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八章刑法_思修法律基础部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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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国家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犯罪——刑罚 定罪——量刑

 案例:胡某,系海南省海口某学院的在校本科生。2012年6月4日上午7时,胡某在宿舍内因与同宿舍同学李某发生口角扭打而怀恨在心。6月6日10时许,趁宿舍内无人之际,胡某用事先购买的雪碧瓶装的汽油一瓶,泼洒在李某的床上及桌子上,然后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将李某的个人物品烧毁,并导致安装在该宿舍的旧空调机一台被烧毁,价值约750元。

问:你认为胡某的行为是普通违反校纪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2012年10月22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分裂

祖国罪,颠覆政权罪,间谍罪等。

2、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破坏选举罪。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如危害公共安全各种罪行,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三、刑法基本原则

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对事立法和刑事司 法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1、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由来——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

度的非法专横,限制国家(法官)的恣意,特别是反对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其目的在于避免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公民人权。

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的主要体现 a.反对类推制度

类推——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刑法条文,适

用于该行为,将其定罪处刑。b.反对重法溯及既往

即禁止事后法,新刑法对于在其没有颁布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新刑法认为此行为 构成犯罪或者新的刑法对此行为判处刑罚更重的,则新的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以 前发生的该犯罪行为。

 案例:2002年2月,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刘海洋“无意从书上中得知熊的嗅觉很灵敏,分辨气味的能力很强”(刘在看守所自己供诉)。为了“印证书上的这一说法”,刘将硫酸兑在饮料中,先后两次前往北京市动物园,用兑有硫酸和烧碱的饮料给动物园中的黑熊喂食。在喂食的过程中,刘将饮料泼在熊的身上,造成北京动物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头马熊、1头棕熊和3头黑熊先后被烧伤。其中马熊“黒崽”口腔烧伤溃烂,多日不能进食,双目几乎失明;棕熊“妞妞”前胸、背部以及前肢多处严重烧伤。刘海洋在第二次实施伤熊行为时被动物园保卫部门扭送到公安部门。

犯罪行为:

非法狩猎罪——违反野生动物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

故意伤害罪——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行为

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

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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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人和地域的效力:

实质是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体现一国主权。

即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外国人在外国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是

否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的问题。

 案例:2006年10月24日,尼泊尔人博德姆达芒和萨奴玛雅达芒分别吞服79粒和64粒外形为圆柱状的毒品,于当日早晨乘机从加德满都到达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当晚,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海关旅检时发现两名尼泊尔人形迹可疑,民警将该两名尼泊尔嫌疑人挡获。随后,二者从体内排出海洛因,分别净重1099克,932克。经四川省公安厅提样鉴定,二被告人携带的毒品均为高纯度海洛因。

问:该案件中国司法部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 案例:2002年10月,我国油轮“远洋”号停泊在菲律宾某港口时,船员张某与船员李某发生冲突,在打过

程中,张某用匕首刺中李某的胸部,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问:对张某的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和浮动领土(即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b.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

道中心线为界

d.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领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我国的领海宽度为 12海里 e.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 案例:2000年3月,某国驻中国大使馆三等秘书甲先后以承诺办理签证为借口行骗,共骗取人民币30万元。

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问:对甲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 案例:杨某,王某和李某同为我国香港公民,2003年8月,三人共谋打劫香港某著名珠宝店,在打劫过程中,导致珠宝店一名工作人员死亡,若干名工作人员受伤,三人在逃跑时被香港警方抓获。

问:对我国香港公民杨某,王某和李某三人的抢劫行为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香港和澳门地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案例:杜某家住在云南与缅甸交界处的打洛,其亲戚甲住在缅甸。杜某因故与甲发生纠纷,遂产生报复杀人

的想法。杜某自制土制炸弹一枚,邮寄给了甲。甲在缅甸拆开邮包时引发机关致使炸弹爆炸,当场被炸死身亡。

问:对杜某的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案例:1998年至1999年期间,中国公民康某在其为我国某公司驻美国分部任汽车司机期间,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交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机场行李处多次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首饰、衣服等饰物,共折合美金3万余元。康某被美国警方抓获。

问:对于康某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中国刑法予以追究处罚?

法律处理:康某被美国法院判处2年监禁。服刑期满后,康某被押回国内接受审判。康某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在 国外实施盗窃犯罪,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考虑到康某已受到外国审判并执行2年刑期,法院判处康 某5年有期徒刑。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案例:1950年1月间,美国特务李安东、山口隆一等人,在美军驻日本情报处处长包瑞德的指挥下准备在当

年国庆的时候用82迫击炮“炮轰天安门”,袭击在天安门城楼上参加阅兵典礼的毛泽东等国家领导人。1950年9 月,北京市公安局从李安东家中搜出日本人山口隆一绘制的炮轰天安门图样底稿一张、82迫击炮一门、手榴弹8 枚、炮弹650多发,后将所有涉案间谍全部抓获。

问:对当时身在日本的包瑞德,可否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追究其间谍行为的刑事责任?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2011年湄公河惨案中国船员惨死 中国公安部成功抓获主犯金三角大毒枭糯康并由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 案例:著名恐怖分子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策划并实施了9.11事件,造成了纽约世贸大厦倒塌,大量平民伤

亡。假设拉登没有被美军在巴基斯坦被击毙而是在中国新疆地区被中国警方抓获

问:可否适用中国法律处罚拉登?

 案例: A国公民某甲劫持B国公民用航空器试图进入C国,因燃料耗尽迫降在中国

问:我国将劫机犯某甲抓获后,可否适用中国刑法制裁某甲的劫机犯罪行为?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 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 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生效于1980年1月1日。1997年3月14日公

布修改稿,1997年10月1日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

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

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案件:牛玉强,北京朝阳区人,因“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198

4年“严打”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7年新刑法颁布时取消了流氓罪的罪名,按照新颁布的刑法,牛玉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问:为什么牛玉强不能从监狱无罪释放呢?

 案件:某甲1996年一年中连续偷盗汽车多辆,总价值500多万元。甲在1998年被捕,供述出其在1996年所

犯的罪行。问题:

1、请问对甲是适用

79刑法还是适用97刑法?为什么?

2、根据79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死刑。而根据1997年刑

法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的才能判处死刑。请问可以 对甲判处死刑吗?

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比如黑客犯罪等;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

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 的刑法具有溯及力。比如流氓罪等;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原则上按当时 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 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 轻原则的体现。总而言之,新刑法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第四,如果当时的 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 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 思考:也门人侯赛因-也哈雅-阿西尔,27岁,从事服装贸易,于2006年6月7日乘坐CZ308航班(香港-广州)抵穗,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其托运行李箱中查获象牙14根.据华南濒危动物研究所及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鉴定,这批走私象牙属于现生象象牙,每根象牙价值25万人民币,总价值350万人民币。该案是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历年来查获的最大一起象牙走私入境案。

按照我国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侯赛因在经过海关时却“大模大样”,完全未对象牙进行包装或藏匿,在接受海关X光检查时曾对海关人员说:“我的包里没什么,就是象牙。” 他还表示,由于象牙在也门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每公斤只有30美元,向他销售象牙的商人称,把象牙运到中国卖就可以把机票和住宿费省下来,因此他认为这在中国合法。

据悉,象牙制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到目前为止,已有166个国家加入了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我国于1981年四月加入CITES,但非洲及东南亚地区部分国家未加入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买卖在当地不属于违法行为。当地居民及部分中国旅客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意识淡薄,是导致旅客非法携带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一个主要原因。

问题:侯赛因的行为在其国籍所属国也门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在中国却属于犯罪行为,你认为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中国司法部门可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侯赛因进行逮捕并按照中国刑法定罪量刑?

 思考:2009年1月21日,刘某在北京友谊医院内,介绍“供体”董某与患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非法从患者手中收取人民币15万元。此后的三个月内,刘伙同他人又介绍了两起器官买卖,非法从患者手中收取人民币30万元,此外,2009年3月至5月间,刘某在北京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招募多名“供体”,欲非法介绍人体器官买卖。

法律背景: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前,刑法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没有任何规定。

问题:按照刑法溯及力原则,你觉得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在2011年5月1日刑法第八修正案生效以前,刘某的行为于2011年2月被北京市某法院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并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 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你觉得该法院做法违反了刑法的哪一条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犯罪基本理论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

——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基本特征

 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应受刑罚处罚性

 案例:甲乙是同宿舍的同学,由于中午午休时乙喜欢玩电脑游戏,干扰甲的正常休息,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一次两人矛盾激化,甲将乙打得鼻青脸肿、头破血流,后来乙被送往医院,头上缝了三针。如果在上述纠纷中,同学甲在愤怒中拿起一把刀向乙的肩部及腿部猛刺三刀,造成乙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两个月。

问:你认为同学甲在两种情景中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

第一种情况:一般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法医学将人体伤害分为三种—— 轻微伤——不需要治疗或经简单治疗就能迅速恢复的伤害。

轻伤——介于轻微伤与重伤之间的伤害。

重伤——包括肢体残疾、毁容丧失听视觉等器官功能,其他如严重的烧伤冻伤等

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1、犯罪构成概念——解决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法定条件的问题。

2、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

a.犯罪客体的概念——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利益。b.注意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具体的人或者物。北京“天价”葡萄案件

“天价”葡萄案件中——犯罪对象是葡萄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科研秩序和利益 

 案例:(1)甲盗窃某输电线路施工工地存放在仓库的电线5000米,价值20万余元。

犯罪对象——电线

犯罪客体——国家对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乙盗割某石化公司重要输电线路中的500米电线,造成大面积停电,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

生产,带来直接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犯罪对象——电线

犯罪客体——国家电力安全和生产秩序

c.划分犯罪客体的法律意义——针对犯罪行为侵害的不同社会关系,刑法将所有的犯罪行为划分为十大类,成为刑法分则中的十章,司法机关依此定罪量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 案例:宋某,某市幼儿园教师。一天下午,宋某带领14名小班幼儿到郊外游玩。在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边的粪坑。宋某见状高声向周围农民呼救,此时,中学生刘某路过(男,17岁),前来观看,并用竹竿测出粪坑约深1米左右。但是,宋某与刘某只是高声求救,嫌脏不愿跳入粪坑救人,等到周围的农民听到呼救赶来救人时,幼儿李某已经被溺死。

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a.危害行为(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

作为——不当为而为

作为,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违反,是一种“不应为而为”的情形。例如违反禁止杀人的禁令而杀人,杀人就是其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法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带来的义务

 上海“医跑跑”是否涉嫌犯罪引争议

2011年8月24日深夜发生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手术室的大火,医生在危急时刻留下正处于全麻状态中的病人自行离开,导致病人最终窒息死亡,公众就此对如今医生的职业操守等提出质疑,法学家认为当事医生“该负刑事责任”。

b.危害结果(不是构成所有犯罪的必需要件)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d.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轻重) 案例:小王,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小王潜入一商场仓库,盗取数码相机5个,价值人民币4万元。

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a.单位犯罪主体 b.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刑法对未成年人危害行为处理原则: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 社会行为,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教养。

 李双江儿子无照驾宝马打人事件

我国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能适用死刑。

 案例:孙某,女,39岁,有颞叶癫痫病史。一天半夜,孙某从梦中醒来突然发现睡在身边的丈夫变了,变成了一条凶猛的“黒鱼精”。孙某惊恐万分,冲向厨房拿回菜刀向丈夫砍去,险些将丈夫伤害致死。事后,经精神病医生鉴定,孙某行为当时属癫痫病发作。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④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关于精神状态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法中所指的精神病是从医学意义上诊断的真正的精神病,必须将它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加以区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包括变态人格、情绪反应、一般性醉酒等。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a.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心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

既定目的,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

采取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的心理态度。

 案例:甲因有外遇与妻子感情破裂。甲数次提出与妻离婚,但妻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甲一日提前回到家中做晚饭,在煮粥时投下砒霜。甲知道儿子不喜欢喝粥,估计儿子一定不会喝毒粥,另外又给儿子做了面条。妻与子回到家后甲借故离家外出并让儿子吃面条把粥留给妈妈。结果当晚甲妻因胃痛未吃晚饭,甲子吃过面条尚觉不饱,又多喝了一碗粥,当场中毒身亡。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 2009成都醉酒无照驾车撞死人案

2009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2009年9月8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孙伟铭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之所以改判时没有适用死刑主要是因为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b.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 案例:2000年10月,三星化工厂着火,火势很大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时刻威胁着周围几百户村民的生命安全,消防队长段某带领消防队在前往火场,而当时正值夏天,山洪暴发冲垮了必经之路上的阳水桥,相近办法也无法渡河,段某只好下令放弃,消防队员眼看河对岸浓烟滚滚火势冲天,就是无法接近火场救火,结果该次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问:你认为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罪?

 案例:贾某与杨某有宿仇。贾某一直寻机报仇。一天深夜,贾埋伏在杨必经之路上,在看到杨经过时,贾突然跳出。杨因受到惊吓,心脏病突发当场倒地身亡。贾看到杨躺在地上,并不知道杨已经死亡,仍然拔枪向杨某要害部位射击数枪,而后离去。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c.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d.认识错误

第三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实施的表面看起来对社会有害但实际上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

1、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在职务的行为,比如:警察击毙罪犯,执

行死刑人员依法执行死刑。

2、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一方同意对方伤害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

典型行为——安乐死

3、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2)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分为——

公力救济: 诉诸法律,借助国家公共权力予以救济

私力救济: 在公力救济无法起作用的特殊紧急情况下公民可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暴 力手段。3)正当防卫的条件

 案例:村民刘某与村民郑某两家因争夺水源,多年积怨很深,曾经发生过械斗行为。2006年3月,为争浇灌秧苗的水两家再一次发生争端。不久,刘某听说郑家密谋请邻村亲戚十余人对刘家进行灭门报复。刘某推测郑家快下后了。无奈之下,叫来自家表弟,带上儿子在郑必经之路上设伏,截住郑后将其打成重伤。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a.起因条件——·必须有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实际存在,并非想象或主观推测出来的。

 案例:张某,男,45岁,花农。2002年4月张某投资经营兰花,在村口大路旁自家花圃中进行栽种。在张某的精心培育下兰花长势非常不错。由于兰花价格相当昂贵,张某眼见兰花即将长成即可出售,为了防备小偷进入花圃实施盗窃,张某在花圃周围架设了电网。一天,小偷王某企图翻越电网进入花圃行窃,在翻越过程中不慎被电死。事后,张某坚决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你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b.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法律禁止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因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保护他人或自身安全而

采取暴力手段。在非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求助于公安司法机关。

 案例:张某与杨某为某黑社会团伙成员,一日二人在饭馆吃饭时因抽烟与邻座的季某发生口角,随即张杨二人对季某大打出手。季某身材矮小瘦弱,根本不是两个流氓的对手,饭馆的营业人员都知道张杨二人是黑社会成员,报警后也不敢制止。季某抵挡不住,没有办法,突然急中生智,抓起一个酒瓶冲向坐在一旁观战的张某的女朋友,并用酒瓶将其砸伤倒地。在张忙着救助张女友季某仍与杨打斗时,110赶到。警察讯问中,季某坚决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问:你认为季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c.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是任何不法侵害人之外的第 三者,如家属、亲友等。

 案例:大学生酒后为争哪个系学生好 持刀砍死校友。2006年5月10

日晚,徐泰来与几个同学在校外一饭馆饮酒,期间与同校文法系学生李某在一同喝酒时,因谈论文法系与国际贸易系学生的好坏而发生争执。李某在离开饭桌后,与正在该饭店附近的同学高某说起此事。二人随即回到饭馆找徐泰来等人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李某、高某将徐泰来头部打伤,徐一方经贸系的同学也将高某打出鼻血。徐泰来跑到餐厅厨房内拿来一把菜刀防身,在跑回学校的路上,在餐厅东侧20米处遇到李某纠集来的何某(男,22岁,北京科技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学生)以及其他几个人,并用刀猛砍何的头部两下,导致何某颅脑损伤死亡。坐在法庭上的徐泰来显得很不以为然,并称是因为李、高将他打倒在地,头部流了很多血,才跑到餐厅厨房拿菜刀保护自己,在跑回学校的过程中遇到几个追赶他的人,他在紧急情况下挥刀砍人,至于砍的人是谁,他当时并不知晓,自己当时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动手的。问:你认为徐泰来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d.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或公民的合法利益

保护合法利益是正当防卫的出发点。防卫者应当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群架斗殴等都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2004年8月14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蒙面男子抢劫,两名蒙面男子将李女士的手包抢到手后迅速骑一辆摩托车逃跑。路过的市民张军听到呼救后开上奇瑞轿车追赶抢匪至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辉从三环路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肢。案发后胡辉的妻子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张军的故意杀人行为。问:张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责任。

防卫过当: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过

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须满足全部五个条件才是正当防卫行为。

4、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案例:孙某,某县消防队队长。在一次执行灭火任务中,一间民房着火,火势猛烈,风势也很大,火借风势,迅速向周围其他民房蔓延。为了防止火势蔓延,避免更多的民房着火,孙某毅然下令,用推土机紧急拆除紧邻已经着火的民房旁边的几家民房,以形成一条隔火带。隔火带形成后,火势得到控制,没有继续蔓延,后来消防队顺利将火扑灭。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例:被告人郑叙刚,男,48岁,某海轮船长。1995年11月,郑的海轮由南美载货回国,途径公海时收到紧急台风预报,称该船途径的海域24小时内有12级台风。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又因船上所载货物过多也无法抵御12级台风。郑为了减轻船的负荷,避免船毁人亡,命令船员将价值40余万元的货物抛入大海。抛货完毕,该船继续前行。10小时候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遇台风。

问:被告人郑叙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 案例:被告人林莉,女,23岁。1996年6月28日晚,林莉下夜班骑车从位于市郊的纺织厂回家。途经市郊一片树林时,遭遇歹徒刘某的袭击。因为林长相清秀,刘某早就对林心生歹念,在观察林的行踪后,埋伏在其必经之路上欲施暴。林与刘奋力搏斗,林曾是市业余体校武术队的队员,在打斗中林一脚将刘踢翻在地。林迅速逃跑,刘爬起来后穷追不舍。当时周围漆黑一片林看到不远处有一户人家亮着灯,便上前敲门求救。因情况紧急,又无人开门,林便从旁边的窗户破窗而入。结果林在慌乱之中翻入屋内,一脚踩到了睡在窗边的房主家8岁小孩的左腿上,造成其粉碎性骨折。房主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林过失伤人罪的刑事责任。

问:林莉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紧急避险的条件:

a.起因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的威胁危险:

人的危害行为 自然灾害 动物侵袭 如牛马惊奔等

b.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c.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d.可行性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 e.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限度应掌握以下标准——

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④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 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女干部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部乘机逃跑。终于在这荒无人烟的地方见到一户人家,女干部投宿于此。户主老妇人对女干部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与女干部同睡,女干部睡于床塌外侧。歹徒清醒过来后回家,听其母描述,方知女干部竟投宿到其家。为阻止女干部报案,歹徒遂起杀意,杀人灭口,并与其母谈了此事。恰逢母子俩的谈话被女干部听到,于是女干部与歹徒妹妹调换位置睡觉。果真,半夜,歹徒摸黑进了房间,对准床塌外侧即砍。结果被杀害的正是歹徒妹妹。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定是:女干部犯有故意杀人罪,是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但减免了对女干部的刑罚。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此案却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女干部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原因是,女干部所采取的牺牲歹徒之妹换取自身性命的做法是迫于无奈,周围的环境也无法给她提供一个更好的避险方法,除了牺牲第三者的利益以外,实无他法。之所以对此案定性为紧急避险,是女干部确实是在无可选择的条件下不得为而为之的!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而不能简单的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3)特别例外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 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民航机组成 员、消防员、、轮船乘务人员等。

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行为对象不同 3)行为限制不同 4)行为限度不同

第四节

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

一、犯罪停止状态

1、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指犯罪人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的停止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 案例:王某与李某预谋抢劫某市工商银行,经精密筹划,二人协商由李某购买炸开银行金库外墙的炸药并实施爆破,王某负责到银行附近观察工商银行安全保卫情况。但是,王某在观察银行时因行踪可疑被警察抓获,经审问,王某供述了和李某打算抢银行的计划。根据王某供述警方抓获了李某,当时李某还没有购买抢银行的炸药,除了和王某的口头密谋外没有任何实际的违法行为。

问:你认为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处罚? 1)犯罪预备

a.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件。

b.表现了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为了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为了实施犯罪进行犯罪手段的练习; ④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被害人以及犯罪对象; ⑤进行犯罪预谋,拟定犯罪计划等。

c.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由于犯罪预备相对于犯罪既遂社会危害性较轻,因此对于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案例:村民甲因与村民乙发生口角并导致斗殴。甲被打后气愤不已遂决定去乙家的水井里投毒,毒死村民乙的全家,跑到村民乙家实施完投毒行为后,却一直不见乙家里的人中毒身亡仔细一看才恍然大悟,原来是自己出发的时候粗心大意,不小心把家里的一袋白糖当做砒霜带去投毒了。问:你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 案例:孙某,男,23岁。2007年4月5日凌晨2时许,孙某携带改锥等作案工具,潜入某市聋哑学校学生宿舍,意图强奸女聋哑学生。他撬开一间学生宿舍的门后,用木棍将床上睡着的学生打昏,正欲施暴却发现床上躺着的是一个男生。孙某将被子盖在学生身上后欲离去,被巡逻保卫人员发现而被抓获。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具体什么罪名?

 案例:贾某与杨某有宿仇。贾某一直寻机报仇。一天深夜,贾埋伏在杨必经之路上,在看到杨经过时,贾突然跳出。杨因受到惊吓,心脏病突发当场倒地身亡。贾看到杨躺在地上,并不知道杨已经死亡,仍然拔枪向杨某要害部位射击数枪,而后离去。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犯罪未遂

a.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

罪没有得逞。b.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外的原因。c.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外界障碍 犯罪人自身条件或能力限制 认识错误

d.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

处罚。

3)犯罪中止

a.概念——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b.特征

犯罪中止发生在既遂之前的犯罪过程中;

中止犯罪出于犯罪人自己的意愿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自己内心的谴责悔

悟,对即将受到的刑罚的恐惧等。

必须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c.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处罚

 案例:张某,惯犯,曾被判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张某想着“墙内损失墙外补”,继续从事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日深夜,张某埋伏在一条僻静的小巷中,看一路人经过,张某突然跳出,正欲实施抢劫,在昏暗的路灯灯光下,张某突然认出对方是自己的街坊邻居王某,而此时王某也认出了张某,张某即刻说认错人了,自己本来藏在这里是守候白天一个在街上辱骂自己的人,想教训对方一下。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 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二、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概念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

2)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共同犯罪?

(1)武警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把自己的手枪借给朋友乙打猎使用,乙在打猎中过失将一人打死。(2)甲欲杀乙,便教唆未满14周岁的丙在乙的食物中投毒。(3)甲盗窃大量手机后,找到从事销售贼货的乙,让其帮忙销售赃物。(4)甲与乙事先商量好,甲盗窃手机,由乙负责帮助销赃。 案例:张某和王某共谋进入一个住宅小区实施入室盗窃。二人商定张某在门外放风,王某进入房间实施盗窃行为。两人到达小区后撬门进入一家住户的房屋后,张某按约在门外放风,而王某进入房屋进行盗窃。王某将翻到的钱包、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品放到书包后正欲离开,突然发现床上熟睡的女孩年轻貌美,便起歹念将其强奸。

问:张某与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主要包括:黑社会犯罪集团 恐怖犯罪集团 走私犯罪集团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他所参与或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节

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刑罚裁量适用制度

1、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2、自首——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缓刑——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三、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

2、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执行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可以予以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只要在考验期内遵守假释规定,不再犯罪,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 案例:2006年5月,河南省漯河市大山子村从棉花地里挖出一具无名女尸,经法医鉴定,该女尸死于25年前,系25年前失踪的该村村民王秀梅,被人用钝器击打脑部导致颅骨骨折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进一步发现,王秀梅是被其丈夫刘某杀害,刘某现年76岁,25年前因与王秀梅吵架,失去控制将妻子用铁锤砸死,后来悄悄将妻子埋在自家棉花地里,向公安机关称妻子离家出走后失踪。

问:你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四、追诉时效

1、概念——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2、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

3、刑罚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时效期限分为四种: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4、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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