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_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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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

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专题四管辖 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专题五回避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只能拒绝辩护一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可以拒绝辩护两次。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异同: 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不同之处: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即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专题七刑事证据

一般而言,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辨认笔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侦察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的辨认对象除外;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2)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3)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4)辨认笔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5)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人对象照片、录像的,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

证人证言有以下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在用一时段,同一询问人询问不同证人的。

传闻证据规则: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危险。

专题八强制措施

据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措施。

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询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再传讯的时候即使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立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情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拘留: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于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在住处发现赃物);(4)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可拘留)(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可拘留)(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侦察部门部分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修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起诉条件、适用法律、财产保全、审判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对因被告人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专题十期间、送达的计算、恢复、送达的方式。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出庭的,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专题十一立案 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专题十二侦察

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搜查,查封、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辨认,通缉,补充侦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务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侦察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经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察羁押期限内。

特殊羁押期限:延期,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还不能结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察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可延期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专题十三起诉

专题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 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 专题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专题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十九执行

专题二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题二十一 专题二十二 专题二十三 专题二十四 专题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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