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利于基站选址因素的总结_基站选址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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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利于基站选址因素总结
针对目前基站选址困难对对部分非客观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以更利于开展基站选址工作。
一、目前使用的租赁合同版本过于严谨,80%以上的业主都反映了该合同大部分都是维护公司利益,对业主要求苛刻。现将业主提出意见、疑问和不满意较多的条款简单分析:(1)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中B合同中的义务的5小点“„„否则,甲方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部分业主都认为这个条款苛刻,非常不合理。从现实情况看,的确业主没有必要为了收取出租场地而承受巨大的“连带赔偿责任”。(2)第三条:双方责任和义务中B合同中的义务的第6小点“„„除不可抗力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通信设备损毁、失火或其它损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3)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的第3小点“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1.(1)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业主认为与之对应的乙方即移动公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没有一条是设计赔偿50%的,认为这非常不公平与公正。(4)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的第5点中第1小点“在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由于基站搬迁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业主普遍认为一切损失概念含糊,对业主方非常不利,业主十分被动。以上内容是关于合同条款方面存在较多疑义。
二、合同的形式单一也存在局限选址的一方面因素,例如有些公司或单位为了避免缴税带来的麻烦,不希望以租赁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更加倾向于使用管理费用的合同形式,但目前公司已经禁止使用管理费合同形式,造成了选址洽谈的被动局面。
三、设计院也是影响到选址成功与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或一些特殊情况,区内某些地方选址存在重重困难,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选址洽谈才可以落实一个站点。这就要求设计院在勘查站点过程本着认真、负责、细致和灵活的作风和态度进行,做到既要安全又可以保证不轻易否定一个选定的站点。从今年设计院勘查的情况看,目前设计院选派的人员在经验和能力方面均有所欠缺,例如容桂文明路,新设计院通过两次勘查均认为该房屋结构存在问题,不能够建立10米以上的天线,但由省邮电设计院进行的勘查却可以有可建12米或15米支撑杆两种方案可选。如果采纳了新设计院的意见,容桂文明路建立基站将被搁置,并且由于该区选址的特殊性,计划在此建站将在很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落实,所以要求设计院在勘查站点中,多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以保证选址工作的有效。
四、监理公司监督力度不够,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没有作好也是影响选址成功的因素。因为目前很多地方人们对基站的反应普遍比较敏感,建立基站要全面考虑和权衡各方面因素,例如在居民敏感区域建站,监理公司需要协调好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时间,尽量做好注意保密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尽力去解决问题,以保障基站的施工建设工作顺利完成,也是保障选址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