣传材料,活动开展情况及照片均已上传。

四、20XX年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2月28日,总站机关支部召开了组织生活会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相关信息及照片均已上传。

五、经常性学习情况

年初,制定了党支部学习计划,开列了学习目录、安排党员参加学习十九大精神的专题会议,全体党员均派发《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读本,更深入了解十九大精神内容,并做好学习笔记。

六、三会一课情况

按要求做好三会一课工作,相关信息及照片均已上传。

七、主题党日+活动召开情况

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开展主题党日加清理街道活动,全体党员干部到所承担的街道打扫和清理卫生。

开展主题党日+扶贫攻坚活动。到所包保的贫困村进行慰问并帮助做点家活。

八、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

我支部按要求及时收缴党费并填写党员党费交纳手册,记好党费收缴记实台账,及时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上传新时代e支部。

基层组织工作任重而道远,我支部会一如既往的按照组织要求抓住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

第2篇: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学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中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优势

《条例》第二条明确体现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优势、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我局实际,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要重点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三大优势。一是发挥思想政治优势。要做到“三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注重学习型机关建设,更加注重机关文化建设。二是发挥组织优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三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要用群众工作统揽机关党建工作,创造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广大党员干部凝聚到党组织周围,围绕党的目标,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一是优化组织结构。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确保党组织设置科学、合理。二是完善阵地建设。完善各种办公设施,切实营造浓厚的党建工作氛围。设立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创新党员教育方式,增强党建活动的活力。三是抓好材料归档。重点抓好中心组学习记录、党组织生活记录和机关党建工作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将党建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做到日常党建经费有预算安排,临时党建开支能及时到位,确保党建工作和党员活动所需经费。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 在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条例》突出了教育管理与服务关爱并重的新理念,作为机关党组织,我们要紧紧围绕《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管理和服务。一是把教育做实,提升素质。要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机关党员学习日和机关党员教育周制度,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二是把管理做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党员信息库,全面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使每个党员都能融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受到组织管理,发挥他们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把培养做足,提高发展质量。加强思想上入党教育,注重在一线、青年和高知识群体中培养发展党员,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特别是优秀知识分子、优秀管理人才发展为党员。四是把服务做好,强化荣誉感。要关心党员,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要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使党员能切实感觉到党组织的温暖无处不在。要经常开展结对帮扶、“献爱心,送温暖”走访慰问离退休党员、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强化党员的荣誉感。

四、进一步强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的建设

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点在于推行四大机制:一是推行“素质提升”机制。建立机关党务干部岗位培训制度,提升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党务干部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推行“目标考核”机制。出台机关党组织目标绩效考核意见,制定党务干部绩效考核办法,通过科学系统的目标考核,充分调动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推行“关心爱护”机制。切实把中央关于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四是推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强化党内监督和党外群众监督,定期组织本单位党员对党务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为党务干部加压鼓劲。

五、进一步创新机关党组织的活动方式

有活动才有活力,运用载体开展活动,既是党建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新形势下创新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上创新。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通过重点突破、亮点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逐步扩大活动覆盖面。二是在迎接建党90周年主题活动上创新。激励全体同志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巩固发展机关党建工作成果。三是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上创新。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提高单位文明和谐程度为抓手,着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四是在开展党建工作创新年活动上创新。要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围绕机关党建服务测绘事业发展的主题主线工作等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沟通机关党建工作信息。

六、进一步发挥机关党委的领导职能

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必须时刻注重学习,提升自身各种素质。提高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运用理论的能力,增加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内在储备;提高品行,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胸怀坦荡;增强责任意识,做到爱党、敬业,切实履行好职责,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促进机关党建创新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3篇: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文件

妇字„2010‟3号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 妇 联

年1月25日

2010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农村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臵。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二)加强与本村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反对邪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开展农村妇女培训,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 7 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 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 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领域和单位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臵。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和社区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14 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妇女工作者。

第十五条 街道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同时废止。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组织机构,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二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会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在团体会员中开展调查研究,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团 24 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培训、表彰、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活动。

第十九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依法接纳社会捐赠、资助;

(四)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除其派出机构外,必须经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妇女群众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代表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

第二章 代表名额及资格确认

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18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妇女人数。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代表总数的50%以内,各行各业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其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根据代表条件,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报大会组织处审核。自妇女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日起,代表资格有效。

第三章 执委会、常委会名额及组成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专职妇女工作者占总数的50%以内,各界妇女占50%以上。其中,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10%左右,非中共执委应占总数的20%以上;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按照执委的条件,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报本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参加正式选举。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专兼职)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四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时设选区若干,参选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参选人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执委)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执委会议)通过。已提名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委、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人选,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5%。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采用两张选票。一张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选票;一张为常务委员候选人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 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参选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参选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写选票的参选人,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按照参选人的意志代写。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 选举时,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参选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参选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反对票少者当选;若反对票也相等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 投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划为序宣布。

第二十九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如执委在选举期间不能到会参选,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参选人代为投票。每一参选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总数不得超过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与补选

第三十条 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核实。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 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常、执委队伍建设,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领导人,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当她们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时,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领导人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被选为妇女联

合会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3、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人,被选为执委,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替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予以通过。

二、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人选的建议;分组酝酿增补人选;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妇女联合会 条例 规定 通知 报:中办、国办

送: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发: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0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260份)

第4篇: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5篇:基层组织条例工作总结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作总结

市局党办:

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区局党组加强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上下半年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听取各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求局党支部要认真组织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按照《条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并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从而保障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做到年初有党建计划,年终有总结。建立一整套工作制度,如:《党组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细则》、《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员经常性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一是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实施党建责任制。围绕全系统中心工作和全局业务工作,每年都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进行责任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

位。二是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进行学习动员,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内容,明确指导思想,统一思想认识。并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测评。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逐一进行谈心,对每个人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是加强日常党务工作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单位重要工作和干部任免都通过局党组研究,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调入调出党员接转手续齐全完备。党员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交党费。重视发展党员工作,按照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接纳新党员工作。

四、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局党组严格按照党务公开工作任务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公开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在公开原则上,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实效。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凡是程序性、制度化的党务工作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向党员群众公开。二是在公开形式上,注重了公开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局党组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上,坚持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注重实效性。对于固定内容坚持做到长期公开,对于常规性工作坚持做到定期公开,对于热点问题坚持做到及时公开,对于重点事项坚持做到适时公开。公开形式上,针对不同内容采取下发文件、党内有关会议、政务公开栏、重要活动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形式进行公开。三是在公开程序上,力求规范、有序、到位。对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事先由相应股室提出,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公开期间,注意收集、整理社会反映,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筛选、整理,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在公开时限上,实行固定公开与即时公开相结合。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比如为职工办实事的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等情况。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比如干部考察、干部任前公示等。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五、加强党员教育。一是积极组织市局和区委组织部举办的自主选学课程以及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二是开展“读书活动”。机关党支部根据每位党员干部的阅读需求,为每人发放购书卡,购买图书,要求每人每天抽出一小时读书时间,支部在每月底召开1次“读书大讨论”活动,交流读书

体会,畅谈读书感悟,培养读书乐趣。二是定期召开机关党员干部大会,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确保每位党员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三是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局党组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作风纪律大整顿。四是加强监督,防范未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六、积极开展“五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设符合时代要求、适应发展需要、广大企业满意的机关,营造有利于激发群力、调动群智的优良政务环境,在全局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了“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能型、廉洁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目的是要在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下,结合中心工作,立足岗位职责,以创建活动推动各项工作创一流、争上游,以创先争优活动的实绩检验工作成效。

七、积极开展“干部下乡住村”活动。组织科级干部与帮扶村城区附城村和平顺县东彰村开展扶贫活动。共结对帮扶10户困难家庭。9月25日,平顺县东彰村送去了2000斤面粉和1000斤大米,同时考虑到该村缺碘人口较多,又为他们采购了1000斤加碘盐,并深入到农户家中进行走访慰问,认真询问他们的困难情况,积极为东彰村引资上项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6篇: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网络)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按照***发[2014]58号文件要求,现就****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2014年,我局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紧密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党建工作与*****工作的有机配合,把党建工作渗透于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两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规范型、创新型”机关,不断提升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一)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及时改选了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把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日常党务工作。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党课教育,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支部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健全组织生活、民主评议等制度,不定期地与党员进行思想交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拓宽民主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营造平等和谐的党内关系。

(四)深化“机关文化”活动。一是引导丰富的价值文化。开展个人人生箴言践行活动,引导机关干部找准人生坐标、强化职责意识。二是健全系统的制度文化。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出台了《*****暂行规定》,增强制度文化的约束力。三是培养规范的行为文化。开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教育,积极构建和谐机关、文明机关,不断促进反腐倡廉文化的发展。

(五)将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作为重点,加强学习教育。一是使党员不断提高了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政治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学风得到进一步改进;二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及决议;三是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六)群众路线工作深入开展。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突出改进党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 2 重点,联系*****工作实际,已经基本完成了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整改提高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教育实践活动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主要是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强了作风建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查找出了突出问题,形成了发展共识、切实落实整改,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机关干部作风情况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我委局始终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改进机关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治理好“懒散庸拖奢”等不良风气,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对我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政府聘用的非在编不在岗人员等进行了清理,我委局未有以上情况存在。根据***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安排,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认真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面积为 平方米的办公室一间,现办公面积为 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一是公款出国(出境)费用,没有发生。二是我委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油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 3 定,1-10月公务用车费为 元。三是我委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截止目前,公务接待费用 元,属正常加班的工作餐支出。

(三)认真落实正风提效促跨越实现**速度向**效率提升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机关支部党员中开展了“转作风提效率促两优”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学、查、定、促等手段,逐步实现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优良、工作成效明显的目标,为建设“在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发展环境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纪律保证。

(四)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市33条规定及***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和各项廉政规定,通过政务公开、廉政反馈卡、特邀监督员等办法,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的督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是组织党员观看了《电视问政》,通报了典型案例,以此为契机严肃管理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三、机关党内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党课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参观学习和参加党课,尤其是组织本支部全部党员到自治区廉政 4 教育基地参观,全方位接受警示教育,给每个党员干部敲醒警钟。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使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相关文件、指示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并结合实际通过通报查办的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问责办法》的典型案件,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加以警示。三是严格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时传达各级党组织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和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做到按季考评。

四、党支部履职情况

一是支部始终把支部标准化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干部学习、服务、创新、创优、四种意识,引导干部讲政策、重程序、守规矩、用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工作运行。为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正人先正己,严防“灯下黑”,我们突出了提高素质抓学习,开展集中培训2次,邀请市纪委领导和委局业务负责人分别授课,并印发《纪检监察模拟案卷》手册,人手一本,为委局机关纪检人员查办案件提供了依据和帮助,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处理信访和查办案件的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二是制定“端正作风形象、树好四个样子”具体标准,即: 5 机关要像机关的样子:学习氛围浓监督检查能力强,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八不准”。领导要像领导的样子:人品官德正、工作能力强、清正廉洁。干部要像干部的样子:道德品行正、监督检查能力强、爱岗敬业纪律严明、为民务实。党员要像党员的样子:理想信念坚定、纪检监察业务本领过硬、自我约束带头作用明显。三是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给全体党员发放了2014年纪委监察局党支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民主测评表,并将定星情况及时在支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提升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了全体党员凝心聚力抓监督检查的工作干劲。五是党支部严格落实党费收缴相关规定,纪委监察局党支部现有党员 名,2014年缴纳党费 元。六是纪委监察局党支部认真落实区委关于机关干部“下基层”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下基层”蹲点实践教育活动,今年累计帮助结对帮扶单位解决问题 个,投入帮扶资金 元。

五、党组织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一是进行宗旨教育。在全委局上下开展“树立为民服务、廉洁自律宗旨意识”活动,宗旨教育的开展,使党员干部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在工作中忠于职守、依法监督检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开拓进取的纪检监察精神。二是开展党纪教育。开展铭记党纪国法系列教育活动。主要从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 6 务员处分条列》入手,并运用到具体业务工作中。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强化执纪问责,全力查办案件,切实提高了履职能力,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聚焦主业突出案件查办职能。为认真落实“三转”要求,今年以来,在不增加人员和编制的条件下,将工作人员力量向主业聚集,配齐配强了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加强案件审理室,信访、执法监察室主要精力全部放在案件查办上,在攻坚阶段,实行委局全员办案。

六、党组织设置情况

****纪委监察局设党支部一个,支部书记由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任,设有组织委员及宣传委员各一人。截至目前,支部共有在职党员 人,入党积极分子 人。

七、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一是坚持标准,切实抓好机关党务干部配备。严格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切实发挥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考察推荐作用,坚持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务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在配备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二是加强培养,努力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素质。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把机关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 7 复合型人才。突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三是以人为本,注重对机关党务干部的激励关怀,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务干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四是完善制度,着力提升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为党务干部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逐一对照机关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强化机关党组织的责任落实机制。围绕《条例》中关于“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这一规定,制定具体措施,从而促进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结构优化,切实增强队伍活力。

总之,我委局贯彻落实《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是对党建工作创新的力度不大,尤其是如何结合新形势,抓好基层组织工作的实效性;二是基层组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上还存在不足。对此,我委局党支部将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提升基层组织工作水平。

第7篇: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网络)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按照***发[2014]58号文件要求,现就****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2014年,我局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紧密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党建工作与*****工作的有机配合,把党建工作渗透于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两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规范型、创新型”机关,不断提升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一)抓好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及时改选了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把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日常党务工作。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党课教育,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支部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健全组织生活、民主评议等制度,不定期地与党员进行思想交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拓宽民主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营造平等和谐的党内关系。

(四)深化“机关文化”活动。一是引导丰富的价值文化。开展个人人生箴言践行活动,引导机关干部找准人生坐标、强化职责意识。二是健全系统的制度文化。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出台了《*****暂行规定》,增强制度文化的约束力。三是培养规范的行为文化。开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教育,积极构建和谐机关、文明机关,不断促进反腐倡廉文化的发展。

(五)将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作为重点,加强学习教育。一是使党员不断提高了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政治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学风得到进一步改进;二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及决议;三是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六)群众路线工作深入开展。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突出改进党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点,联系*****工作实际,已经基本完成了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深入查摆问题、切实整改提高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教育实践活动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主要是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强了作风建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查找出了突出问题,形成了发展共识、切实落实整改,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机关干部作风情况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我委局始终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作为改进机关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治理好“懒散庸拖奢”等不良风气,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对我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政府聘用的非在编不在岗人员等进行了清理,我委局未有以上情况存在。根据***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安排,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办公用房认真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面积为 平方米的办公室一间,现办公面积为 平方米,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一是公款出国(出境)费用,没有发生。二是我委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油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定,1-10月公务用车费为 元。三是我委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制度,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截止目前,公务接待费用 元,属正常加班的工作餐支出。

(三)认真落实正风提效促跨越实现**速度向**效率提升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机关支部党员中开展了“转作风提效率促两优”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学、查、定、促等手段,逐步实现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优良、工作成效明显的目标,为建设“在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发展环境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纪律保证。

(四)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市33条规定及***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和各项廉政规定,通过政务公开、廉政反馈卡、特邀监督员等办法,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机关作风和办事效率的督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是组织党员观看了《电视问政》,通报了典型案例,以此为契机严肃管理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三、机关党内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党课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参观学习和参加党课,尤其是组织本支部全部党员到自治区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全方位接受警示教育,给每个党员干部敲醒警钟。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使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相关文件、指示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并结合实际通过通报查办的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问责办法》的典型案件,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加以警示。三是严格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时传达各级党组织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和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做到按季考评。

四、党支部履职情况

一是支部始终把支部标准化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干部学习、服务、创新、创优、四种意识,引导干部讲政策、重程序、守规矩、用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工作运行。为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正人先正己,严防“灯下黑”,我们突出了提高素质抓学习,开展集中培训2次,邀请市纪委领导和委局业务负责人分别授课,并印发《纪检监察模拟案卷》手册,人手一本,为委局机关纪检人员查办案件提供了依据和帮助,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处理信访和查办案件的基本能力和综合素质。二是制定“端正作风形象、树好四个样子”具体标准,即:机关要像机关的样子:学习氛围浓监督检查能力强,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八不准”。领导要像领导的样子:人品官德正、工作能力强、清正廉洁。干部要像干部的样子:道德品行正、监督检查能力强、爱岗敬业纪律严明、为民务实。党员要像党员的样子:理想信念坚定、纪检监察业务本领过硬、自我约束带头作用明显。三是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给全体党员发放了2014年纪委监察局党支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民主测评表,并将定星情况及时在支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提升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了全体党员凝心聚力抓监督检查的工作干劲。五是党支部严格落实党费收缴相关规定,纪委监察局党支部现有党员 名,2014年缴纳党费 元。六是纪委监察局党支部认真落实区委关于机关干部“下基层”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下基层”蹲点实践教育活动,今年累计帮助结对帮扶单位解决问题 个,投入帮扶资金 元。

五、党组织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一是进行宗旨教育。在全委局上下开展“树立为民服务、廉洁自律宗旨意识”活动,宗旨教育的开展,使党员干部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在工作中忠于职守、依法监督检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开拓进取的纪检监察精神。二是开展党纪教育。开展铭记党纪国法系列教育活动。主要从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入手,并运用到具体业务工作中。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纪检监察机关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强化执纪问责,全力查办案件,切实提高了履职能力,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聚焦主业突出案件查办职能。为认真落实“三转”要求,今年以来,在不增加人员和编制的条件下,将工作人员力量向主业聚集,配齐配强了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加强案件审理室,信访、执法监察室主要精力全部放在案件查办上,在攻坚阶段,实行委局全员办案。

六、党组织设置情况

****纪委监察局设党支部一个,支部书记由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兼任,设有组织委员及宣传委员各一人。截至目前,支部共有在职党员 人,入党积极分子 人。

七、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一是坚持标准,切实抓好机关党务干部配备。严格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切实发挥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考察推荐作用,坚持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条例》规定的机关党务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在配备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二是加强培养,努力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素质。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把机关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才。突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三是以人为本,注重对机关党务干部的激励关怀,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务干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四是完善制度,着力提升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为党务干部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逐一对照机关党组织的基本职责,强化机关党组织的责任落实机制。围绕《条例》中关于“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这一规定,制定具体措施,从而促进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结构优化,切实增强队伍活力。

总之,我委局贯彻落实《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是对党建工作创新的力度不大,尤其是如何结合新形势,抓好基层组织工作的实效性;二是基层组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上还存在不足。对此,我委局党支部将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提升基层组织工作水平。

第8篇:基层纪委组织自查报告

基层纪委组织自查报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四个“着眼于”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同时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三保”落实,加强对中央各项惠农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更大程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农村社会政治稳定作出了政治保证。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按照“四个着眼于”要求,切实履行好协助党委抓党风的职责,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乡镇纪委在新形势下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如何准确把握和充分运用好党章所赋予纪委的组织协调职能,将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推进,更是新形势下摆在县、乡(镇)纪委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了较强的政治纪律保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又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领导力度不够

乡镇领导班子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统一,组织领导抓责任制落实不力,走形势的多,效果不好。

(二)专职不专现象突出

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表面看政治地位提高了,但实际参与党委政府的很多分工,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经济工作以及其他事务工作中,真正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时间较少。

(三)有名无实问题明显

按照机构编制乡镇纪委名义上是一套班子,有五人组成,有纪委书记,有纪检干事,有纪委委员,但事实上所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纪委委员是兼职,大多由党政办公室、共青团、综治等单位负责人兼任纪委委员,在工作上有其名无其实,不能按要求担负起纪委委员的职责,少数委员还能参与部分工作,而多数却从来不参与纪检工作,只是挂名。

(四)顾虑较多,存在“四怕”现象

一怕得罪下属,乡镇纪委书记认为自己分管的很多工作还要协调部门和村加以落实,如果得罪人太多,给自己添麻烦,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担心下属不支持配合自己的工作;二怕得罪领导,乡镇纪委是隶属于同级党委领导,一些纪委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抓不抓,关键要看主要领导的意见去做,即使有些违纪现象有损本乡镇形象,但认为查处了会带来负面影响;有些违纪人员是一方领导,查处了会影响一方稳定;有些违纪行为是涉及本乡镇地方小利益的,查处了会使地方财政受损失;有些班子成员即使违规违纪,但碍于情面或感到监督难而不管不问,搞一团和气。这些因素使得乡镇纪委书记左顾右盼,顾虑重重;三怕影响仕途。很多乡镇纪委书记认为,只有经济工作和农业工作抓好了才会被提拨,才会有前途,而纪检工作干得再好,也不可能因此而被提拨重用,相反可能因为案件的查处得罪了人,树敌太多容易失去人心,怕在组织考核时对自己不利,因此监督工作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相对失之于软;四怕担待责任。本应是乡镇纪委职责范围内的事,但怕干多了、力度大了会被别人误解为充满野心,因而在工作中时松时紧,缺乏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势;

(五)抓深入和创新不够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下,乡镇纪委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不够,抓手很少,创新不多,应对措施不力,对强化基层作风建设、民主建设、制度执行、案件查处等方面工作主动思考的少、严格执行的少、深入抓落实的少、创新抓突破的少。这些问题,客观上形成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干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干不好”的怪圈,严重制约了乡镇纪委职能职责的正常发挥。为此,乡镇纪委作为党在农村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如何正确认识自身肩负着的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好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迫切。

二、对策及建议

(一)准确定位,发挥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

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更应坚持和运用好这一体制和机制。因此纪委作为党委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门机关,定位好“组织协调”的位置是确保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这就要求一要强化乡镇党委的领导,乡镇纪委要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委的各项决定,紧紧围绕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的各项决议决定得到贯彻落实;要从全局的高度去谋划和开展工作,努力协助党委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立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积极当好参谋和助手,正确分析形势,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二要正确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职责所在,是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许多反腐败制度的制定、监督措施的落实等具体工作必须依靠政府各部门抓落实。乡镇纪委更应该主动接受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工作的全面开展,从而取得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一方面能及时健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确保政府权力得到正确运行;另一方面能得到政府在资金上的保障。三要认真承担起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不推诿。要按照惩防体系《工作规划》的要求,切实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纪委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工作任务,全面担负起直接抓落实的责任。要积极履行职责,敢抓敢管,保证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善于调查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办法加以实施,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二)找准目标,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

反腐倡廉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第一要务,这是党的十七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乡镇纪委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组织协调中,更应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加以落实。乡镇纪委要围绕进一步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加强组织协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围绕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政务环境加强组织协调,从而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党务、政务、村务及组务公开,促进基层党员干部真心为农民群众服务;要围绕进一步优化人文环境加强组织协调,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要协同相关部门坚决打击各种腐朽、落后思想,倡导新风正气。要通过新农村建设“四在农家”和县委“六个一”活动的全面开展,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三)创新措施,确保组织协调到位

一是建立健全纪委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乡镇纪委联系会议应由纪委牵头,组织、宣传、财政、综治、扶贫、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国土等单位共同组成。要明确各成员单位所应肩负的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各成员单位的整体工作之中,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要针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解决的可行办法,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充分调动各部门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积极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广量大,许多工作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村,而各部门和村的地位与职能决定了他们发挥作用的局限性。纪委必须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调动各部门和村的积极性,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纪委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掌管审批权、管理资金的部门的联系,一方面要了解权力运行和资金监管使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帮助各部门和村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注重源头治腐的积极作用,从而督促各部门及村制定有效

措施,规范权力的正常运行,保证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要立足于宏观的联系和协调,不能干预部门的业务,更不能代行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正确处理纪委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既要通过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体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又要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应由部门负责的工作,就放手让部门干,纪委只协助党委政府抓好监督检查工作。惟此,才能既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能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三是将组织协调充分溶入到“四项职能”的履行中。一要在宣传教育工作中加强组织协调。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村务公开栏、广播、标语、廉政电影、廉政戏曲等形式,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进社区、进农家等活动,不断拓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教育的形式、内容和阵地,要积极协调组织、宣传、司法、教育、共青团等部门齐抓共管,变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你唱你的调,我吹我的号”为“集体战斗”,形成大宣教的格局,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教育家喻户晓,覆盖到每一个角落。要防止“一阵风”、“面上光”等不良倾向,注重长期抓,抓长期。二要在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实现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干部工作、生活以及社交的全面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要加强对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制度和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安全生产、征地拆迁、涉农资金、项目建设、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定位到哪里;资金发放到哪里,纪检监察机关的督促检查就跟随到哪里。四要在案件查办中加强协调多汇报。应注重上下协调,及时、经常地向党委、政府和县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汇报,争取上级组织的支持。尽量避免单打独斗。五要在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上加强组织协调。对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坚持原则、开拓创新、成绩突出的党员干部,应该提请党委政府加以保护。要保护好廉政干部的积极性,树立好廉政典型;要强化教育和保护,防止举报和办案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廉政典型、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得到提拔重用。

(四)真抓实干,以优良的作风树形象

一要抓好乡镇整体素质提高。人是决定因素,抓好队伍建设是关键,各乡镇要以班子建设为重点,力求乡镇班子达到为政理念正确、职能有效转变、作风明显好转、执政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着力打造出一支廉洁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也是乡镇纪委能否正常行使职责,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纯洁的根本保证。二要抓好乡镇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首先要加强乡镇纪委建设。从领导上重视、从机制上健全、从投入上保证,使乡镇纪委有能力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配齐配强乡镇纪委班子,把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对乡镇专职纪委副书记人选要严格考察,要真正把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不专的问题解决好,以便更好地使其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

其次要正确行使纪检监察职责。要把当前中央提出的抓“三保”体现和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要以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正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扑下身子抓落实,集中精力解难题。再次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按照“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切实开展好“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活动,把“四个对”作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标尺;要以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考验,正确看待个人得失,不为名利地位所累,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强化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最后是要解决好乡镇纪委专职干部的后顾之忧。加强乡镇纪委之间纪检监察干部交流任用的力度,从政治上落实好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待遇,对长期在基层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同志要破格提拔使用,真正将“高看一眼、厚爱一分”体现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要细化乡镇纪委委员的工作职责,强化激励措施,做到名副其实,保障他们能大胆地、积极的参与纪检监察工作。

总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好乡镇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是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尤其是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根本体现。乡镇纪委要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本着“四个着眼于”的要求,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认真当好组织协调者,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才能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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