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法总结_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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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

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

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

1、不告不理

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考点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

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

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

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第二专题:基本原则

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 暴力干涉加侵占。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专题

四、管辖

1、检察院管辖案件:贪贿渎职人民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其他职权需省检(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2、省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制定检院立案侦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由检院侦查。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属于渎职。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刑事侦查权。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破坏选举案由检察院管。

5、级别管辖:中院:国恐无(无期徒刑)死没

7、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可分案审理,分案其实,也可一并审理。基层法院移送案件,中院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同意移送。中院同意移送,应向同级检院书面通知。

8、地区管辖,首先考虑犯罪地法院。

9、高法解释12条,认为可能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院审,受理后,无需判无死的,应当审批,不再基层法院。

10、刑诉回避,书记员由院长决定回避,民诉是由审判长决定回避。

11、法定回避:1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不能再做本案的办案人员;4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6请客送礼违规会见;7在本案前一阶段当过办案人员不能再做本案办案人员。

12、不是法定理由、不说明原因申请回避被驳回,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复议权利。

13、申请回避审查期间,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14、回避决定主体,公安,公安局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检察侦查人员 辩护

1、有效辩护(理论):不光是过程上也是实体上要求平等。

2、一个辩护人不得为两个同案犯辩护。

3、绝对不能当辩护人: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相对不得:公检法安监老外陪审利害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适用回避原则。

5、协助会见只能带一个助理。看守所对信件可以必要检查,但一般不得截留、复制,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串供的可以复制。

6、辩护律师收集3个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年龄小、精神病、不在场。

7、16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贩卖毒品、杀人、强奸 八种14岁。..8、侦查阶段,律师不得向嫌疑人核实证据,审判阶段可以。

9、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提要求办案机关应该听取。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10、非律师没有权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检察院

11、国恐贿(特别重大)律师会面需要许可,有保密要求。

12、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到案或审判时年龄为准。拒绝辩护会导致休庭15日,不会延期。

13、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通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其余情况是均可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

14、诉讼代理人权利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

15、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6、辩护是独立辩护,诉讼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意见为意见。

17、被告人是委托辩护人,公诉被害人及法带、近亲属;自诉人及法带;附带民事当事人及法带有权委托诉讼参加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没有祖父、朋友。专题

七、刑事证据

1、传闻证据: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

2、辨认前,辨认人不得见到辨认对象,个别进行、混杂其他对象,一定数量。

3、自白任意:只有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

4、补强证据:有证明力,和被补强证据不同来源、有担保力

5、引诱、威胁被告人证据可用,威胁证人证据不可用。

6、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个别询问)意见未翻核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7、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对案件进行评价。

18、辩护律向被害人询问须检法许可被害人同意。

19、侦查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0、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淫秽书刊是书证也是物证。医院诊断证明是书证。

21、故意犯罪、开除公职、撤销鉴定人资格的人不得从事鉴定工作。

22、直接证据:可以肯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犯罪事实的发生。

23、物证是间接证据,手机拍摄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24、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陈述、供述、鉴定意见 考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有异议不一定要出庭,必须是有影响的。

2、鉴定人无法到庭,在找的,延期审理。

3、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陈述事实,不表达判断。

4、证人保护,包括住宅;保护证人,不必保护侦查人员。保护卧底。

5、对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不是确有必要就抓人,情节严重可以拘留,不超过10日。

6、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被告人只负有提供证据责任没有说明责任。

7、证明对象:实体、程序。证据事实、是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审查和判断,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证明。

8、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与诉讼后果有关系,受到不利裁判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9、无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程序事实,实体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10、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没有询问笔录)

11、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询问被告人,是绝对排除的。

12、被鉴定的材料必须是来源不同。专题

八、强制措施

1、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不是拘传。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传时间24小时内。

2、拘传措施不一定是刑事强制措施,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诉讼代表人不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拘传主体是公检,不是法院。

3、取保候审法定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地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化的,24小时报告;及时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

4、酌定:特定场所;特定人通信会面;从事特定活动;护照驾照上交。

5、取保候审有公安机关执行。对保证人处罚罚款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可以要求1-2名担保人。

6、保证人协助逃匿,保证人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需要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考虑人的因素、案件的因素。

8、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9、不得取保: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0、拘留:无法通知、国恐可不通知家属。拘留后需要逮捕的3日内报捕。

11、公安机关可拘留8种情形:认(被指认)预(预备犯罪)发(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捕 企(企图自杀)毁名(不说名字)流(流窜)。

12、检察院决定拘留:企

毁。公安局执行。

13、刑事拘留是保障性措施,不具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强制性措施。

14、刑事拘留一般是14日,最长37天,(检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最长17日),司法拘留15日,行政拘留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20日。

15、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由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刑事执行检查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设计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查。

16、检查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批准的应当进行初审。认为没有必要应当建议法院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17、拘留期间羁押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先后顺序。

18、拘留后,应当24小内通知家属、送往看守所、进行询问。

19、径行逮捕:故意杀人、死刑、无期10年以上的徒刑的。

20、检察机关批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有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求)、有违法(刑讯逼供)、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点疑难复杂。

21、异地逮捕通知当地公安。

22、睡办案、谁决定逮捕,谁负责通知、询问。

23、逮捕有证据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是本案嫌疑人实施的3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4、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每一级都要报常委会许可。

25、检察院对批捕决定,只有是和否,没有模棱两可。

26、外国人、无国人涉及国安、国与国政治、外交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基层检院或分州市检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审查经外交部意见后做出批复,再由原报请检院决定。其他案件检院逮捕的48h报上一级检院备案,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27、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应当变更的是期限届满。

28、审前变更必要性原则:尽量减少审前羁押;是临时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予以变更。

29、羁押变更由检察院建议变更。专题

九、附带民事诉讼

1、共同犯罪,有逃跑的,不能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共同告,有人一审没有提前附带民事诉讼,可在二审提,二审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有(一直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是物质费得赔)

4、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共同被告的任一人作为被告。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提起财产保全,是诉中财产保全。(开庭审判前)

6、被告未到庭或不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审判。

7、附带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并以给付的,在提起附带诉讼的,一般不受理有例外。专题

十、期间送达

1、重新计算期限:发现另有重要案情、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简转普。重新计算公检法办案期限,当事人行使权力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已交邮,时间以盖邮戳为准。

3、精神病办案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监视居住2抵1。拘留逮捕羁押1日相当于管制的2日。35、中止审理期限:有病脱逃不可抗力,不计入审理期限。

6、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是计入审理期限的。

7、更换辩护人法庭休庭15日止,新辩护人准备时间计入审限。

8、需要延长期限,报批省高院的时间;调查新证据(调查、鉴定)而中断的时间计入审限。

9、补充侦查、改变管辖不计入审限,重新计算审限。

10、送达副本上签字盖章。考点

十一、立案

1、对国恐黑重大毒品严重危害社会才能监听,一般是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材料。

2、申请公安立案不受理的,可以先复议再向上一级机关复核。也可也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还不服可以法院自诉。没有先后顺序。

3、检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直接向投诉人说明理由,不需要要求公安说明理由。

4、公安局长有监察委员会做出其回避决定。

5、公安不立案的,先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立案。考点

十二、侦查

1、被辨认物件不少于5件。辨认尸体没有数量要求。认人不少于7人。不必须见证人到场。

2、询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和询问被害人程序是不一样的,不可以同时询问。

3、网络证据收集,有条件的可以录像,不是必须。

4、职务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权限要上提一级(省高院除外自行决定)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住处的、国恐贿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

6、国恐贿侦查阶段律师会面需要侦查机关许可,贪污不需要。

7、秘密侦查(隐匿身份)、技术侦查(一次3个月,没上限)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

8、勘验检查有侦查人员主持,多人参与,要有证明文件。医生不一定要女医生。

9、指定居所的询问,可以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10、证人不能传唤只能通知,可在现场、住所、工作地进行。

11、逮捕、羁押、搜查是严厉措施事前审查,任意性措施是事后审查(可有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12、公安认为不批捕错误的,提出复议前要释放。

13、公安和检院都可以决定实施技术侦查,侦查有公安执行。可直接作为证据,不需要转化。

13、犯罪嫌人的询问,可以传唤到公安局、指定地点、现场。证人不可制定地点。

14、存款、汇款、债券,是冻结。对邮件、电报扣押需要公安或检院批准。

15、应当被逮捕在逃符合通缉条件,需要通缉。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做出通缉决定。公安发布通缉令。

14、犯罪证据、违禁品、危险品应当扣押。无关物品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法院决定是否上缴国库。

15、询问证人分别进行。检察院侦查,辨认由检察长决定。

16、多人进行鉴定,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要注明。

17、侦查羁押期限:2+1(复杂,上一级检察院)+2(交流广,省级检院)+无期(10年以上,最高报全国人常批)

18、不报姓名,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计算,不停止侦查取证,确无法查明可以按其自报名字起诉、审判。

1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0、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捕的,才通知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两次为限,审查阶段检院应当自行侦查,不得退货公安补充侦查。审判阶段可以告知检院补充侦查。

21、批捕阶段检院只能做出批不批准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法院只有在有重要线索的才建议检院补充侦查。一月内完成。不得超过2次。专题

十三、起诉

1、起诉法定主义(起诉合法主义)只要符合起诉的就必须起诉。

2、检院发现漏人、漏罪的可以追加罪、追加人补充起诉一并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的,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明的事实,应当提起公诉。证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

3、检院发现非法取证的,应当要求重新侦查,可以自己进行。

4、对待死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5、同案犯,一在逃,应当对在逃中止起诉,在案犯继续审查起诉。

6、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基于新的证据、新的事实。

7、羁押期间另有重大案情,报县级公安机关重新计算。

8、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9、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向上一级检院提出申诉。

10、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不能反诉,能和解,撤诉。专题

十四、刑事审判

1、允许强制要求证人出庭,体现控辨识审判。

2、诉讼只能,控辨识。审理者裁判,体现直接原则。

3、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4、疑群分新难案件可以审判长提请庭长、院长组织讨论。

5、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以做审判长。

6、经合议庭讨论案件,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7、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不必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8、人民陪审员,是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任命。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年满23一般大专。执业律师、人大、公检法安、犯罪、开除公职不得当。

9、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法官指导。

10、简易程序可能判3年以上的也要采用合议庭审理。专题

15、一审

1、法院准许撤诉的,检院因被害人上访再次起诉的,退回检察院。

2、被告人身份不明,法院应当受理,没有目录要求检院移送证据材料;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要求不送。

3、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形,应当退回检察院。

4、法院发现新罪的,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不告不理)

5、庭前会议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法院不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异议的证据可在庭审时简化。被告人可以不参加。对证人可以讨论。

6、自诉人撤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自愿。对公诉案件可以审查。

7、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罪名不符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变更罪名。如有新证据(新犯罪事实),法院建议检院变更罪名起诉(罪名不相关可以建议补充起诉)。法院是根据犯罪事实继续裁判,不是根据原告的提起罪名进行。

8、审判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步骤(起诉书、陈述、询问、出证)、法庭辩论、被告陈述、评议宣判。

9、死刑案件必须有辩护人,辩护的。

10、被告人有新的自首、坦白、立功情节的通知检院移送,新的立功线索的建议检院补充侦查。

11、已进入审理阶段,不能退回检院。

12、中止审理:被告疾病,脱逃,自诉人疾病未有诉讼代理人,不可抗力。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判前,不可预见。

13、延期审理:回避、重新鉴定、补充侦查。审理过程中,可预见。补充侦查变更追加是要重新计算审限的。

14、公诉人补充侦查需要延期,合议庭应当同意,不得超过两次。

15、违法法庭秩序,罚款1k以下,拘留15日。院长批准罚款、拘留

16、三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被害人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只有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不可反诉),没有调解书。二审和解撤销起诉撤销一审裁判,调解不需要撤销一审裁判视为撤销,调解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调解。调解书双面签名生效。

17、自诉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受理前应说服自诉人撤诉裁定不予受理。如在受理后可以说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如在审理阶段,裁定中止审理。

18、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公诉的案件,自诉应继续审理,公诉案件移送有公诉管辖的机关。

19、反诉是独立的诉。自诉案件可以放弃,放弃后在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20、自诉案件未羁押,审限6个月。

21、适用简易程序: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简易程序无特殊情况应当当庭宣判。盲聋哑不适应简易(独任审判只有在简易程序)。

22、法律援助对象,辩护律师或法定代入未到庭,不得开庭审理。

23、不可以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24、不适用简易程序:盲聋哑、精神病、不认罪、不供罪、辩无罪、国恐无死。有期徒刑可以简易审理。盗窃罪法定年龄16周岁以上。

25、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院。

26、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

27、刑事没有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不负刑事责任,仅为不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必须出庭,宣判前必须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28、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20日审结,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29、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量刑意见,检院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30、简易程序,可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31、法院、检院、侦查机关、辩护人委托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

32、庭前会,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3、被告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职工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可以更换代表,不能拘传。诉讼代表人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律师。检院确定诉讼代表人。

34、可以查封,也可以不查封,注意不是应当。

35、公司被撤销、注销,单位责任免除。责任人不免除。不能以新公司作为被告,老公司做被告,新公司担责任。

36、判决可能多个(实体不适应程序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只能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程序实体问题)可以多个,裁定可口头,判决上诉期10日,裁定上诉抗诉期5日。

37、决定只适用程序问题。减刑假释的,检院只能提意见,不能抗诉。

38、撤诉是裁定,回避是决定,终止审理是裁定,改变量刑是判决。专题

十六、第二审程序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代有独立上诉权,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被害人及其法代不服一审可以在5日内请求检院提出抗诉。

2、上诉不加刑: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犯其他被告刑罚;可以改变罪名,不得加重刑罚;数罪并罚,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判缓刑的,不得撤销或延长缓刑考验期;没有禁止令的不得增设,不得加重附加刑,发回重审也不得加重除非有新的事实。

3、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抗诉(检院抗诉)死立执、影响定罪量刑的对事实证据的上诉。二审要全面审查。

4、二审发现一审违法程序:公开、回避、剥夺或限制诉讼权力可能影响审判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

5、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庭前审查:应当询问被告,听取被告上诉理由或辩解,可以问证人、听取辩护意见,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

6、刑罚核准程序:上诉抗诉期满,3日内报上一级法院符合,同意后,层报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变管辖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最高院同意的应当制作核准裁定书。

专题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1、一个死刑一个无期徒刑,同案,分开生效。二审高院维持判决后,宣告后对无期生效。

2、最高院死刑复核:认为没错的应当裁定核准;有瑕疵的但判死刑无不当的可纠正后做出核准判决、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现新证据的可能影响裁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部分核准死刑是判决,不是裁定核准。全案死刑核准是裁定核准。

4、最高院对死刑复核,不审事实问题,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清楚的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决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判决。

5、最高法死刑复核,应当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提意见。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6、最高死刑裁定不准,可发回一审或二审,一审必须开庭审,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必须开庭就应当开庭。发回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最高法死刑复核,只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发回,全案发回。死缓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程序

1、高院在对死缓维持后,会在二审裁定书上注明该裁定也是核准死缓裁定,不在另行复核死缓。最高院死刑复核应当有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最高法不做全案改判,只做部分改判(多人犯罪,改判部分人也属于部分改判)

2、高院复核死缓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死缓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有组织暴力犯罪。

专题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没有例外。

2、二审时对一审的申诉,一审法院也有权审理。

3、申诉一般是原审法院,死刑申诉,可由原核准法院审查,也可有原审法院审查。

4、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起自己、上级法院、上级检院发动。上对下同级抗。

5、当事人及其法代、近亲属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也可以,律师可代理申诉法院应当审查。

6、原审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

7、名字错的,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8、再审开庭审理:一审全部审、二审事实审、抗诉加重审。

9、不开庭审理:死了;事实正确、1979年前做出的;路途远,检院同意的;再审检院不派员参加两次催告。

10、再审谁提起,谁决定强制措施。

11、申诉受理:除了死刑未执行由监所检查部门受理外,其余均有检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11、二审法院将申诉交由一审审查,一审可以直接处理。

12、对死刑申诉,原核准法院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要写审查报告,提出意见,层报核准法院审查处理。专题

十九、执行

1、法院执行刑罚:无罪免刑要钱(罚金、没收资产)要命(死立执)。

2、监狱:死缓、无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3个月以下,公安看守所),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3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4、社区矫正机构: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

5、死刑一审法院,由高院交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接到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死缓考验期故意犯罪的,最高院核准执行,由罪犯服刑地中院执行。

6、罚金:先民后刑。正当债务才先偿还。

7、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缓刑、假释的决定。

8、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交付后,有监狱或看守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9、监外执行:怀孕(有期无期都可以)、严重疾病。

10、停止执行死刑: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刑。

11、继续执行死刑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用裁定。高法规定的。

12、下级法院发现不执行死刑法定条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13、缓刑犯,法院应核实其居住地(方便社区矫正执行),社区矫正,想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审批新罪法院撤销原缓刑,已经做出立即生效。

14、对侦查机关查扣冻财产,法院执行可直接裁定处理,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顺位相同。

15、涉案财产被害人特别多,可以列清单。

16、有期徒刑,加上减刑,中院裁定;应当开庭审理减刑: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行,公示期间有意见,植物黑金要开庭。

17、减刑假释案件,没有规定请律师,因为减刑假释审的是执行机关的建议。

18、死立执签发是最高院院长。一审法院执行。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剥夺期限3-10年。

专题

二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1、未成年人遵守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是事先应报经考察机关;接受矫治和教育。

2、辩护人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做补充陈述的权利,法定代理人有。

3、检察院起诉应当听取未成年人法代、辩护人、被害人及法代的意见。

4、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的法代、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应当听取法代、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附条件不起诉做出生效,考验期(6m-1年,不能折抵刑期),不加入审查起诉期限。

6、对附条件不起诉不需要当将材料封存(犯罪时不满

18、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对未成人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封存(没有附条件不起诉(是临时状态))。

7、有漏罪、新罪、违反治安管理、违法监管规定,更改年龄过18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8、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听取公安、被害人意见,有悔过表现。

9、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人到场,女性要女性参加,一般不得使用刑具。年龄难以确认,影响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批捕。

10、少年法庭:犯罪时18,立案是不满20。

11、未成年人审理,必要时才用刑具,休庭时可以允许回见,应公开宣判。

12、依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胁迫;又聋又哑或盲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13、在押未成年人有悔过表现,安排见面可能转化的可以安排会面。专题二

十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公诉案件和解:民间纠纷四(侵犯人身权利)五(财产权利)3(年以下)除渎职以外的判7年以下的过失案件(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以内渎职难。

2、公诉案件,法院可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可以分期履行,刑事和解达成的,约定的赔偿内容必须即时履行,不能分期履行。

3、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专题二

十二、没收程序

1、没收审理,被告人抓捕归案,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可有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没收案,裁定5日上诉,判决10日上诉。

3、违法所得案件没收中院审,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专题二

十三、强制医疗

1、强制医疗审理,应当回见被告人,如没有委托代理人应当法援,如能出庭自己发表意见。

2、嫌疑人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强制医疗。公安写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院。

3、检院对法庭强制医疗决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强制医疗主体单位检院法院。强制医疗,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援。专题二

十四、涉外

1、涉外案件:涉及到外国人的案件,需要寻求司法协助的案

2、国籍确认:入境时有效证件,实在查不到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3、狭义的司法协助:询问、搜查、扣押,广义的司法协助,引渡、狭义的4、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馆、领馆代为送达,外国想我国送达法律文书的,转由高院指定法院办理。考点二十五 案例

1、三段论:1引法条,刑诉法司法解释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53条规定,3个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证据都要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合理排除的程度),第二,分析题目中证据对比3个要求,第三:结论,如果3个标准全满足,就应当判决有罪,有一个不符合应当判决无罪。

2、找错:第一看管辖、第二 看职权、第三看期限第四看年龄第五看手续第六看遗漏颠倒最后看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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