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总结备案指南_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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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2年水利部令第14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第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12‟29号)
二、办理范围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三、备案内容
招标人是否按规定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是否按照法定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是合法;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合法。
四、应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交省水利厅政务大厅建设管理窗口并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在当日内转建设管理处承办;
(二)建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承办人对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进行补齐补正;
(三)承办人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定后,在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上加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交窗口返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分管副处长应当提请处长决定,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再作出决定。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规定时限之内。
(五)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备案材料前需要通过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报送中标结果信息。
六、应发放的证明文件
签署备案意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结备案表、中标通知书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政务大厅建设管理窗口 受理窗口电话:0731-85486189 业务咨询电话:0731-85483335 投 诉 电 话:0731-85483140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