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_民法学知识总结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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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所表彰的是人支配于物的正当性,而非现实性

2.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其包括①物权的种类强制 ②各类物权的内容强制

3.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①完全物权:是“限制物权”的对称,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所有物权 ②定限物权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完全物权

4.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对妨害其物权圆满支配的人发出的请求权。①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以回复其对物的占有的权利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的行使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时,权利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妨害在合理限度内的,权利人应当予以容忍,不得请求排除;妨害超过合理限度的,具有民事违法性,权利人才可以请求排除)③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益,面临来自他人的可能妨害危险的同时,请求他人采取措施,防止妨害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以保全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5.物权变动: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依法引起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6.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且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要约及其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③要约必须具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 ④要约要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

⑤要约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含义及其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③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①质权是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以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生效条件的担保物权 ③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及其要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 ①一方取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所应负的先 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征:①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即其发生时间与违约责任的发生时间不同,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的过失,为履行的过失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守信原则

③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构成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具有过错

1.简述承诺迟到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①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况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合同不成立;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②《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机会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双方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 必须是相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必须是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②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③先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是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履行的债务客观上是可能的,即是可以履行的

3.简述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作用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订立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所为的登记

①保全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顺位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所涉及的不动产发生被强制执行或者被设置抵押权时,则这些妨害被保全的请求权实现的行为不能生效

③破产保护效力:是指在预告登记之后,如所涉及的不动产被纳入破产管理,则妨害被保全请求权实现的破产行为无效 ④警示效力:是指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对于可能与出卖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有警示作用

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①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其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权利人受领履行不是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其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 ③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仅对主权利产生因义务人抗辩丧失胜诉权的效果,而且对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产生同样的效果

④诉讼时效届满因义务人抗辩只丧失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仍有权向法律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难以胜诉

⑤法院受理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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