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述题总结_法制史论述题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制史论述题”。

1.成文法颁布的意义

第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第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 第三,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2.《法经》的特点: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李悝

2、反对奴隶主等级特权;

3、重型主义;

“以刑去刑”

4、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春秋决狱的作用

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负面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则

(1)责任年龄

(2)法律时效

(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

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4)上请——即有罪先请,指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的亲疏远近、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5.八议的内容

“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即必须先请示皇帝之后才能进行了审理,司法官员不得擅断。

(1)议亲,皇帝的近亲属;

(2)议故,皇帝的故旧;

(3)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4)议能,在政治、军事方面有大能的人;

(5)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

(6)议贵,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僚;

(7)议勤,为国家工作有大勤劳的人;

(8)议宾,前朝皇帝及其后代。

6.“五服制度”即以服制定罪量刑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斩榱、齐榱、大功、小功、缌麻。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一制度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并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

7.《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8.。同居相隐不为罪

这一原则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三类不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

(1)“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2)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人减轻三等处罚;

(3)奴婢为主人隐匿罪行,也依法不予论罪。

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十恶重罪者,不在相互容隐之列。

9、保辜制度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

特别制度.具体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10.唐律的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11.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与完备,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12.编敕

“编敕”宋朝将皇帝散敕加以汇编,使之上升为普遍性、经常性法律的立法程序。编敕地位的提高,反映出皇帝立法权的加强。

宋朝从“律敕并行”,到“以敕代律”,虽然《宋刑统》的大法渊源地位形式上未变,但皇帝的编敕内容,不断冲击《宋刑统》。

13.《大明律》的特点:

1、以六部为划分标准;

2、层次分明:篇——门——条;

3、附有图表:五刑图、服制图、六脏图等。

14.明律的特点:

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5、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15.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集中九位中央长官,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对各地上报的绞监候、斩监候案件实行复审的制度。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秋、朝审通常都有九卿参与其中。

16.明末清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 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17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 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18.领事裁判权,外国人成为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中国法庭则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特点: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

(1)在政治上,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清王朝的死刑,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它改变了人们的是非观念,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此以后,民主共和思想成为中华大地上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3)在文化上,促进了文教事业的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4)在经济上,它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客观上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5)在对外关系上,它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有利于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

缺陷:

对外,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表明南京临时政府对帝国主义还抱有不切实际的某些幻想,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软弱性;

对内,没有提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有规定平均地权,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

20.三三制

“三三制”政权作为一种统一战线性质的抗日民主政权,从制度上为党外人士进入政权并占有一定比例提供了保障。这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各阶级、阶层、党派和团体参与抗战,最终夺取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三三制”政权的成功实践,不仅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还为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进行了初步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经验。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制史论述题总结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法制史论述题 论述题 法制史 法制史论述题 论述题 法制史
[其他工作总结]相关推荐
    [其他工作总结]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