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点小结(定稿)_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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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点 一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五个特征有哪些?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新颖性(创造性)、价值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

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避免在发表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外泄商业秘密; ⑵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⑶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⑷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特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 ⑸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有哪些?(1)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它的使用和处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某一技术、信息的发明人或持有人,归某一权利人所有。任何合法取得和独立开发商业秘密的人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2)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依法确定密级;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确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视权利人的意见而定,只要权利人有保密的意图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即受法律保护;

(3)转让条件不同:国家秘密具有不可转让或限制转让性,商业秘密则可进

入市场自由转让;

(4)对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国家秘密由国家秘密载体的产生和使用单位依法管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商业秘密没有具体主管部门,而由商业秘密权利人自行管理。

(5)保密措施不同:国家秘密反映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要求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必须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则不同,权利人可根据需要进行保护或自愿公开。

(6)泄密危害的对象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泄露;损害的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以及市场秩序。(7)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专利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产生社会

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知识产权法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知识产权法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从法律部门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民法特别法。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不占主导地位。

发明不同于发现,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为的技术构思中具有一定高度的创造。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所具有的特征: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专利性。

发明的种类:

①产品发明:物品发明(制成品及用品)、物质发明(化合物、饮食品、药品等)、材料发明(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

如一项制品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未经过人们的创制加工就存在,则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的制品。②方法发明

是指把一个对象或者某一种物质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以使它们在质量上产生新改变或者成为另一种物质或者物品。也就是指系统地作用于一个物品或者物质,使之发生新的质变成为另一种物品或者物质的发明。

这种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如能量传递方法的发明;可以是化学方法发明,如通过分子内部的转化获得新物质的方法发明;可以是生物方法发明,如培养微生物方法的发明,还可以是其他方法的发明,如操作方法、通讯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等等。

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

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

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分为两种情况:

①执行单位的职务:a本职工作;b单位交付的任务 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由合同约定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未约定的属于单位。

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有: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注:“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A 消极条件:

①违反法律不授予专利权;②违反社会公德不授予专利权;③妨害公共利益不授予专利权;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⑤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B 积极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①新颖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即属于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空间标准,国内外;时间标准,申请日以前。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空间标准,国内外;时间标准,申请日以前;不属于现有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②创造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申请日以前没有的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申请日以前没有的技术,有实质性特点、进步; ③实用性: 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三)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属于公开的情形: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以其他方式(口头、展览、会议)进行公开。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科学发现(牛顿三大定律);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软件、算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除设备、仪器);动植物的品种(除方法);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于面印刷品的因素、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志作用的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和照片、简要说明。

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合格---授权决定---颁发证书---登记—公告 初步审查不合格---补正---驳回---复审---诉讼 发明 初步审查合格---进入公开程序(应申请人的要求,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初步审查不合格---陈诉意见---驳回---复审---诉讼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私权)

实施权: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 禁止权:

许可权: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地区、时间和实施方式、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权。(实施方式: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转让权:权利主体转移、书面合同、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专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专利权的限制:

种类:阻碍实施行为、垄断行为、公共利益、公共健康、依赖专利、先用权:

条件: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设备;

权利: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权利佣金(权利穷竭)合法制造销售后;

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科学研究和试验。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调解、行政调处、仲裁(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纠纷)、诉讼。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职务发明权利人给发明人设计人一奖二酬

获得专利权的目的:

垄断相关市场、为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设置障碍、防止竞争对手绕过自身专利、增加与竞争对手谈判的筹码、通过运营活动丰厚利润。

三 关于专利的主要区别

专利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区别:

专利申请人是依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发明人、设计人是直接参与者,并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有贡献的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职务发明可获得单位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方法、产品;

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三维的形状结构; 创造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不同: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与发明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非技术方案; 三性要求不同;审批程序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产品结构、产品外形设计)、非技术方案、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不同:

①构成要件: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商业秘密要求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

②保护对象:专利仅保护技术方案,不保护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③保护方式:专利保密状态申请,公开状态保护,商业秘密尽在秘密状态下保护;

④取得程序:专利权须国家授权,商业秘密权由权利人自动取得;

⑤保护期限:专利权有期限,商业秘密无;专有程度:专利权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商业秘密不排斥反向工程获得;

⑥稳定程度: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商业秘密随着秘密公开权利丧失;

⑦保护成本:申请和维护专利权要缴纳相关费用,商业秘密需要支付保密所需的费用。

四 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必须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上,可复制使用

2、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3、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条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人身权和所有的财产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判断标准:雇佣关系;工作任务

4、著作人身权 4.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权利穷竭)

——是唯一有保护期限的人身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其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常常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肖像权,隐私权)4.2、署名权

——在作品上标示姓名的权利 ——是否署名的权利

——署何名,真名、假名、笔名、艺名 4.3、修改权

——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仅限于作品的内容的完整。是修改权的眼神,不受时间限制

5、著作财产权 5.1、特征

——以创作作品为前提

——受到地域、时间和权利行使的限制 ——可转让、继承或放弃 ——案例:欧仁.鲍狄埃是国际歌的词作者,其外孙女拥有其版权„„ 5.2、内容

——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分,中国式侠义复制(平面-平面)。例外,建筑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建筑设计图施工建造(平面-立体)——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发行与复制时相联的,通常构成出版。有权确定发行方式、范围、选择发行者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租赁经营者除经营权外还应获得出租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作品时,推定同时获得发表权。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物权的转移而转移。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或隐私,须经第三人同意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的派生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有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包括:无线广播权、有线广播权、使用扩音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公布2006年7月1日实施,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①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及时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改变的除外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6、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概念 ——狭义:计算机程序

——广义:计算机软件含计算机程序及文档

——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含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或图表,如程序设计内容、开发记录、测试结果、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含有的要素:编码、结构、界面(含软件界面和使用者界面)、功能(由程序指示计算机完成的方法)

——计算机软件包括“表述”与“技术方案”由编码构成的表达形式;由编码、结构、几面构成具有一定技术功能的方法或设备

7、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码和文本“表述”形式,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码、结构和界面方法所产生的技术功能,或由此产生的装置,可以成为专利权客体,受中国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程创意和技巧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界面的显著性,可以成为受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8、著作权的取得 ——自动取得

——中国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2002.1.1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已固定在有形载体 ——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开发者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软件开发者的发表权(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表明身份)、修改权(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与著作权的人身权大体相同,修改权的表述体现了软件的特殊性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参权利永远属于作者,软件条例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并没有明确软件人身权期限

10、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

——中国软件条例规定属于软件开发者,而非完成软件的作者

——软件著作权人不享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所有财产权,条例规定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而改变、汇编、表演、展览某以软件时,则无法保护

11、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

——无约定或不明确,可分割的软件分别享有版权,不可分割的软件共同享有版权,协商行使版权收益分配,不可阻止合作者

——委托开发软件版权归属,书面约定,未约定者归完成方

——指令开发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合同或项目书约定版权,未约定归完成方

12、职务开发软件

——仅指自然人任职期间,不含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软件开发 ——自然人在单位期间完成的软件开发任务 ——本职工作指定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本职工作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结果 ——使用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开发的软件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奖励自然人

13、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限性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获得专利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技术方案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期限短(20年)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的成本高(申请费、维持费、年费)

14、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 ——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软件著作权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要求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广(程序与文档)——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长(50年)

——维持软件著作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5、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限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 ——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是雷同作品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创作者的“表述”(expreio)——著作权法不保护其作品所表述的“思想”(idea)

16、著作权的限制

16.1、合理使用科技作品的条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

——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形式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12月27日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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