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部分考点总结_专利代理人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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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专利代理人考试复习资料

专利法律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超高频考点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细则12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本条所称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明人、设计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本条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讲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尽管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

四、对专利权的归属约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高频考点

1、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定义

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

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由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的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3.署名权

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规定(关于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该条主要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职务技术成果被使用或转让情况下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义基本一致,但相比较该条除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职务技术成果时应给予完成人奖励或者报酬外,还规定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也要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在专利事务中应是职务发明人的“转让报酬权”同时还规定了在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还可优先受让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

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该条规定赋予了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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