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总结_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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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依据的责任。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应以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无责任。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如果由受害方负担举证责任,会导致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实行过错推定,即由加害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能适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包括如下四种:第38条,关于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第58条,关于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第81条,关于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第85~91条(除去第86条),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即不以侵害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上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不需要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过错,而对于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都是同样要求的。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把适用在合同法上的无过错责任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但是严格归责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只是区别在适用类型上,在免责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即严格责任原则只能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才能获得免责;而无过错原则还可以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指在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时,侵害人也不得免责;另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时也可以免责。绝对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只体现在第79、80条,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这两条下,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除了上述两条,《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都属于相对无过错责任,具体列举如下: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41~43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产品责任以及生产者的最终责任;第48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第65条(以及整个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9条(以及整个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78条((以及整个第10章,除去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第86条,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适用在合同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总则中有了明确的规定,该原则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而在无效合同中,也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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