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乡法律援助活动总结_三下乡活动总结2篇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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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活动总结

自2001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的漫漫法治道路已然走了八年。在此期间,我国的法治环境有了相当大的改善,这不仅包含着千千万万个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更是在普通老百姓守法护法爱法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成果。然而,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更应肩负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秉承先辈对法律之信仰,以“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无畏精神,为中国法治的明天拼尽全力。今日,我们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带着法律人的细致与严谨,回报家乡的热情与感恩之心;联合西华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高校学生以及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隆昌县东门广场开展普法宣传现场咨询活动,志在学以致用,感恩家乡,服务群众,回报社会。

(一)群众调查问卷结果统计情况

普法宣传现场咨询活动开展前,为了解广大群众所关心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针对地进行法律宣传,我们特制作调查问卷,于8月十七日在东门广场发放。路人十分热心的接受了我们的调查,并耐心的填写了问卷。

其中有人还向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希望当日可以制作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宣传画,这样既可以在幽默风趣的图片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又可以加深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甚至还可以带上小朋友们前来参观,接受法律的熏陶。让那些无需进行现场咨询的乡亲也可以广泛的加入到活动中来。我们十分感谢这位乡亲对我们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在后期的准备工作中,特意添加了若干法律宣传漫画作为宣传海报,为整个活动添色许多。不禁感叹,那些口口声声强调老百姓法律素养低下而一味否定加快法治进程的官员,正是忘记了他们整天高喊的“一切从国情出发”。的确,中国现今国民整体法律素养不高,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要妥协于对现实的不满。国民对法律的消费需求始终呈上升态势,使法律供给无法达到均衡的恰恰是整个社会的法律供给没有跟上需求的步伐。在对关于“起诉难”问题的原因调查中我们发现,对起诉途径不了解是继诉讼费或律师费过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没有开展与解决纠纷途径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不仅百姓“伸冤无门”,还增加了盲目求援的社会成本,现实生活当中,百姓纠纷而至,便“病急乱投医”的情况并不少见。不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困难,还妨碍无权限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于整个社会而言,呈现的显然是负外部性的状态。国民对法律知识了解的渴望,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期盼,从当地群众参与本次活动的积极性,可见一斑。

(二)现场问题搜集及咨询情况

8月22日上午九时,“普法”小分队成员与西华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高校学子,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在隆昌县人流量最大的东门广场舞台左侧,我们的普法宣传现场咨询活动,正式拉开了帷幕。

根据先前做好的问卷调查数据的显示结果,考虑到刑事问题的复杂性与慎重性,我们目前所掌握法科知识的对民法的偏重性,民事纠纷与群众生活的密切性,我们将本次活动咨询的主题分为三大篇:婚姻家庭篇,劳动合同篇,人身损害赔偿篇。在之前有关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农村地区离婚率有普遍上升趋势。而这一结论在本次咨询活动中得到了印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咨询占了相当的比重。细究其因,农民工进城,造成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以致感情日渐淡薄,留守妇女生活负担重是其中一个较大的因素;另外,夫妻双方当日缔结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婚也是导致离婚的一大因素。婚姻幸与不幸并非单纯的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现实生活中往往会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安定,一旦缔结婚姻,就必须做好日后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准备,共同财产的问题,小孩抚养的问题,双方家长赡养的问题,都是男女双方必须思考清楚的。然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仍然看见了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存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其同居行为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法律后果,也就更不能用《婚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场咨询的过程中,我们遇见了这样的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同居后产下一子,而后男方因发现女方患肝炎而与之分手,女方母亲前来咨询可否有补救之法。因《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方不愿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婚姻自由,不能强迫二人结婚。另,法律上对“青春损失费”

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女方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只能对他二人同居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孩子系二人所生,男方虽未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仍是小孩父亲,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因此,男方需承担起对孩子抚养的法律责任。

面对经济危机,我国政府不仅实行了四万亿基础工程建设的一揽子经济振兴计划,还特意为此制订了保护农民工的政策。众所周知,农民工兄弟在这次 经济危机受到的冲击最大,在广东浙江等地还出现过农民工返乡浪潮。为保护在职员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规定企业裁员除法定情况外员工必须获得经济补偿。但在咨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为应付经济危机,减少经济补偿费用,有一些企业采取变相裁员的方式规避对劳动者的补偿。如将岁数较大的劳动者调往重体力活处,使得劳动者因身体状况无法消受便自动辞职,企业便无需支付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陪同律师给出的答复是,由于法律规则的有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规定,面对层出不穷的企业变相裁员的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宜对企业自主的经营行为管得过宽过严,劳动者若是遇到变相裁员的问题,最好是前往工会,劳动局,信访办等部门,寻求帮助,通过这些中介部门的介入,开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必须也要考虑到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生存困境,双方互谅互让,共同渡过经济危机。若是走诉讼这条路,一是法无明文之规定;二是必须考虑到稳定之大局,法院必须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因此经济危机下不建议首先采取诉讼之途径解决问题。

(三)活动小结

普法宣传现场咨询活动于8月22日下午一时结束,整个活动过程都有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陪同,在此,衷心的感谢他们对本次三下乡小分队活动的大力支持。这些法律界的前辈们总是毫不吝啬的帮助我们成长,分享他们职业生涯对法律的体验。小分队成员也参与了现场咨询活动,虽然自身法学素养有限,法学功底尚浅,但是由于事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对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的综合性的总结归纳,使我们能够给予参与居民一般性问题的咨询较为满意的解答,当面对我们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我们不逞强,不灰心,耐心的倾听咨询群众的问题,做好相应的笔记,并请律师给予 解答。这样既节省了律师了解问题的时间,也培养了我们找出问题关键的能力。无论以后我们从事何种职业,他们对我们的法律职业生涯产生巨大的帮助,学会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质。这次活动举办的相当成功,不仅有大量居民前来咨询,前来观看宣传海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更是络绎不绝。不仅深受当地居民的一致好评,还获得了隆昌县法律界的广泛赞扬。隆昌电视台(隆昌新闻)栏目与隆昌宣传报对当日的活动进行了采访,并在后期的节目中进行了相应的报道。这不仅是对我们本次三下乡活动的支持与鼓励,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创建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决心和信心!队员们不仅在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巩固着自己的专业知识,更是在为人民服务的喜悦中实现了自我的价值,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吾辈必将上下而求索,法治之路,我们定将,走得很远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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