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结_增值税与消费税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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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记错点总结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不得开具或由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4、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时,其存货不做进项转出处理,留底税额不予退税,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5、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⑴、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⑵、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⑶、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⑸、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税法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回到原地补开。
7、税法规定,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业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方式的,销售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8、自产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注意多选题)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4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