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五章 【最全】【共10章】_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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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主要方式以及国际技术贸易法的主要渊源;掌握如何签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深刻理解和运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了解我国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的管理制度。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方式。
领会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规则;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关系;新的世界贸易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我围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运用确定和分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应当排除的限制性条款;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历年考点
1.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2.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方式
3.我国技术进出口惯例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5.确定和分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应当排除的限制性条款 6.解决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一)技术
1.技术: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2.技术可以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作为贸易标的的技术通常限指专有技术,即具有专有权属性的“私有”技术。
3.具有商品属性的“私有”技术一般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的专有技术。
4.专利技术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为不具备专利权的但具有专有属性的技术,包括:已因申请专利而公开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技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英文表述为“known-how”的技术(技术诀窍)。
5.普通技术在法律属性上既不属于专利技术,也不属于非专利专有技术,一般是由超过专利权期限的原专利技术和已被公开的原专有技术构成的系统方案。
6.计算机软件可以分别纳入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7.我国技术进出口活动中以权益表现的“技术”主要限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
1.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所有人将自己的技术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根据技术转让是否有偿,技术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3.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贸易一般为狭义概念,即仅指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通常情况下,国际技术转让仅是指供方就某项技术向受方发出使用许可证而进行的活动。
4.我国“技术进出口”概念: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三)国际技术贸易
1.国际技术贸易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2.国际技术贸易关涉因素复杂,国家行为的干预明显。
3.虽然技术贸易本质上是供需双方商业交易,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但因涉及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被纳入国家政策考虑范围。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一)专利技术
(二)技术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软件
三、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
(一)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是以特定知识信息为对象的一种私权,是指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工商业显著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两类:(1)在国际有形货物贸易或国际无形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在国际投资或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就前者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处理国际社会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事实上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新障碍。
(二)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1.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首次出售而进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和再销售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他人的使用和再销售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须向专利权人付费,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强制许可制度: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颁发强制许可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他人使用或实施知识产品的制度。
3.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
对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禁止,指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禁止采用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技术受方的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
从法律渊源上看,国际技术贸易法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
一、国内法
(一)国内相关基础性法律规范
1.国际技术贸易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相关联的法律。
2.英美法系国家,权威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对于其本身和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二)技术进出口管制的国内法律
1.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进口管理体现两种方式:一是制定管理技术引进工作的专门法规,主要是颁布技术转让管理条例;二是将管理技术引进工作的内容作为外国投资法或工业产权法的一部分。
2.根据各国立法的具体实践,政府对技术进口管制,注意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对技术进口项目管理审批;(2)对技术转让合同的管理
3.各国对技术出口的法律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出口技术实行类别管理,制定特别的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禁止或限制某些技术的出口;(2)对出口技术实行国别管制,即禁止或限制技术向某些特定国家或地区出口。
二、国际条约等
(一)联合国体系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专门法律文件等
1.目前世界上关于技术转让方面的专门条约与协定并不多。已经正式签订的只有几个区域性协定。
1978年10月《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提交联合国讨论,但南北分歧严重,迄今未获得通过。
除草案外,联合国体系下其他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文件还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联合国海洋法》、《人类环境宣言》等有关环境保护的宣言或条约、《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等。
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种宣言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软法”,其法律约束力一直存在争议;至于作为讨论对象的法律性文件,则是有待国际共同确认的某些原则和规则,对有关国家不具实质约束力。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目前,与国际技术贸易相关的世界性国际条约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其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辖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三)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协定或规定
1.《知识产权协定》(TRIPS)。
2.除TRIPS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其他协定如《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贸易服务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等,均有涉及技术转让和技术援助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概述
1.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分为两类:(1)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2)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所进行的技术转移。
2.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分为6类:(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5)技术服务合同;(6)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合同。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技术许可
1.国际技术许可也称“许可证贸易”,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议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
2.通常情况下,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的。技术许可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或版权许可不属于技术许可的范畴。
(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1.技术咨询服务定义:是指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为他方完成一定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若此种咨询服务是跨越国境提供的,即构成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特点:(1)它不是普通劳务,而是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劳务;(2)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或以保密措施维护的专有技术以外的一般技术经验。
3.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分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三)国际技术投资
国际技术投资是指营业地或国籍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技术作为资本相互进行跨国投资。
1.合资经营: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某一项业务的活动,因此成立的企业称为合资经营企业。
以合资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有两种类型:(1)技术的资本化,即供方将技术作为出资,以技术使用权益折价作为其投资资本的一部分;(2)以投资者为供方,以合资企业为受方的技术转让。
2.合作经营: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经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合作经营某项投资活动,因此成立的企业称为合作经营企业。以合作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是以合作经营合同中技术条款体现的。
3.独资经营。
国际投资中的独资经营一般表现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全部资金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它往往是外国公司(母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以独资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仅表现为由外**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在设在东道国子公司使用或实施。
(四)国际合作生产
1.国际合作生产,通常指两国企业通过相互提供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和产品部件,由另一方或双方共同生产组装某种机器、设备或产品。
2.在实施国际合作生产过程中,作为合作一方的外国企业向另一方即本国企业提供合作生产中使用的技术,在实际上产生跨越国境的国际技术贸易。
3.在国际合作生产中涉及技术实施问题的,一般在合作生产协定中订有技术许可条款,或在合作生产协定主合同以外另行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五)国际工程承包
1.跨越国境而提供的工程承包称为国际工程承包,因此而签订的协议称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例如:中国承包“坦赞铁路”的建设
2.按照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分项承包合同和“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在“交钥匙”合同中,由承包人全程建设,涉及技术许可环节
(六)国际补偿贸易
1.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2.国际补偿贸易两个特点:(1)补偿贸易是技术的供方和技术的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具有以货易货属性;(2)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七)国际BOT
1.“BOT”意即“建设—经营—移交,国际BOT投资方式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
2.以BOT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体现为以国际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技术引进。
3.以国际BOT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体现为以国际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技术引进。具体地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BOT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咨询和培训;二是协定期限届满后包含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在内的整个基础设施项目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的移交。这种技术贸易一般不以单独的技术许可合同来体现,而是包含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中。
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概念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2.特点:(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3)根据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地域和期限的限制;(4)与一般技术合同相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学理上,一般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独占性许可合同
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
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
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4.分售性许可合同
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5.交叉性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序文
1.序文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开头部分,是合同必不可少基本条款。
2.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和法定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以及鉴于条款。
(二)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
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歧义,相互推诿责任,酿成纠纷,就需要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语,“如合同产品”、“技术情报”、“基本技术”、“净销售额”、“销售地区”等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三)项目条款
1.合同项目实际上就是供方转让技术的范围和内容,是合同的中心内容,包括供方许可受方使用的对象和提供技术的途径,供方授予受方权利的范围和合同区域等。
2.项目条款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同的对象范围;二是授权条款。
(四)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1.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通常有统包价格(或称固定价格、总付价格)、提成价格、初付费(或称入门费)加提成费(又称为固定与提成相结合价格)三种形式。
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还应规定计价、支付使用的币种,一般使用同一种货币,如需使用多种货币,就要规定这些货币之间的兑换率或兑换依据。
(五)技术资料交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
1.技术资料既是表达、体现、说明供方转让技术内容的文件,又是受方得以实现引进技术项目目的的依据。如果供方不交付技术资料,也就无法实现技术转让。
2.产品考核验收,是指考核验收受方按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是保护受方利益的一项重要条款。
(六)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
1.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受方单靠技术资料是不够的,需要供方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到受方处所进行实际操作,传授技术,培训受方的技术骨干以掌握受让的技术。
2.受方人员的培训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人员派往供方处所实习培训;二是供方派有关技术人员到受方处所讲授,指导实际操作,进行现场培训。
(七)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协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都有可能取得新的改进和发展,因此,对合同项下的技术改进成果应归属哪一方所有,以及双方是否有互相交换技术改进成果的义务及其交换条件等,都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2.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应规定属于做出此项改进的一方所有。至于双方交换技术改进成果的条件,一般应按互惠或对等的原则,采取互相许可的办法,即规定任何一方应无偿地将自己所取得的技术改进成果提供对方使用,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办法。
(八)保证和索赔条款
1.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保证和索赔条款主要是保护受方的利益,防止供方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对履行其合同义务采取不认真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供方违反这些保证,受方有权向供方索赔。保证条款就是合同中规定供方对其提供的技术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做出担保的条款。它包括技术保证和权利保证两方面的内容。
2.技术保证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即供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或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
3.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供方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合法拥有者,或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许可该项技术的使用权。
(九)保密条款
1.保密条款只适用于以转让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使用权为内容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在转让专利技术或附带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不存在保密问题。
2.在技术转让中如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保密性技术情报资料使用权的转让,供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受方承担保密义务。
3.在国际技术转让过程中,保密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责任,不仅受方对供方提供技术中尚未向社会公开的秘密部分负有保密义务,而且供方对受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有关情况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十)违约及补救办法条款
1.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若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约或不完全履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2.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对各种违约情况及补救办法,都应有具体规定,可以在有关条款中分别加以规定,也可单独列为一个条款集中加以规定。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后,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致于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此种客观情况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2.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的范围;(2)发生不可抗力时应采取什么措施;(3)确定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十二)争议解决条款
在履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当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当前在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办法通常有四种:
1.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2.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与该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3.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具体采用哪一种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在合同中订明。
(十三)法律适用条款
1.有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主张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适用受方国家法律。
3.我国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十四)合同的生效、有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1.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终止条款一般涉及终止的条件和终止后的处理两方面内容。
3.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一般应规定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办法。
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一)限制性商业惯例与限制性条款
1.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企业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定或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2.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则被称为“限制性条款”。
3.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限制性条款且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二)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1.搭售条款
即技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被许可方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或服务,以此作为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许可的条件。
2.限制竞争条款
即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获得与许可技术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以维护许可方独家经营之垄断。
3.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即不合理地限制实施许可技术而生产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限制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和价格、销售渠道以及出口。
4.限制合同期限
即许可方强迫被许可方接受较长的合同期限以达到保证合同长期有效之目的,从而可能导致被许可方为过时的不再具有技术价值的技术继续付费之事实。
5.限制被许可方正当使用许可技术
即许可方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技术的专利期满后或保密性技术信息泄密后仍承担继续付费的义务,或者其他限制被许可方在该技术进入公共领域后继续使用该技术。
6.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即许可方限制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进行研究、改良和发展,或者禁止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的需要吸收、消化和改进许可技术,或者限制被许可方从事相关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设备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或者虽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进行改进,但是规定被许可方的“回授义务”,即规定被许可方在对许可技术做出改进后,有义务通知许可方,并将该改进部分及其所有权转让或回授给许可方或许可方指定的企业享有,且许可方无须给任何的补偿和承担互惠义务。
7.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在其产品上使用许可方指定的商标、服务标记或厂商名称等,或者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相关技术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应当事先征得许可方的同意。
8.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即许可方迫使被许可方提供合股资本与许可方共同经营,或者向被许可方派出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从而实际参与或控制被许可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此作为技术许可的先决条件。
9.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即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方在一些关键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操作、使用该技术,甚至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的相当时间内仍继续使用许可方指定的技术人员。或者不合理的限定被许可方实施、使用技术的范围,要求被许可方不得扩散和传播许可技术,不得擅自扩大该技术的使用范围。
10.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就许可方所提供的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不得就该技术的有效性提起诉讼或协助他人进行诉讼,也不得就许可方取得的其他权利表示异议。
第五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方案
(一)美国的立场态度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1.美国是最先将知识产权问题引入贸易政策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经贸危机”是导致美国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考虑的最为主要和直接的原因。
2.伴随着对“经贸危机”的不断反思,美国知识产权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而这其中的发展与演变一直是围绕着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利己”原则进行的。
3.美国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门针对美国贸易伙伴是否给予美国知识产权以足够的保护而设立一种新的贸易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特别301条款”。
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认为事关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在高科技产业上的利益。因此,美国不仅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人本国对外贸易法律或政策,不仅采取双边措施,还注重通过缔结多边协定,以谋求美国知识产权在全球获得保护。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
1.1992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2.该协定的签订目的除了取消三国间的贸易壁垒、促进商品与服务的跨国流通、增加投资机会和创造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外,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知识产权。
3.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这就意味着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
(三)南北国家的分歧及《知识产权协定》的最后形成1.《知识产权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
2.协定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
3.《知识产权协定》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同时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具体情况而给予必要的差别待遇,从而调和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彼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对抗情绪。
4.该协定还使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在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贸易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得以体现,建立了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另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5.有助于全面解决现存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WTO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快;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更加完善;
3.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领域得到普遍承认、贯彻和改善;
4.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5.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以及有关的国际争端的解决。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2.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
3.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知识产权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确立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及其保护标准。该协定的实体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
2.商标权保护;
3.地理标记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5.专利权保护;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7.未公开信息保护。
(四)《知识产权协定》还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
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
2.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
3.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性措施;
4.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边境监管措施;
5.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程序;
6.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三、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革
可以说,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革主要是围绕着解决知识产权的扩张与限制、相关利益平衡和分享的矛盾与协调这一发展目标进行的,具体的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地理标志保护的扩大适用、《知识产权协定》与传统资源保护(包括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关系三方面的问题。与之相对应,发达国家则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演化为一系列的制约性措施而具有实质性意义。
第六节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
1.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2.符合国家政策原则;
3.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二、技术进口管理
1.进口技术项目管理
我国政府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但同时也对一些技术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
2.限制进口的技术的进口许可审批
对限制进口的技术进口许可申请的审查内容包括:(1)贸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2)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3.外商技术投资管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4.限制性条款管制
三、技术出口管理
1.出口技术项目管理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但也对部分技术的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2.特殊技术的出口管制
目前,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军品及警用设备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等特殊技术出口实行管制。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