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
2023-09-02 12:21:44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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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
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
(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
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
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
(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
(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节 人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
(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值班、备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
第二节 值 班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三节 备 勤
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章 巡 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区作为巡逻重点。
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
(一)与被盘问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
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六章 治安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日常检查
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
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
第三编 内务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
第二章 日常制度
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
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
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出应当经过批准。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
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
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
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枪支、弹药实行分柜存放,枪支、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
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保持良好使用状况。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
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
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经常检查,防止遗失、损坏、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
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物品应当就地查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拆卸涉案财物。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缴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年终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
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应当每年对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制定补充计划,并及时通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建设和装备标准
第一百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管理规范》和《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造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悬挂统一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设置符合要求的值班室、调解室、档案室、装备室、候问室,并根据需要设置民警集中办公室、备勤室等。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建立小会议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设置讯(询)问室、群众接待室、枪弹库等。候问室、讯(询)问室的设置数量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专用办公用房除枪弹库外,应当按照上述规范名称在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格式统一的标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值班室建设标准:
(二)值班室内接待群众区应与民警工作区、夜间休息区适当隔离;
(三)安装专用有线报警电话,有条件的还应当安装无线对讲基地台;
(二)面积能够满足档案柜整齐摆放和方便工作人员查询、整理档案需要;
(三)墙体坚固,安装铁制防盗门窗;
(四)配备灭火器、温度计、湿度计等器材;
(五)根据需要配备档案柜、装订机等必要设备;
(二)满足男、女或同案人员分别留置的需要;
(四)配备固定的床或椅及防寒被褥,有卫生间、自来水等卫生设施;
(八)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一)设置在与办公区相对隔离的区域,实行勤办分离;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5平方米;
(一)单独设置在外来人员来往较少的区域;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五)室内不得有铁器、锐器、电线等物品;
(六)内墙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调解室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8平方米;
(一)设置在外来人员不易到达的区域,并注意保密;
(二)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
(六)有条件的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七)建立枪支申领、使用、归还、保管、保养登记制度并悬挂于室内显著位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装备标准
森林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和当地实际财力,逐步实施。
第五编 执法监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对森林公安派出所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自我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外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外部监督是指辖区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对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派出所民警办理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岗位职责。包括派出所及其内设机构职责和所领导、民警岗位职责。
(二)民警基本情况。包括派出所所有民警的姓名、职务、照片、警衔、警号、联系方式等。
(三)警务工作内容。包括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立案标准等。
(四)警务图。派出所警务图尺寸应当不小于宽1米、高1.5米,应当标明派出所设置地点、责任区位置、重点防护地段、林区道路、桥梁、林种情况等。第一百三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聘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群众等若干人作为执法监督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会议,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发现民警有违规行为时,可以随时向派出所领导反映,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每周固定半天时间接待群众控告、投诉,答复、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辖区单位、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汇报派出所工作情况,通报治安形势,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听取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活动,将森林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制成评议表,向辖区群众发放,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请群众评价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举报箱、意见箱,接受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对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予以保密,并及时将查证或整改情况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办理。
第六编 保密工作
第一章 对外宣传
(五)参与或发现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传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禁止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
(七)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检查,提高民警的保密意识;
(八)负责保密工作的民警调动工作时,应当将使用和经管的密件、笔记资料移交接替人员或单位。
第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规定
(一)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计算机管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
(二)公安网计算机应当与其它网络完全物理隔离,禁止接入互联网;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秘密级文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匿藏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信访。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职责分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信访民警。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信访民警应当身体素质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办案经验、熟悉公安基础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热爱本职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出所所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的所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属于派出所的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本所及民警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要求的;
(二)反映林区治安情况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民警违法乱纪、执法不严、警风不正等问题的;
(六)反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森林公安机关解决的其它问题的。 第一百五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领导包案、限期办结”的原则办理,派出所对各类信访原则上只办不转。
对上级立案查办、集体上访、疑难复杂以及领导接访日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派出所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对重要信访组织力量查处、落实查办措施、限期办结上报,由所长对办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发。积极引导信访人逐级信访,防止越级访、集体访、缠访和异常上访的发生。
第三章 接待来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来访接待室。接待室做到明亮、整洁、规范,设有指示标志;室内应当悬挂公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范以及接待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警号、投诉电话以及意见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访接待室应当有配备接待民警,接待民警应当做到警容严整,热情有礼,语言规范。
(二)接待来访过程中,不得与来访人交谈与反映内容无关的话题;
(八)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的来访,接待民警应当及时请示主管所领导,及时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派出所领导接访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答复信访人一般采用书面答复、口头答复、接访负责人约谈、回访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上访处置预案。发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时,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集体上访是指5人或5人以上集体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意愿的上访。异常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缠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绝食、行凶、爆炸、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等不正常方式进行的上访。
(一)保证足够警力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篇二
一年来,在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和盟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第_届__全会精神,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党风廉政工作,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在开展各类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取得了较大成绩,进一步推进了我盟的森林公安工作,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__年度履行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以下述职,请批评指正。
一、树立正确政治思想,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20__年,我始终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做为盟林业局副调研员兼森林公安局长,强化自身政治修养,增强公仆意识,自觉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已做为工作中指导进步的重要方法。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投入到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学习实践,进一步提高了政治思想认识,转变了工作作风,“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集体观念、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今年,按照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的安排部署,继续深入开展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积极参加盟林业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在全盟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使全盟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单位和争当人民满意民警,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自己在工作中能够严于律己,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耐心细致、依法并综合实情化解矛盾,没有发生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现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全年重点工作
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力度,在教育学习培训方面,截至目前,我盟有12人参加了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初任警培训班;1期1人的年内首任培训班;3期20人的司晋督培训班;2期15人的林业知识培训班。我盟各个旗县市全部开展了民警信息化技能培训,全盟在职在编民警信息化技能培训率达到100。8月中旬至9月中旬,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开办了全区森林公安警综平台应用教官队伍培训班,全盟各级森林公安机关25名基层教官参加了培训。为下一步警综平台的全面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年组织全体民警重点学习了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强化“政治建警”需求,使全体民警从思想上、行动上同_保持高度一致。
积极落实民警待遇工作,今年,在盟林业局、盟森林公安局的积极工作协调下,盟编委批复,盟森林公安局五岔沟分局、白狼分局升格为正科级。彻底解决了分局规格级别问题,并为分局配备了一定的领导指数。完成了全盟在职民警申报警衔及警衔统计工作,民警的警衔津贴报批、工资调整工作,很好地提升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另外,今年下半年,为关心民警身心健康,保障民警合法权益,统筹安排工作,全体森林公安民警都做了一次系统的身体检查。
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成效显著。为深入推进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成效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并对全盟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进行了自查验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并认真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根据20__年工作方案的要求,于今年7月份和11月份分别组织两次考评活动,对全盟各旗县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执法质量情况进行了考评。考评共检查刑事案件卷宗41件,行政案件卷156件,执法台帐276簿,派出所执法台帐220簿。考评还通过审阅卷宗、检查台账、讨论等方式对各单位给予测评打分。通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了民警的法治理念、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形成了各单位领导和各执法民警前所未有地重视执法质量的良好局面。
丰富警营文化和谐警民关系,为活跃警营文化生活,增强森林公安民警的身体素质,鼓励和引导广大民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均组织民警开展了以“增强民警体质、建设美丽中国”为主题的健步走活动。并准备在全盟森林公安机关中推进健身场所和健身器材的配备,使森林公安民警“追的上、打得赢”。为打造服务型森林公安队伍,大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活动。通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拉近了警民关系,也促进了森林公安工作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共开展各项活动14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6处,捐助学生39名,帮教劣迹青少年共14名,投入资金39200余元。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普通民警也积极踊跃参与,纷纷慷慨解囊。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上下形成了关注弱势群体、关爱生命、奉献爱心、热爱公益事业的浓厚氛围,有效提高了民警社会责任心,提升了森林公安在社会广大群众中的认可度。
三、自身不足和20__年工作计划
虽然在本年度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但是在客观因素的作用下,仍感觉自己在学习上没有下足功夫,对社会热点和人们关心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没有做到及时了解和分析,产生了一定的信息延后性,今后工作和学习中有待加强。在下一年度工作中,继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森林公安民警爱岗敬业和乐于奉献精神;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警纪警规,狠抓“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加强民警养成教育。继续探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全盟民警思维更加活跃、眼界更加开阔、作风更加务实。继续坚持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质量。继续推进警务公开,加强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提高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森林公安应急处置能力。继续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把责任落实到人,把任务分解到人,积极跟相关部门沟通,从硬软件两方面齐抓共管,力争圆满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继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林区稳定。在加强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基础上,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重点强化区域性综合治理,重点是非法占用林地整治行动。加大涉林纠纷调处力度,切实维护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有效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继续做好林业、_门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篇三
在区林业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虚心求教,狠抓学习,特别是对新业务的学习。与此同时, 团结同志,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牢记职责,勤恳认真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回顾这一年来的点滴历程,既有成绩,也有不足,既有收获,也有所失。
一、主要收获与成绩。
进入森林公安队伍,面对新的环境、业务及新同志,起初我深感困惑,如何尽快熟悉掌握森林公安业务,摆正自己的位置,搞好同志们的团结等一系列的问题迎面而来,随即我虚心求教,刻苦专研业务,积极认真参加各类培训,认真努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以“谦虚、恭敬、忍让、热忱、真挚”的态度搞好同志们的团结,取得了一定的收效及成绩。
2、工作方面。
一年来,在办案中我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对领导的超量工作安排我从未吱一声怨一句,态度得到了领导的好评。在专项活动中,为顺利完成任务,我下了一番苦工夫;多次到地方公安、向本系统外县市同级部门学习取经,征集同志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探索好的策略。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特别在制度建设健全,队伍正规化建设等方面收获很多。
二、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
1、对森林公安业务生疏,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方法,等知识匮乏,开展农村相关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力不从心。
2、年青气胜,工作中存在冲动、感情用事等现象,如:因意见不一,冲动而与领导、同志争吵;因怜悯违法当事人生活的窘迫而违规降低处罚等。
3、与领导及同事们的协作、交流欠缺主动性。一年来与领导、同事们的协作、交流不少,相处融洽,但与乡镇林业站的领导、同事交流不多,有时相逢却叫不出对方的姓名,真感羞愧,由此也给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今后打算及努力方向。
1、不断加强森林公安业务知识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业务素质。
2、端正自己的心态,全心全意投入森林公安工作。
3、主动出击,不断加强与领导及同事们的交流与协作,互尊互助,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篇四
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从今年十月起,我市又进入了森林防火期,为全面预防和有效控制森林火险,保护和发展我市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的`林木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式,打造山川秀美的新章丘。市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森林防火指示精神,针对今年我市水量充沛,枝叶茂盛,落叶枯草厚多,易发生火险的实际,实行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争取工作主动性,为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今年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了再发动、再部署、再落实。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入一级战备状态,加大资金投入,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班制,全面落实防火措施,确保人员、资金到位,防患于未然,把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群众是基础。市林业局在广泛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上狠下功夫。今年夏季雨水较多,相对湿度较大,林内植被生长茂密,森林火险系数增大。同时,秋收冬种季节农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加,防火形势严峻,更需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该局针对今年森林防火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政治意义,广泛宣讲森林防火的特殊形势,营造浓厚的防火气氛,进一步增强林区广大干部群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在林区各主要路口设立醒目的防火警示牌,并加大了对重点林区、乡镇、山村的宣传力度,使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了全民防火意识,营造了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局总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专项研究,在认真总结往年森林防火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预防为主,措施到位,确保万无一失”的任务目标,并迅速分解到各林场、乡镇、山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进一步细化,将防火范围进一步量化,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抓具体的组织网络。各乡镇、办事处与相关部门、村之间、村与护林员之间层层签订了防火责任状,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当前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并结合当前实际,周密研究,全面部署,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救,责有人担。
针对今年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该局制定和完善了扑火预案,全面落实扑火的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特别是对灭火机等设施进行检查检修,确保设备齐全完好。全面加强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战斗力。防火办每年都购置了大量的防灭火设施设备,充实到防火一线,并进一步加强防火专业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和扑火技能训练,使这支队伍成为拉得出、打得响的专业队伍。确保一旦有火情,能够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做到有火不成灾。
进入防火期,林业局加强了值班调度工作,实行领导带班,防火办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火信息上传下达通畅。并加强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重点布防,确保万无一失。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大措施落实力度。实践证明,搞好森林防火必须加大投入,一是该局投入专项资金在国有胡山林场建起了了望台,配备防火专用车辆三部,如发生火警,局里所有车辆做到随时调用。并配置了风力灭火机30部,二号工具、防火服、头盔、防火锨、手灯、对讲机、贮备油箱、扫帚等防火必备物品,定期对各类防火设备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防火器械正常运转。各基层防火单位也加强了防火资金的投入,防火专用车及各类防火器材齐全。二是由分管局长直接负责指挥三十余名该局干部职工组成的专业扑火队,派两名专业干部训练这支队伍,从体能训练到正确使用各种灭火器材,确保每天三个半小时的训练,时刻处于临战状态,整装待命,遇有火警,确保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三是把力气下在“防”字上,把措施定在“落实”上。该局对重点林区、关键部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就地整改薄弱环节,落实防火措施。集中精力,全力以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地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总结篇五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本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防火要求,结合本镇实际,镇政府制定了可行的防火应急预案。镇政府调整了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书记习琼任政委、镇长唐皓任指挥长,副书记崔建华任副指挥长,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实行行政干部镇直单位包村联系制度,纳入行政干部年终考核指标。做到:一是积极宣传、预防;二是加强对联系村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督导;三是一旦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扑火应急总队由副指挥长崔建华担任队长,应急总队850多人,设17个分队,每个分队50人,镇直机关组建一支50人的应急分队,队长由指挥成员、农办主任韩家元担任。16个行政村各组建一队,队长由各行政村主任负责担任,应急分队扑火员均为18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干部和群众,一旦发生火情能随时进入现场进行扑救。
(二)镇政府与16个行政村负责人签订了防火责任书,并纳入了村干部年终考核重要指标。村与农户都签订了责任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村委会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扑救,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调动本村应急分队进行扑救,必要时报请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支援。
(一)镇政府在10月20日在林业站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森林防火工作预备会。参加人员有政府书记习琼,镇长唐皓,副书记崔建华,林业站全体工作人员。就今年防火工作如何落实,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做了安排,站主要反映今年防火物资紧缺,争取镇政府资金,镇政府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拿出1000元用于购置防火器材铁锹10把,手电筒50支,喊话器2个,手套100双,常用药品等,会议定于11月5日召开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镇政府11月5日在政府会议室召开了分乡镇xx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有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各行政村负责人,一是传达了上级防火会议精神;二是安排部署了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各村委会要迅速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搞好防火宣传,组建好一支义务扑火队,确定火情监测人员及报告人员;三是强调发生火情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严禁进山扑火。
(二)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我镇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护林防火,播放防火条例,区、镇领导检讲话,以及火灾案件查处的情况,增强全镇人民森林防火的责任感,发生火灾,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进山扑救。
镇出动宣传车先后共6台次,对上级防火要求进行流动宣传,8个村有广播,镇防火指挥部将关于森林防火内容录成磁带发放到各村,按时进行播放。
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防火知识授课培训购,购置森林防火教材,对近3000名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一是要求不要放火;二是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三是告诉家人注意防火,村干部并都作了广播讲话。
我镇专、兼职护林员27人,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期内一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二是走到哪,就把护林防火宣传到哪,在交通主干道,显眼处刷写标语200余幅;三是加强对往年火情多发区的监控。
林业站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在交通主干道用磁砖立固定标语5幅,各村委会张贴了手写标语共500余幅。
各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防火责任书1万多份,发放森林防火宣传画6000多份,推广祭祖灯500多个。
我镇防火工作督查组于xx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全镇16个行政村的防火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领导小组,扑火队的组建,防火宣传,责任书的签发等。
对各村的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看组织机构是否落实,宣传是否到位,责任、制度是否上墙,责任书是否签发,防火物资是否购置,值班是否安排到位。同时安排各村建立林中坟墓档案,并要求各村负责人在防火检查情况记载表上签字,对南垭村领导小组未落实,要求限期整改,督查组随时进行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指挥部成员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各行政村值班电话、负责人电话一律24小时开通,确保发生火情能及时联络,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镇政府防火指挥部安排了值班表,节假日不休息,镇林业站、各行政村防火值班安排到人,责任到人。
xx年十二月八日晚上十时,值班室接到电话,反映远安与我镇交界处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立即与镇指挥部副指挥长反映火情,并与天坑村联系,天坑村李荣木书记值班说已经组织人员在进行扑救。副指挥长崔建华带队,林业站蒋隆林、田光胜、谭金华、丁宏林一行驱车走山路50余里赶到现场,负责指挥扑救,因反应迅速,人员组织快,当晚无风,火很快就扑灭,过火面积大约8亩,起火源因是上坟引起的。
护林员负责对天然林保护区内森林火灾实施监测,各行政村都确定了以组长,村民代表为火情监测人员,所有村民为义务监测人,一旦发现火情,火情监测人立即将火灾报告给所在村。
由所在村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包括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发生时间及起火原因。并及时组织扑火队进行扑救,必要时请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队员增援。
xx年三月六日下午,联合村来电报告火情,反映水库以南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陈仕斌、谭金华立即向领导反映火情,一边与村里联系,一边往现场赶,火势很大,村里干部都到现场指挥,组织进行扑救,镇崔书记、站蒋站长驱车从小溪塔赶到现场指挥,经过40余人的齐心全力扑救,下午六时将火扑灭,过火面积大约8亩,起火原因是该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的,村里按村规民约处罚款100元,并批评教育,第二天在广播中播报处理结果,警示他人注意野外用火。
我镇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共发生火警4起,包括荒火1起,其余3起均已查处,过火面积均不超过10亩。联合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火烧山,村委会按村规民约罚款100元,在广播中播报,并批评教育。分乡场村赵启权烧田边罚款50元,赔偿山主50元损失。天坑向某写检讨50份,并张贴全村。
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春节期间,对我镇3万多林中坟墓实行监管,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率。
xx年比xx年度减少森林火警3起,大大降低了火警次数,同比下降次数42.8%,损失面积减少14亩。
xx年的防火工作,全镇上下认真落实责任制,广泛深入开展防火宣传,狠抓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防火经费不充足,防火器材购置数量有限,无法应对紧急特殊情况。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组织大量扑火人员有难度。
三是农村陋习一时无法转变,祭组灯一时不能广泛推广使用。
今后在防火工作,我镇将以上级的森林防火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防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全面落实森林防火措施,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