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_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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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1.贸易术语与货物销售合同:

贸易术语所能解决的问题:交货的问题

贸易术语不能解决的问题:货物产权问题 ;合同违约问题

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  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 一般不具有强制性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为INCOTERMS)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通则2010与通则2000的比较: 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DAP 通则2010删去了通则2000的4个术语,DAF, DES,DEQ,DDU;新增了2个术语DAT: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 取代了DAF、DES和DDU用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贸易术语的数量从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取消“船舷”的概念,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第三节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1.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责任:

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口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 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通常的单证(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证明已经完成交 货装船的义务;

 根据买方请求,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责任:

 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 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 货地点、装船时间的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支付各种进口关 税和费用。

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

在《通则2000》以及以前的《通则》中都规定,FOB 是以装运港船舷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考虑到现在的装运作业中,货物由起重机吊装上船的比例逐渐减少,所以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租船订舱问题:

买方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卖方可酌情接受,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与费用(运费和手续费)仍由买方承担。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变形):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在班轮运输条件下,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的有关费用均由负责办理运输事宜的买方承担。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简称FOB.S.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简称FOB.T.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再内的装船费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简称FOBST,表明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对美国、加拿大、拉美国家出口使用FOB成交注意问题

1)适用方式不同:我国水上 美国各种运输方式

2)表达方式不同:美:若买房希望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需要在FOB和港口之间 加上veel

eg:FOB Veel San Francisco 3)风险划分界限:我国装运船上 美国运输工具上

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我国卖方

美国买方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

 订立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 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 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 息;

 提供保险单据;

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 :

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 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 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和包括驳船费和码

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保险问题:卖方为了买方利益替买方办理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a)代办的性质;

b)险别的选择(合同规定:无规定可以投保费最少的); c)投保金额(若出现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

d)币种选择(与结算货币一致)。2)租船订舱问题:买方无权指定

3)费用负担问题--CIF的变形(卸货问题)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卖方承担;

CIF Landed(着陆费在内或卸至岸上)指卖方要负担货物卸到岸上或码头上为止的卸货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费;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买方承担;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货)买方承担。

CIF合同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全套合格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货到。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领受了合格的货运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也不得例外,只能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的责任方提出索赔。CIF合同具有的特征

 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运至目的港的船上,并向买方交付单据,即完成了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货义务;

 卖方提交正确齐全的单据和提交准确无误的货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 买方享有两种拒收的权利,即拒收货物的权利、拒收单据的权利;

 CIF交易必然包含三种合同因素。CIF合同必然附属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3.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买卖双方责任 :

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1)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

2)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 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在装运港船上为由免除责任。

第四节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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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了交货。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卖方责任:

 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 付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及时充分的通知;

 承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 提供证明货已交承运人的单据; 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

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 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及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运输方式、交货日期和期限、具体交货地点通知卖方;

 承担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一般情况下,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或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责任:

 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第一承 运人接管,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 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 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 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电子单证;  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

 接受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 承担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各种关税和费用;  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卖方有义务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独家版)

点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主要费用的划分:卖方要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地带内的运费;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与货物相关的除运费之外的各项费用。

3.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卖方的投保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险别,采用合同中的货币投保; 应合理确定价格; 卖方应认真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 买方对卖方的报价应认真分析研究,做好比价工作。

第五节 其他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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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XW 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

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责任

 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 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承担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之前的一切风险,并支付其费用。买方责任

 负责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

 承担自领受货物起以及运输期间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 办理货物出入境的所有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买卖双方的责任

买卖双方负担的费用和风险都以装运港船边为界;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FAS与FOB的区别

FAS与FOB有许多共同之处,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而已,FAS的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边,而FOB则是在装运港船上,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同样也适用于FAS。使用FAS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该了解不同惯例对FAS的不同解释.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AS并不一定是在装运港的船边。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的时候,应在FAS后面加上Veel 字样,已明确表示“船边交货”。3.D字开头的贸易术语:  非象征性交货

 DAT不要求卸货DAP要求卸货

 DDP完成进口清关做好装卸准备(完税后交货)1)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后面加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在DAT项下,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2)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后面加指定目的地

在DAP项下,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在卸货之前即完成交货。3)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 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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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后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予买方,完成交货。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该术语。该术语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该术语可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1.商品的名称即品名,在法律上称之为标的或标的物名称的描述,即为品名。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标的物指的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货物。

国际贸易合同中构成标的物的必要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卖方所占有的; 第二,必须是合法的;

第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2.规定名称(品名)条款须注意的问题 : 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1.商品品质的约定方法:  实物约定法: 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约定(看货买卖)、凭样品约

定和凭标准物约定三种方法。

看货买卖的交易一般只适用于一些金银首饰或工艺品等贵重货物或其它现货交易,如拍卖、展卖、寄售等。

凭样品约定:凭样品约定,也叫凭样品买卖或看样成交,即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凭样品约定买卖的三种习惯做法

(1)买方样品(2)卖方样品

(3)对等样品

凭标准物约定:(1)凭上好可销品质(木材 冷冻鱼虾)(2)凭中等品质交易: FAQ也叫良好平均品质或平均中等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以FAQ作为品质条款时,要明确何年、何季、何月、何地的FAQ标准。

 说明约定法:(1).凭商标或牌名约定 注意问题: 商标(定牌交易)侵权问题

例如,如果卖方按买方的图纸、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或提出其它要求时,卖方可以不负责任。

再如,根据买方提供的式样、商标、牌号等等生产的货物,如涉及第三者的工业产权而引起纠纷,概由买方负责。(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约定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约定或买卖分别被称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和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光洁度、大小、长短、重量、色泽、强度、粗细等。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3).凭产地名称约定

农副土特产品,在进行交易时,可以凭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如:龙口粉丝、吉林人参、东北大豆、涪陵榨菜、金华火腿、张家口绿豆、嘉定蒜头等等。

(4).凭说明书和图样约定:凭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约定或买卖机器、机械、大型设备等商品

2.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包括商品的数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等具体内容又称品质要件。3.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 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 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 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4.品质公差是指允许卖方的交货品质可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的误差。对于国际公认的品质公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国际上并无公认的误差,需要经过买卖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5.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机动。有三种

方法:

1)规定范围是指对某些商品的品质指标允许有差异的范围。

2)规定极限是指对某些商品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小、最高、最低、最多、最少等等。

3)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也是使品质规格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有效方法。

例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1% More or Le);大豆,含油量18%,上下2%(2% More or Le)。6.品质增减价条款: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如有上下,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

但是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的货物经过买卖双方同意,也可按比例计算增减价,并在合同中订立“增减价条款”。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1.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 : 按重量(Weight)买卖的单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如许多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等,都按重量计量。常用的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 M/T=2204磅或1000公斤)、长吨(Long Ton ,L/T=2240磅,又称Gro Ton,为英国计量单位)、短吨(Short Ton, S/T=2000磅, 又称Net Ton 为美国计量单位),磅(Pound, lb.)。

按个数(Number)买卖的单位: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一部分土特产品。2.计算重量的方法 按毛重(Gro Weight)计算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常常采用按毛重计算交易,如小麦、杂粮(袋装),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叫做“以毛作净”。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

公量:国际货物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 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理论重量

法定重量:商品的净重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例如香烟盒)实物净重 :除去销售包装后的重量又称净净重。3.商品数量决定的时间和地点方法  按装船重量条件 Shipping Weight Terms即以在出口地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在装运地装船时的数量为准。 按到岸重量条件

Landed Weight Terms即以船舶装运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或火车、汽车、航空运输方式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实际重量为准。在实际业务中,数量约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精确计量;概数计量;溢短计量。4.溢短装条款的构成:

机动幅度;选择权;多交或少交部分的计价方法。

5.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标明计算重量的方法。6.数量溢短装的决定权利: 卖方权利:在采用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往往由卖方决定。买方权利:在采用FOB术语成交的条件下,通常由买方决定。

船方权利:在采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在签定租船合同时,船方或承运人通常会向货主或托运人要求其货物装载量的溢短装权由船方决定。

7.根据《UCP6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约”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有10%的增减。当数量有约量规定时,价格也要有相应的约量规定。案例:我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公吨,每公吨CIF价2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50公吨,总金额10000美元。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公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公吨,总金额11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办理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问:按《UCP600》规定,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请说明理由。银行有权拒付。理由:

根据《UCP600》条款,当L/C金额或数量前加“约”时,可理解为允许金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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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运提单的作用:

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去掉证明是不对的)

3.海运提单的种类:

 按照货物装船与否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备用提单。

 按照货物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提单时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不能够结汇)。以下提单不能视为不清洁:

1)不明白的表示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

2)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 3)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的内容,质量,重量。

 按提单的抬头可分为:记名提单(收货人抬头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 单);指示提单(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指示提单的背书方式:

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时,仅由转让人或背书人在提单上签字盖章;

记名背书:除提单转让人签字盖章外,还要写上受让人或被背书人的名称。

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 按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也称直运提单,信用证规定不须转船时,必 须出具直达提单);转船提单(使用这种提单时,必须在提单上注明“转船港”。按照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未提及不准转船,承运人均可按转船对待,银行也予以受理);联运提单(指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运往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在装运港签发货物全程运输的提单。--该提单实行责任“分段负责制”)

案例:有一批货物从广州出口到纽约,某船公司签发一张由广州经过横滨至旧金山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提单是何种提单?

这是一种转船提单,它与联运提单属于同一性质,不同之处在于转船提单为单一海洋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是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

转船提单的签发人也负责安排自装货港至目的港的全程运输,但是如果货物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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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提单签发人仅按照提单的责任范围,对第一程运输负责。而货物在第二程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由第二程的船方按照提单条款负责。有一批货物,从英国伦敦装船到中国长沙,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注明“由伦敦经广州至长沙”,请问这是何种提单?

这是一张联运提单。如果一张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后,在中途转换另一种运输方式运至目的地,这种全程运输(包括海上、陆上或空中)的提单,习惯上称为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的特点是船舶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的安排、衔接和费用,直至在目的地交货,但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船方仅按照提单的约定承担海运过程,而在陆运或空运过程的责任,则应按照陆运或空运单的规定,由陆运承运人或空运承运人分别负责。

 按照内容繁简:全式提单;略式提单。

 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 :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按提单使用的有效性: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 倒签提单: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较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为早的提单,以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 预借提单: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 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经开始装船,或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

4.多式联运单据: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自启运地运至目的地,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联合运输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 使用范围不同

 提单签发人不同

 提单责任不同

 签发时间不同

第三节 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在FAS、FOB、CIF、CFR下,国际贸易中的交货是指卖方依据装运港交货的价格,将商品装到装运港的运输工具上,并把商品移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这四种价格条件下,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2.装运时间的规定办法 :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独家版)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

a)规定某月内装运。如: Shipment during Jan.2001或Jan.Shipment.

b)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如: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

c)规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如: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d)规定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 内装运。如:

Shipment during Jan./Feb.(Jan./Feb.Shipment);Shipment during Jan./Feb./Mar.(Jan./Feb./Mar.Shipment).(before 不包括临界点)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即期装运;立即装运;尽速装运;优先装运;准备装运;有船装运

3.装运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

①一笔交易合同只规定一个装运港。

②货物数量较大而货源又分散,可规定几个装运港;

③如果在成交时不能确定具体的装运港,可以先规定为某国港口。如:中国口岸(China Ports)。

4.在采用CIF或CFR价格术语成交时,对目的港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目的港的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

②选择港(Optional Ports): --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选择港必须在同一条航线上,且一般的班轮公司的船舶都能停靠的港口。

--选择目的港增加的附加费、运费等,应由买方负担。如:CIF London /Hamburg /Rotterdam optional.Optional charges for Buyer’s account.--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③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挂靠或虽有直达船但船期不固定或船期较少的港口时,应在合同中规定“允许转船”条款。

④同内陆国家进行贸易,最好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我国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⑤为了防止国外港口重名,在出口合同中对目的港的规定,应注明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运货物运输风险与损失

1.海运货物运输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2.海运货物损失:

全部损失: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确实已经灭失、损毁或失去原有的 用途和使用价值;

 推定全损则是保险标的已经受损,但当时并未完全灭失,将来会出现全部损

失,或是可以修复或收回保险标的,只是因此而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价值,强调全部损失是将来的或可以补救的。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按保险金额赔付全部损失;在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前,必须先发出委付通知,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的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类。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为

了解除或减轻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人不同。单独海损是由受损者自己承担;共同海损是由受益 各方按照收益比例大小共同分担。

3.海上费用: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保 险人(保险公司)可承担的费用。

施救费用:在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无论有无效果都赔偿)救助费用: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行为并获救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无效果,无报酬)

4.各方承担的损失额=各方财产额×分摊率

5.分摊率=总损失额÷财产总额(船价货价运费)×100%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中国保险条款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8个责任范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 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2.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 损

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只要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意外事故前或

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 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者数件落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在中途港口或者避难港停靠,引起的 特别费用

 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全 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等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被抢救货物的保险金 为限

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损 失

3.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4.不同贸易术语保险责任的起讫点:CIF 仓至仓 CFR FOB船至仓 5.附加险:

 一般附加险:(投保人选择一切险就不需要投保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

• 淡水雨淋险 • 短量险 • 混杂、沾污险 • 渗漏险 • 碰损、破碎险 • 串味险 • 受热、受潮险 • 钩损险 • 包装破裂险 • 锈损险

 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 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的险别。

 战争险: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不

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它的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海轮开始至货物抵达抵达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的危险。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

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予赔偿,它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责任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任。已保战争险另罢工险,可不另增收保费。 进口关税险:进口货物不论是否有短少和残损,仍按完好价值交纳关 税,可以承保进口关税险。

 舱面险;  卖方利益险;

 拒收险;  黄曲霉素险;

 交货不到险;

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 虫损险。

6.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一切险就不用再投一般附加险。

案例:2011年4月,我国黑龙江省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定一份皮手套合同,成交术语为CIF 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于2011年5月到达鹿特丹,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圆。但是,当时该批货物的出口地黑龙江不异常热,而且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进口商对损失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出口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进口商应支付货款。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上;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1.保险费=CIF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

2.常用的保险单据:

保险单(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凭证(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联合凭证:香港中资银行对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批单:保险人需要补充或更改保险单的内容时出具的凭证(当保险单与批单不符时以批单为准)粘贴在保险单上加盖骑缝章 3.保险索赔: 损失通知 申请检验 提交索赔单证 转让代位追偿 案例:

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

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

2.我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货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3.我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争轮船被扣押,之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4.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经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5.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上,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期货,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或虽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船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7.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运输途中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问对此损失该如何处理?

8.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经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突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经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9.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到码头的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拒绝。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10.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船体损失20万元,货物牺牲25万元,救助费4.5万元,损失运费0.5万元,共计50万元。设获救价值分别如下:船舶700万元,货主甲120万元,货主乙100万元,货主丙70万元,运费10万元。共计1000万元。问:各方各分摊多少?

第五章 货物的价格

第二节 出口商品理论外销价格的构成与测算

1.完整的国际贸易价格: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国际贸易独有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独有的)。

2.净价是指商品的价格中不包含佣金和折扣的价格。3.出口商品理论外销价格构成:

1)出口商品总成本(为出口商品所投入的人民币耗费,即FOB成本)2)国外运杂费 3)佣金和折扣 4)国外保险费

4.佣金是中间商对有关货物的销售、收购或其它事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一般来说,佣金在价格条款中以一定百分比表示出来,这是明佣;但有时在价格条款中不表示出来,甚至连佣金字样都没有,有关佣金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则属于暗佣。

实际业务中佣金的支付应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并防止错付,露付,重付;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佣金的支付办法。

5.佣金的表示方法:佣金一般按百分率表示。如,每公吨100美元CIF纽约,包括2%的佣金(USD100 per M/T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ion)。这种公开表示佣金的称为明佣。

佣金也可在贸易术语中加注佣金的缩写“C”和佣金率。如,每公吨100美元CIF C2%纽约。有时佣金还可以用绝对数来表示。如,每公吨付佣金10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与贸易术语连用,在其它场合下不应以“C“代表佣金。在业务中有很多习惯,如在函电、单据中,常常把佣金写成“Comm”

6.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含佣金价×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 1-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额

7.折扣是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换句话说是指在原定标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百分比,给予买方在价格上的减让。折扣实际上是一种降低售价的做法。实收价格被称为净价。

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称为明扣;凡在价格条款中没有明示折扣率的,而有关折扣问题另行约定的,称为暗扣。

8.折扣的表示方法:如果价格中允许给予折扣,一般应用文字作具体表示。如,每箱人民币50元,成本加运费新加坡减1%折扣(CN¥50 per case CFR Singapore Le 1% Discount)。有时折扣可用绝对数来表示。例如每公吨折扣10美元。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使用D(Discount)或R(Rebate)的。如CIF D2%/CFR R1%。9.计算方法:

折扣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净价=含折扣价-折扣额 =含折扣价-含折扣价×折扣率=含折扣价×(1-折扣率)出口商品理论外销价格的换算之一

11.例题1:某公司向英国商人出口一批箱装货,对外报价每箱50美元CFR伦敦,后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C2%价,如接受英商要求,我方应报多少?(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cm,宽40cm,高25cm,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例题2:国内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外商洽谈出口某商品,我方发盘为每公吨3000美元CIF新加坡,而新加坡客商的还盘为每公吨2880美元FOB中国口岸,经查该货物的海运费为每公吨89美元,保险费率合计为0.95%。问:单纯从价格角度看,我方是否可以接受该项还盘? FOB价=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F =3000 ×(1-0 .95%×110%)- 89 =2879.65美元 相差无几,我方可以接受。

例题3:已知CIF净价100美元,佣金率5%,球CIFC5%价的佣金?

例题4:某公司出口一批一共1000M/T,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XX港。客户要求该报FOB5%上海价。经查商品重量12000M/T,总体积10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收取,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一切险,费率1%。计算:该商品的FOB5%上海价? 确定每公吨的运费:1200×120×(1+15%)/1000 =165.6美元 确定每公吨的保险费:2000×1.1×1%=22美元 确定FOB价:2000-165.6-2.2=1812.4美元

确定FOB5%价:1812.4/(1-5%)=1907.8美元

12.出口退税收入=(商品进货成本(含增值税一般为17%)×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税率

13.商品总成本=商品进货成本(含增值税)+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例题:某体育用品出口公司采购一批体育用品,每件商品的进货成本是165元,其中包括17%的增值税,若该商品出口可以有8%的退税,那么这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是多少?

14.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可能为负)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赢利,反之,为亏损。其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100%

例题: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某商品,总共25公吨,纸箱包装,包装净重25公斤,毛重27.25公斤,每箱的尺码为24CM×28CM×25CM。该批货物的出口总成本为每公吨1,250元人民币,外销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FR釜山。经过计算每公吨运费为47.13美元。问:该商品的盈亏率是多少?(1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每公吨货物出口外汇净收入

每公吨货物出口外汇净收入=200-47.13=152.87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152.87美元×6.2元人民币/美元 =947.794元人民币

15.出口商品换汇成本也是用来反映出口商品盈亏的一项重要指标,它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出口为亏损,反之,则说明出口有赢利。

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总成本=商品进货成本(含增值税)+国内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117000+117000×10%-117000/(1+17%)×9%=119700人民币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CIF-I-F=17300-2160-112=15028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119700/15028=7.965(人民币/美元)

例题4: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吨进货成本(含税)7000RMB,商品国内费用2000RMB,成交价格CIFC3%每公吨1200$,其中含出口费42$保险费8.5$。佣金36$,汇率8.1。

求,换汇成本&出口盈亏率?

出口总成本=进口商品的出厂价格+出口前一切国内费用

=(7000+2000)元=9000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CIFC-C-I-F=(1200-36-8.5-42)美元=1113.5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1113.5×8.1)元=9019.35元

16.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

如原料为国产品,其外汇成本可按原料的FOB出口价计算。如原料为进口品,则按原料的CIF价计算。

通过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和原料外汇成本的对比,则可看出成品出口的创汇情况,从而确定出口成品是否有利。特别是在进料加工的情况下,计算出口创汇率这项指标更有必要.17.合同价格条款示例

单价:每套100美元FOB上海。总值:50000美元

单价:每公吨600美元CIF纽约,海运费按日本班轮运费率每短吨120 美元计算,运费变动由买方负担。

 单价:每打120港元CFR香港包括3%的佣金。

单价:每公吨300德国马克FOB大连包括平舱费在内。

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1.支付工具,包括现金和票据两种。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2.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 , B/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开给另一个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它要求对方或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将来的某一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在信用证下一般为开证行,托收下为进口商)3.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4.汇票的基本内容:

 汇票上必须载明“汇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命令  一定金额  付款期限和时间  受票人,收款人  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 出票人签字盖章  汇票金额

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  付款地点

 汇票编号,出票条款 5.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它一般是银行应汇票人的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由汇票人直接寄交受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范畴。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受票人或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某企业开设的由银行付款的汇票属于商业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货运)单据,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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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货运单据(主要是提单、发票、保险单等)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定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是30天、60天、90天、120天等。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如下几种规定方法: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d)指定日期付款 e)货物到达后若干天付款

6.汇票的使用

1)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以及受款人 等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在出票时,对汇票“受款人”一栏,通常有三种写法: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汇票通常一式两份,两份票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只对一份承兑或付款,上面写着“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2)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开证行或进口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 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果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付款。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a)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即期汇票

b)承兑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于到期时付款。--远期汇票

3)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承兑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由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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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签字后交还给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诺,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承兑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为次债务人。

4)付款是指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须经过 承兑环节。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5)背书:空白背书&记名背书 6)拒付

7.汇票样式:教材138页

第二节 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分为:汇付(顺汇),托收(逆汇),信用证(逆汇)。

2.汇付(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对外贸易的货款如果采用汇付方式支付,一般是由进口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出口方。汇付的当事人:

 汇款人: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进口人。 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 汇出行: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 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 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3.汇付的方式:

1)信汇M/T(航空信函)是付款人将汇款款项及手续费交给当地汇出行,汇出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递方式将《付款委托书》寄交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其向收款人付款。采用信汇方式收汇比较缓慢,但是费用较低。

2)电汇T/T(电报密押)是指由汇款人或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汇款及银行 手续费付给当地汇出行,委托该银行用电报、电传或电话方式通知国外收款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汇入行)将汇款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采用电汇方式的费用较信汇高,但出口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一般当天或隔天就可收到。3)票汇D/D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独家版)

4.托收(使用商业汇票)是指出口人(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填列托收指示书,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人所在地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5.托收方式的四个当事人:

委托人:是指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人。一般是出口人。如果委托时开立汇票,则又是汇票的出票人。

付款人:是指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或是托收业务的受票人。一般是进口人。托收银行:是指接受出口人的委托,并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又称出口方银行。

代收银行:是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进口人收款的银行。如代收银行原来是进口人事先指定的,则又称为进口方银行。6.托收方式四个当事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是由委托书建立的;托收行与代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通常订立有代理合同;

付款人与代收行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代收行付款。

托收行和代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银行既没有审查单据是否正确的义务,也不承担进口人必须按期付款的责任。7.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随附有商业单据;或者仅附有发票、垫付清单等不包括货运单据的托收(即所谓的随附非货运单据)。光票托收方式通常用于收取出口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从属费用、进口索赔等的托收。

2)跟单托收是指凡是出口人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代收 的,叫做跟单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结算的,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a)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 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在汇票上须注明D/P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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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是指出口人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 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即须全数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即进口人见票后即须付款领取货运单据。这种票款和单据两清的手续,就进口人来说,统称为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 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先在汇票上承兑,然后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b)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远期汇票上的承兑为 条件,即出口人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应即在汇票上承兑,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领取货运单据,然后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

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办理承兑手续,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采用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出口人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进口人在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全部货运单据,提取货物--进口人拒不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出口人将面临款货两空的风险。D/P与D/A的比较:

相同点:均为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逆汇不同点

不同点:支付方式

交单条件

付款时间

收汇风险

D/P

付款交单

即期/远期

部分损失

D/A

承兑交单

远期

货款两款 8.信用证(应买方要求):银行开出的有条件(严格的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付款保证书。(一般是卖方付服务费,银行向卖方承诺)9.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文件 3)一种单据交易

10.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看单据,而不管货物。银行有义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总结(独家版)

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是,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只是根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单据在邮递过程中丢失,银行也不负责任。11.信用证的当事人:

 信用证开证行  信用证受益人  信用证保兑行  信用证申请人  信用证交单人  信用证通知行  信用证付款行  信用证保兑行  信用证指定行

 开证行与信用证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

①开证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一般是根据买卖合同确定的。

②开证行与开证人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确定的,如开证行视开证人的信用程度不收取或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开证行接受了开证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就承担了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③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是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而受益人接受后确定的,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④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只负责传递信用证,无议付或代付的义务。只有当通知行愿意充当议付行时,通知行(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才以信用证来确定,并从议付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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