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之代理总结_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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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的概念:法律上所指称的代理,是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
(二)代理制度之发生: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
(三)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其一,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其二,为私法自治之补充。由上可知,代理系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而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之制度。
二、广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与本人。
狭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直接代理:即是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的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
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
(一)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其任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主体接受意思表示。分为表示使者、传达使者、受领使者。
(二)法人代表
(三)居间人
(四)行纪人
(五)经销商 第二节 代理关系
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1、本人:指借助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同相对人发生民事关系的人。
2、代理人:指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相对人:指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二、代理为三方关系
P214 第三节 代理权
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
P214
二、代理权为一种法律权力
(一)代理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说更具合理性
(三)代理权系由法律所授予
(四)权力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三、代理权发生原因
P218
(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
(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
(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五)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
四、授权行为
P219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P223
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 区别如下:其一,代理的内容不同。其二,代理关系不同。其三,对代理人所要求的资格不同。其四,法人可以担任民法上的代理人,但不可担任诉讼法上的代理人。
二、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四、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五、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七、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八、复代理
九、紧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