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总结的复习资料_期货法律法规总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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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6个月: 证监会决定期货公司的设立
3个月: 证监会审核 结算会员业务资格
3日:被整改的期货公司 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后,验收之后3日解除有关措施。
软件 不配合调查的或者提供资料有虚假 重大遗漏的,单位罚款3-10万,主管人员1-5万
公开 公平 公正 诚实信用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对董事、监事、高管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整改,并验收。
若逾期未整改,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暂停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分支机构;
(三)限值分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福利;(四)限制财产转让或在财产权上设立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营业部负责人;(六)限值自有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的调拨与使用;(七)限值股份转让及股东权利;
到期整改成功,则验收完毕起3日接触限制措施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管理和运用原则:公开、有效、合理
使用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和公平救助
初始来源: 截至到06年年底的 风险准备金的 15% 期货交易所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该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每季度后15工作日内结算 期货交易所收取会员手续费的3%,期货公司代理总额的千万分之5-10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交易所网联前 10天报告证监会,不需经证监会批准 召开会员大会前10天通知会员 大会召开后10天内报告证监会
会员制: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仅会员制可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公司制股东不能联合提名召开股东大会(得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并且连续持股90天的,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员制可以: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制 会员制都可以:申诉权、交易、结算、交割、使用交易所交易设施、获取信息和服务。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按交易所手续费
(期货公司)会员违约时候:(1)违约会员的保证金(不是“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如果全员结算(2a)违约会员自有资金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自有资金
如果分级结算(2b)违约会员自有资金 结算担保金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自有资金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包括:会员权力与义务
会员资格和管理办法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有效性:2/3出席可开会,1/2决议通过才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任免证监会提名的理事长,决议会员的接纳与退出;
两种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都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是法人。理事长、董事长也不能兼任总经理;
交易所开展的临时措施:限制入金 限值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值开仓 限制平仓 强行平仓,不能暂停会员交易。
为化解风险:交易所可以 提高涨跌幅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
证监会对异常情况,可:暂停交易、延时开始、提前闭市
交易所:年报(财务:4月,普通:30天)和季报(普通:15天)
冲抵保证金的东西: 经交易所确认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抵充保证金标准:不得高于 min(有价证券计价的80%,货币的4倍)。有价证券计价:沪深中较低者,收盘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设立期货公司出资:最少3000w,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非货币资产为期货公司经营必须。货币min85%。
期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时,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并且期货公司5日内通知派出机构:
股权冻结、查封或被强制执行/质押/决定转让/不能行使股东义务/涉嫌违法违规/变更名称/破产、接管、分离、合并、关闭、资产债务重组
下列情况,期货公司马上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和派出机构:
董事 监事 高管 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立案或采取强制/ 更换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状况恶化/重大穿仓 透支 申请金融期货业务条件:
2个月风险监测合规/ 健全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制度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符合 /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详细计划 /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 2年无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 无正在立案调查
/ 有坏高管的更换50%以上 / 控股股东净资产 3000w
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变更时候,单个5%或者关联5%以上的,有如下要求:
股权不处在查封 冻结 / 期货公司与股东不交叉持股 / 期货公司不能为股东提供财务支持
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当天通知:派出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管机构
账户: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控制,出金时,期货公司可向其中存钱; 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控制,存客户保证金; 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控制,期货公司可向其存入客户保证金;
流程
客户去开户,期货公司出示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阅读签字确认了解风险,期货公司和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代替客户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客户向期货公司指定保证金账户存入安全保证金。
高管 董事 监事管理办法
高管: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 非高管:董事 独立董事 董事长 监事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条件: 期货三年/金融4年/ 法律五年,本科学历 / 资质测试 董事、监事:证券 法律 期货 会计3年 或者经济5年/ 专科学历
独立董事:证券 期货 法律 会计 5年/或者教学、科研高级职称/本科以上/ 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
营业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从业资格/本科。
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三年/金融四年。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10年期货或8年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申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时候,可放宽到大专)
董事、监事、高管的不适当人选:
向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拒绝配合证监会,造成严重后果 /擅离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 / 1年3次监管谈话 / 3次行业自律纪律处分 / 对期货公司违法负重大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指机构: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银行)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本办法指从业人员: 上面4类公司中的期货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协会: 纪律惩戒
证监会: 行政处罚 3万
辞职 离职 死亡 10个工作日报告 协会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乱纪的,期货公司应当10工作日内通知协会
首席风险官(专业打小报告的)
对董事会负责,向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包括风险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 内部治理控制制度 / 经纪业务规则 / 结算业务规则 / 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 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每季度10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1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工作报告
下列情况下,发现重大风险,应向: 董事会、监事会、派出机构报告,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资产被逃脱占用封查,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能持续达到监管指标,期货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干预期货公司经营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对首席风险官的任职,一票否决,董事会/理事会负责期货交易所的董事长(副)/理事长(副)/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证监会负责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副)的任免
首席风险官仅可兼任 合规部门负责人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针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
期货公司这种业务资格由证监会批准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和“ 全面结算”两种)的条件: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风险部门负责人2年期货公司风险部门经验 高管2年无刑事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司3年无刑事处罚,无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年,无刑事处罚 交易结算:
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人证券、期货从业5年,其中1人期货五年且连续高管3年
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申请3年内,1年盈利,客户权益>8000w,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2亿,或净资本5亿;或控股股东净资产8亿
全面结算: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3人证券或期货从业5年以上,2人期货5年以上,且有资格,且连续担任高管等3年
注册资本1亿,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连续3年盈利,客户权益>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10亿;或前3年中2年盈利,客户权益>1亿,控股股东净资本10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15亿。
证监会3个月批准
获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期货公司要向中金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6个月有效,逾期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作废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服务客户
全面结算会员可服务客户和 非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会员缴纳 结算担保金,全面不得向其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试行办法
净资本计算公式: 净资本 = 净资产 – 资产调整指 + 负债 – 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 +-调整事项
证监会&its 派出机构 审慎监管原则
期货公司应符合:
净资本> 1500w(各种经纪业务,只要净资本>1500w)净资本> 客户权益6% 净资本/营业部家数> 300w 净资本/净资产> 40%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100% 负债/净资本 3000w 交易结算会员 净资本> 4500w 全面结算会员 净资本>9000w, 且净资本> 客户权益及代理的非结算会员权益的6%
警戒标准: 80% 120%(到达警戒线:派出机构出具警示函,抄送全体股东; 高管谈话; 重大决定时提前5个工作日同时派出机构; 增加合规检查频率)。否则,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找高管谈,不出具警示函,不限制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债款 是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的债务项目
期货公司每月后7天内向派出机构送月度风险监管表,每年后3个月送审计过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风险监控预警的,要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和全体董事
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监管指标的敏感性测试的前提: 减少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规模
风险监控指标:净资本,净资本/净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负债/净资本,规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
期货公司应建立 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月月风险监控指标变化超过20%的,书面报告派出机构、董事、股东
风险监控报表:风险监管指标总汇表,净资本,资产调整表,客户分离资产表,客户权益表,经营业务表,客户管理表
IB业务
证券公司资格:
6个月风控达标 第三方存管制度
全资拥有或控股1期货公司,或与一机构共同拥有,且该期货公司有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资格,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从业:总部5人,营业部2人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 风险隔离 合规检查 技术系统
满足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
其中风控达标指的是: 净资本12亿/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50% / 对外担保+或有负债净资产70%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 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 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二)可流通的国债;(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五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用于充抵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如实反映在该客户的交易编码下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七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入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