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小总结_刑法分则精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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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人的认定:出生采独立呼吸说。杀害胎儿不属于故意杀人。
2、自杀问题:(双双殉情??)
①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成立犯罪。【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②欺骗、强迫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注意:教唆、帮助他人自伤的,不成立犯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拘禁本身的暴力)、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虐待罪致死。
【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作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伤害的(重伤及以上),定故意伤害罪。
4、将过失致人死亡与基本犯罪择一重:
抢夺中,过失致人死亡,择一重。
5、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三、故意伤害罪
1、竞合问题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在实施这些犯罪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限于活体器官,尸体器官,可能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2、非经本人同意摘取,或者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五、强奸罪
1、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①结果加重犯:过失;间接故意(出于奸淫目的而使用暴力,放任态度)
②数罪并罚:直接故意(非出于奸淫目的,而是报复、泄愤等目的)
2、罪数:
①拐卖过程中,奸淫,加重处罚。
②强奸以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
③组织偷越国边境,强奸,数罪并罚。
六、非法拘禁罪
1、对象限于有活动自由的人【植物人、不会走路的婴儿、被捆绑的人】
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故意重伤或者杀害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七、绑架罪
行为结构:非法拘禁人质→向第三人敲诈勒索
1、要求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2、绑架罪是继续犯,既遂后加入,帮助勒索财物,属于绑架罪承继的共犯。
3、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非法)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4、“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①主观上是过失
②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Eg:甲绑架乙,看守时不慎跌落烟头致烧死乙,定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失火罪),并罚。
5、“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
①不要求杀死,未死的,先适用本条加重,再适用从宽处罚。
②绑架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方式: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①与绑架罪的区分:出卖目的VS勒索财物目的 ②接送、中转是实行犯,不是帮助犯。
2、加重处罚情节
①奸淫的,不再定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的,要数罪并罚】
②诱骗、迫使卖淫的,不再定非法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③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的,不再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
④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仅指过失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的故意。
⑤拐至境外的,不再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强奸、猥亵、虐待、侮辱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2、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①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注意规定。
②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法律拟制。
十、拐骗儿童罪
1、行为方式:蒙骗、利诱、偷走、抢走
2、罪数问题
P175 【非常复杂混乱~O(∩_∩)O~】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取得财物
(一)成立要件
1、昏醉抢劫
若利用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仅成立盗窃罪。、2、拘禁抢劫
Eg:将老板锁于厨房,当面拿走钱财;将收费站人员关于面包车,假冒其收取过路费,构成拘禁抢劫。
3、债权问题
①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强迫债权人签收条,构成抢劫罪。
②为了免除债务,杀害债权人,仅定故意杀人罪。
4、因果关系
暴力行为与取财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事后转化抢劫
1、三罪要求着手,不要求既遂,预备阶段不发生转化(即使未遂或者取得数额不大,也可以转化)----限于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间和空间的当场)-----暴力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2、直接升级的抢劫VS事后转化抢劫
目的不同:前者为了继续取得财物
3、共犯问题
①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承继加入。
A.乙使用暴力,甲不知情。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
B.甲使用暴力,乙加入后也使用暴力,甲知情,被害人死亡,无法查清谁的行为致死。甲乙转化为抢劫罪共犯,甲承担死亡结果,乙不承担。
②两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一人望风。
③两人共同盗窃,两人实行
结论:②③中,甲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确反对,则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定盗窃罪,乙定抢劫罪。甲知情但没有阻止,共同转化为抢劫罪。
(三)罪数
1、先强奸、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取走财物,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先强奸、伤害,被害人失去知觉,取走财物,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抢劫罪VS绑架罪
主观目的不同
①貌似三角,实为两角
②绑架意图实施绑架后,又以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又触犯抢劫罪,择一重论处。
(四)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必须带着财产犯罪目的入户;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必须认识到是“户”。
2、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只包括经营资金。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①抢劫前,为了取财先杀人,杀人取财时间间隔短,只定抢劫罪。时间间隔长,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②抢劫中,压制反抗而杀人,只定抢劫罪。
③抢劫既遂后,杀人的,数罪并罚。
二、抢夺罪
行为结构: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1、携带凶器抢夺
不要求显示或者暗示,要求有使用的意图和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三、盗窃罪
行为结构:他人占有→平和手段→自己占有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1、占有不要求随身携带,实力控制即可,短暂遗忘,主人仍占有。
2、占有转化
3、上下占有
4、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观念上的占有,均要求有占有意思。
5、死者占有
①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事后拿,定侵占。
②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③第三人拿,定侵占。
6、认识错误VS虚假的认识错误
①主观上以为是遗忘物
侵占罪(既遂)与过失盗窃,定侵占罪(既遂)。
②主观上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盗窃罪(未遂)与侵占(既遂),择一重。
(二)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
1、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三)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违禁品,对违禁品不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3、销赃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四)犯罪成立和既遂的区分
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才是既遂。若只取得价值微薄的财物,不构成既遂。
四、诈骗罪
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1、关键: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2、类型:调虎离山型,趁不注意型,欺骗借用型【区分于“名为借,实为骗”】
欺骗借用VS名为借,实为骗
→没有移转占有,定盗窃VS已经移转占有,定诈骗。
3、主观交付意识
①小孩,精神病人无意思能力,欺骗这类人,定盗窃。
②被害人对于交付的财物要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不要求是正确的认识】
Eg: 剃须刀调包诈骗案,定盗窃;3000小火车诈贴300标签案,定诈骗。
(二)三角诈骗
1、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有处分权)→受害人(没有受骗)Eg:保姆案
2、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无处分权)→受害人(没有被骗)
3、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被利用)→受害人(受骗)
Eg:头痛粉谎称毒品案
(三)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联系
1、两个行为,先盗窃,后诈骗
①数罪并罚
Eg:盗窃汽车后,谎称二手车出卖
②犯意转化
Eg:盗窃未遂,转而诈骗既遂,定诈骗既遂
③诈骗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g:盗窃既遂后,为维持不法占有,欺骗他人
④重罪吸收轻罪,定盗窃罪
Eg:从商场偷出商品,以退货为名换回现金
【两个行为,触犯两罪,但只侵犯一份法益,获得一份非法所得,造成一份损失,不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定盗窃罪】
2、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定盗窃
(四)两个注意情形
1、找钱诈骗
已经移转占有,定侵占;尚未移转占有,定诈骗。
2、盗窃电力与骗免电费
关键:是否针对电力本身
Eg:用了5000度电,抄表时拨到1000度,骗免电费(财产性利益),定诈骗罪。
Eg:拨慢电表,用了5000度电,却只显示1000度,盗窃电力。事后抄表时,欺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定盗窃罪。
五、敲诈勒索罪
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取得财物
1、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分
①关键: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②注意: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不是区分标准
2、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
权利存在或具有可诉性,手段具有相当性
Eg:吃到变质食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否则媒体曝光,属于行使权利。
Eg:买到坏的CPU,要求赔偿500万美元,否则揭露商业秘密或者泼汽油,权利可诉,但是手段不具有相当性,构成敲诈勒索。
3、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①前者基于恐惧心理,后者基于认识错误
②想象竞合,择一重,若能判断主要出于何种心理,则定该罪。
4、敲诈勒索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
关键:恐惧心理是否源于行为人
Eg:甲对岳父说,“你孙子被绑架了,不拿10万赎人就撕票!快给我钱”,构成诈骗罪。
六、侵占罪
行为结构: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变成自己所有
1、侵占后,为了维持不法事实而欺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名为借,实为骗,定诈骗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分】
①占有前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定诈骗罪。
②占有后才产生非法侵占目的,定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1、行为方式:“侵吞”广义理解,包括侵占、窃取、骗取。
2、注意: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管理、经营、经手。
①实质利用,而非形式利用
Eg:利用熟悉环境,便于接近作案目标,进入作案场所,不属于。
②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
Eg:装卸工不算。
八、普通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区分于挪用公款罪】
2、主观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打算归还
【若之后故意不归还,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1、主体:限于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行为方式:改变专用用途,但仍是公用。【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从宽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九讲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境外
2、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境外
若获取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之后提供境外的,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
二、间谍罪
1、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数罪并罚。
2、为间谍组织刺探情报、或者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提供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三、叛逃罪
1、从实害犯变成危险犯
2、时间限制:履行公务期间,出国度假探亲的拒不归国的,不属于叛逃罪。
第二十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一、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害特定人
1、不危害公共安全,定故意杀人罪。
2、危害公共安全,想象竞合,仍定故意杀人罪。
@交通型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要件:过失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
2、因逃逸致人死亡:
①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若是直接故意,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②因果关系:存在救活可能性。
3、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者遗弃,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4、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横冲直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乘车人与司机的关系
①指使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②指使、强令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犯罪成立问题
1、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2、实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其他都是具体危险犯,要足以造成危险,才构成犯罪
二、罪数
1、本节八种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择一重【特别法优先的例外】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诈骗罪
用赝品或毫无价值的假冒产品欺骗他人财物,定诈骗罪。
无商品交易、虚拟商品交易骗取他人财物,定诈骗罪。
@走私罪
一、走私罪的认定
1、变相走私
①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谋利
②将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谋利
2、间接走私
①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物品
②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二、走私罪的罪数问题
1、走私假币入境后,又出售的,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2、走私淫秽物品进境后,又贩卖、传播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3、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买卖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数罪并罚。
三、走私罪的死刑问题
保留死刑的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核材料罪。
@货币犯罪
一、货币犯罪的认定
1、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构成诈骗罪。
2、伪造央行发行的纪念币,构成伪造货币罪。
3、同时采取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Eg: 将一半真币和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假半真的100元纸币。
二、货币犯罪的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原理,仅针对自己伪造的货币而言。】
2、自己伪造货币后,又购买、运输他人假币的,数罪并罚。
3、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出售、运输假币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5、伪造、出售、购买、运输又持有假币的,不再定持有假币罪。
6、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7、以盗窃假币意图窃得假币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罪;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8、通过ATM机存入假币后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9、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一般定使用假币罪。
@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本罪。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金融票证: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和企业债券】
2、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或者伪造有信息在内的信用卡1张以上的,构成本罪。
3、对信用卡进行非本质变造,无法使用的,无罪;本质变造,则属于伪造,构成本罪。
4、伪造以上金融票证进行诈骗的,牵连犯,择一重。
三、洗钱罪
1、前提:七种上游犯罪
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
2、认识要求: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
3、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别:事先有无通谋。
四、高利转贷罪
1、两个必要行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2、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之后产生转贷目的,不构成本罪。
3、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4、变相高利转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用于正常经营,而将自有资金用于高利转贷,属于变相高利转贷。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1、行为主体特殊: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金融诈骗罪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
1、行为主体:只能自然人。单位骗取贷款,只能定合同诈骗罪。
2、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非法占有目的3、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二、票据诈骗罪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支票,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2、盗窃几名、挂失的支票,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对人使用骗钱,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方式: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
2、盗窃信用卡
①认识错误问题
A.盗窃到信用卡后,以为是真实有效的而使用,其实是伪造的或者作废的B.盗窃到信用卡后,以为是伪造作废的而使用,其实是真实有效的 结论:如果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如果对人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定信用卡诈骗罪。
②共犯问题
A.甲盗窃信用卡后,告知乙是盗窃来的,让乙去使用。
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甲盗窃信用卡后,告知乙去销毁,乙私下去使用。
甲不构成犯罪;乙对机器使用,盗窃罪;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C.甲盗窃信用卡后,谎称是自己的卡,让乙去使用。
甲盗窃罪;乙无罪。
D.甲盗窃信用卡后,谎称是捡来的(或者抢夺来的、诈骗来的),让乙去使用。
甲盗窃罪;乙对机器使用,盗窃罪;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3、捡拾信用卡
①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拟制】
②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注意规定】
4、抢劫信用卡
①未使用的,仍构成抢劫罪。【盗窃、捡拾、诈骗、抢夺信用卡,未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②当场抢、当场用的,只定抢劫罪。
③抢劫后,事后再使用的,数罪并罚。对人用,则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对机器用,则抢劫罪与盗窃罪并罚。
④共犯问题
甲抢劫到信用卡后,告诉乙是抢劫来的,或者谎称是捡来的,让乙去使用。
结论:甲首先构成抢劫,然后甲和乙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5、盗窃、诈骗、收买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①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拟制】
②对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注意规定】
四、保险诈骗罪
1、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真正身份犯】
若其他人骗保,则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2、认定:
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保险金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保。投保人,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理。
3、着手的认定
预备: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等
着手:找保险公司理赔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特殊主体: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真正不作为犯】
2、纳税人,补缴应缴数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罚或者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缴纳一般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貌似骗取出口退税罪,实为逃税,定逃税罪。若超出已缴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的例外】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1、罪数问题
非法购买后,虚开或者出售,只评价后行为。
虚开后骗取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牵连犯,只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三、抗税罪
1、特殊主体: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若是其他人帮助,则是抗税罪共犯;若其他人单独阻碍,只能定妨碍公务罪。
2、罪数问题
抗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
抗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抗税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自己生产,又销售的,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2、自己生产,又销售别人的侵权品的,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对象是否有著作权
2、与诈骗罪的区分:Eg: 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想象竞合,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定,定侵犯著作权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方式:限于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正当手段获取【捡拾的不构成本罪】
2、不成文的要素:披露使用【仅仅获取不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3、主观上:限于故意
4、罪数:
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并且披露使用的,不定前行为的罪,只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
1、行为主体:限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2、行为对象: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Eg: 欺骗普通自然人投资,其实是想骗其钱财,两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定普通的诈骗罪。
二、非法经营罪
1、法定的重点行为方式【P279】
总结:涉足限制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领域
三、虚假广告罪
1、行为主体: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罪数:
以虚假广告为手段,损害他人商誉、销售伪劣产品、骗取他人钱财的,触犯两罪,牵连犯,择一重。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特殊主体: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人员
2、罪数:
行为人实施本罪,又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只定本罪,不再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联系记忆】
受贿问题的并罚:P1151、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定较重的罪。
2、中介组织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不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一般应该数罪并罚。
【真题总结】
1、盗窃罪、侵占罪的成立,一般需要数额较大。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
3、非法经营同业营业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有单位。
5、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对方是否明知是假币
6、造币厂的职工故意制造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数量较大的,构成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央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7、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未催收,虽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8、没有侵犯新的法益,造成新的损失,则不构成新的犯罪。
Eg: 甲公司向乙谎称购买一批电脑,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给乙空头支票。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再定票据诈骗罪。
第二十二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暴力程度
P274
P301 只包括轻伤。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
2、认识错误
误以为执行公务是不法侵害行为,假想防卫。
二、招摇撞骗罪
1、冒充对象: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罪数
①与诈骗罪
冒充且骗财时,想象竞合。
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加重处罚。
③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④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钱财又恐吓的,触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三、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①买卖伪造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②盗窃伪造的,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变造和买卖行为不处罚】
①若事前通谋,一人伪造,一人贩卖,则成立伪造的共犯。
②否则,伪造者伪造后,贩卖者独立贩卖,不构成本罪。
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买卖行为不处罚】
四、聚众斗殴罪
1、只处罚首要犯罪和积极参加者
2、过失或者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律拟制,转化。
注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故意重伤、杀人的,应数罪并罚。
五、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1、罪数
①诱骗参赌,通过欺骗引诱他人参与赌博,定赌博罪。
②赌博诈骗,出老千,定诈骗罪。
2、开设赌场罪的形式
六、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前者要求公开进行,后者不要求。
@妨害司法罪
一、类似罪名比较
P302
二、窝藏、包庇罪
1、亲亲相隐,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2、窝藏罪与承继的共犯的区分。
关键:犯罪是否既遂
3、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都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限于既遂犯罪,否则构成承继的共犯。
3、本罪与侵占罪
①甲告知乙是贼赃,委托乙保管,乙后来据为己有,只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②甲隐瞒是贼赃,委托乙保管,乙后来据为己有,定侵占罪。
四、脱逃罪
1、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注意区分: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
1、只加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①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②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③以暴力、威胁抗拒检查
2、数罪并罚:
又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行医罪
1、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尔行医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
1、限于轻伤,若重伤,定故意伤害罪
2、“造成伤害的”,包括过失和故意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律拟制】
@毒品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行为方式之贩卖毒品
①有偿转让,但不要求营利目的。无偿转让,不构成。
②为了自己吸食而买,不构成贩卖毒品。
③代购代卖,构成共犯;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构成非法持有。
2、不论数量大小,计算方式
①针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只定走私、贩卖毒品罪,数量不重复计算。
②针对不同宗,既走私,又贩卖,数罪并罚,数量累计计算。
3、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依法管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明知对方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不论有偿无偿,都成立走私、贩卖毒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者有偿提供,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要求达到一定数量
2、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了毒品,之后又持有的,数罪并罚。
盗窃毒品,之后持有的,只定盗窃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卖淫犯罪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1、罪数
既组织,又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只定组织卖淫罪。
2、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升格
①强奸迫使卖淫
②强迫幼女卖淫
③造成被强迫者重伤或者死亡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介绍卖淫是双向介绍,单向的介绍嫖娼不属于。
2、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讲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拟制:本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就不包含】
2、方法:侵吞、窃取、骗取、其他
其他方法:①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②将公款支付给对方又以回扣名义索回
③公物私用
④公物登记为私人所有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总结:只要是单位行为,或者为单位谋取利益,就不属于。
2、行为方式:
非法活动:不要求数额和时间
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
单纯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与贪污罪的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4、罪数:P326
三、受贿罪
行为结构: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他人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1、贿赂: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服务。
2、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3、受贿罪的既遂问题:
①收受毫无价值的物品,属于未遂。Eg:收到装自来水的“白酒”,假币、假名牌在客观上有价值,构成既遂。
4、特别的受贿罪
①斡旋受贿
A.不能利用下属或者有制约关系的人的职权,否则直接定受贿罪。
B.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分:
前者:侧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侧重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四、行贿罪
1、主体是自然人。主观上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行贿人在被追诉以前主动夹带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与诈骗罪的区分:
行为人用无价值物冒充有价值物行贿的,受贿方属于受贿未遂,行贿人构成行贿罪,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的是财物,而不能是骗取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