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考试理论必考内容总结1_造价师考试各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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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7单+3多=13分)
第一节 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1单+1多=3分)
(一)【工程造价的含义】 1.建设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从业主和承包商的角度可以分别理解为(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2004年
3..当写字楼、住宅等作为建设工程的最终产品以商品的形式进入流能领域时,其交易价为(有加价的工程价格)。2009年
(二)【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2009-2006
静态投资:建安工程费(包括施工机械租赁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工程量误差引起的增减。
动态投资:除了包括静态投资所含内容之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动态投资包含静态投资,静态投资是动态投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动态投资的计算基础。
第二节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基本内容(2单=2分)
(一)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
1.全寿命期(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除期)
2.全过程(工程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各阶段)
3.全要素(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环境集成管理)2008
4.全方位(政府建设主管、行业协会、业主、设计方、承包方、咨询机构协同管理)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1)对于政府资项目而言,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最高限额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2009-2007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1)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需要在工程建设程序的各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之内。2009-2006
用投资估算价控制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初步设计概算造价,用概算造价控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造价;
用概算造价或修正概算造价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
(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三原则: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
2)实施主动控制。
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A组织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的组织机构,明确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
B技术措施:包括重视设多方案计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
C经济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等。
第三节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单+1多=4分)
一、【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3)初始注册。
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提交的资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1)注册证书失效。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②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③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撤销注册。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执业和继续教育】
1、【执业】2009-2008-2006-2005
(1)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2单+1多=4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z;(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z(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m;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三)资质证书
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一)业务承接
1.【业务范围】2009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3、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