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考试总结_等保测评总结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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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的资产权属总结

-------------------《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

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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