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辩总结_自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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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方辩友把爱国主义和移民行为进行了一个联系,那就是,移民不爱国,爱国不移民。对方辩友,这是不对的。没移民的汪精卫是卖国大汉奸,爱国华侨陈嘉庚,被毛泽东称誉为“华侨旗帜、民族光辉”。所以移民就是不爱国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第二,对方认为精英理应有比普通人更大的社会责任,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这一点。但是,更大的社会责任是否意味着对其基本公民权利的谴责。人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天赋人权并经过《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予以保护的。为什么对方会认为权利应该被谴责呢?
第三,对方以所谓的多数人谴责来论证其应然性,但是,众口铄金,积非成是。公众当然有谴责他人的权利,毕竟这是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可以谴责是否等于应该谴责?可以谴责是否能够推出应该谴责。对方将事实上有谴责精英移民的存在推论出精英移民应该被谴责,但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论证方法。
第四,对方今天论证的谴责主体不明,一会说政府应该谴责精英移民,一会说公众应该谴责精英移民,如果政府应该谴责精英移民的话,那么对方就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政府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对精英移民做了谴责?为什么国家主席还在新年致辞和出国访问的时候祝福华人华侨?第二,根据中国《中国国际移民报告》显示政府为什么没有禁止精英移民,反而大力吸引外国精英移民中国?
第五,今天对方不光在谴责主体上不明确,还在谴责对象上也游移不定,一会说精英移民现象应该谴责,一会说移民的精英应该谴责。当对方无法反驳我方列举的爱国精英的时候,他们就说这些人不应该谴责,应该谴责的是现象。当我们指出对方所说的那些危害性并不来自移民,而是贪污腐败和违法乱纪的时候,他们就说他们谴责的就是坏人。但是这些坏人很明显不能作为精英嘛。
第六,对方辩友认为国家培养了精英,付出了成本,精英就应该回报祖国。我方也认同这个观点,但是有两点需要要明确,第一,是不是所有的精英都是国家权力培养的?我这边有三个反例,第一,李娜的成功,就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举国体制的结果,第二,改革开放以来的绝大多数财富精英,都是在同样的政策下,在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依靠个人奋斗积累的财富。他们只要依法纳税,那么的成功就很难说就是国家的投入。第三,留学生,在自费留学成为主流的今天,难道自费留学还是国家培养吗?请对方一会在陈词中帮我们论证下,自费留学如何是国家培养。其次,公民依法纳税,国家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方列举的国家培养精英的钱,往往是他们,以及他们的父母依法纳税所应该获得的公共服务。最后,公民在不叛国的情况下,对国家的义务不是无限的。举个例子,是不是说国家花了一百万培养我,我就必须回报给国家无限的钱。我回报给国家和社会一千万之后,我可否被成为尽到义务?这个时候我移民为什么还是不负责任?
第七,对方一再强调精英移民对我国财富流失和人才流失的严重影响。我们都知道,欧盟现在已经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发达国家都有有利于自己的移民政策。这个事实说明在全球化时代,人才的自由流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人才竞争也成了各个国家的国家战略。这种竞争的实质和资源和竞争,贸易的竞争和资本的竞争都是一样的。我们如果因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就谴责这种竞争本身,是不是不妥呢?
在道义层面,那些移民的精英,无非是不想呼吸雾霾,不想吃地沟油,想让子女有很好的教育。这是什么?这是人,之,常,情。(说的时候要一字一顿)如果我们连人之常情都要予以谴责,那我们还有什么不能谴责呢?
对方辩友说那些巨富,那些明星,说他们没有为国效力,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恰恰是巨富,即使移民,也把事业投资在中国,因为他们真的不想在外国从头再来。你不能说哪怕有一块钱投给外国就是卖国。中国人出去投资,挣外国人的钱,还能利用全球化带动中国的市场和就业,这为什么应该被谴责?
第一,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行使基本权利 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法律制裁或者道德谴责。1948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款为,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第十五条第二款为,国家不得 否认公民改变国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