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最为完美总结_12_15_6_27(材料)_刑法分则最为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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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最为完美总结
4、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重大伤亡(重伤3人或死1人)、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秩序)。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为忽视安全隐患。
6、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9、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直接管理责任人。
小结本节犯罪:
A)特殊主体(除交通肇事外);B)过失;C)违反规章制度;D)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均是单位忽视隐患,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动索贿】或【被动受贿+数额较大】;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亦是受贿。
8、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故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企董事、经理。复杂客体。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工作人员。三种具体情形:盈利业务交给亲友;高买低卖给亲友;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企主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者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者从重。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从重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主管或上级主管。小结本节:
1.特定主体(除行贿罪外),故意实施行为(除了国企的两个失职罪为过失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9-14项仅针对国企单位,犯罪构成要求有数额或损害程度的要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企管理秩序+国家经济利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持有、使用”行为并从重;不含购买。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行为犯。
3、持有、使用--假币罪:“购买”+“使用/持有”=[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额犯
5、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的--一般主体;转让--特殊主体。
8、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目的。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侵占而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范围很广:三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选择罪名。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兼具。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从业人员。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一般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之目的。四种情形:集中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空买空卖;自买自卖;其他。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裕的条件发放担保贷款。损失较大即犯罪。“关系人”指其近亲属或其投资、任高职的经济组织。
19、违法发放贷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上同。重大损失才犯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各种性质的公司、企业,纯正单位犯。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4、骗购外汇罪:三种行为形式: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单据;重复使用海关单据;其他方式。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明知而资助上述行为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25、洗钱罪:对象是“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违法所得。事前同谋者构成共犯。(相对于其他赃物犯罪而言属特别法的专门规定)小结本节:
1.均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2.本节的犯罪有七类:货币、金融机构、伪造变造票证证券、证券期货交易、放贷、外汇、洗钱罪。3.假币犯罪的量刑起点是4000元。注意[出售、购买、运输]者为行为犯。
4.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5.注意[逃汇罪]为纯正单位犯,且仅限于逃汇这一行为。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a)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b)其中须注意: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P145;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P146。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P147。其中须注意: a)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总结
b)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性质的定[贪污罪]。小结本节:
金融诈骗目的在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之目的。注意熟记犯罪的法定情形。
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故意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对记帐凭证做手脚;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数额犯。
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其他方法不构成本罪。
暴力、威胁过失致人死伤,属严重情节;故意者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3、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并转移、隐匿行为的。
4、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纳税后,用假报出口或其他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定[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小结本类型: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行为各自定罪: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出售伪造的、购买伪造的。同时有多个上述行为的,为牵连犯。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该“发票”指 实的、非伪造的)。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故意,情节严重。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12、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小结本节:
情节犯或者数额犯,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一般主体,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开拆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
5、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
6、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单位领导人。
7、破坏选举罪: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情节严重。实施该行为时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贿”等的――择一重罪处罚。
小结本节:特殊犯罪主体,除[侵犯通信自由罪]外。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①过失致被害人伤亡――本罪结果加重犯;②故意使人伤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2、重婚罪:结婚行为。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OR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3、破坏军婚罪:明知而同居行为或结婚行为。注意:利用职权胁迫*淫现役军人妻子定[强*罪]。
4、虐待罪:“残酷性”、“经常性”为特征,对家庭成员。①经常虐待致人死、伤的,为本罪结果加重犯;②一次性暴力致人死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亲告罪”,例外: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5、遗弃罪:特殊主体,即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6、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一般是以收养为目的。小结本节: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的结果加重情形和罪的转化情形。
2.分则的“亲告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但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检院、近亲属可以告诉。“侮辱、诽谤”的例外: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的例外:致被害人死亡除外。“侵占罪”无例外。
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
2、诈骗罪: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特别地,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
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诈骗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1、侵占罪:犯罪对象限于:A)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B)遗忘物;C)他人埋藏物。特征是“合法持有 + 非法侵吞”,且拒不交还,故以拒不交出、拒不交还为既遂的标准。惟一没有例外的“亲告罪”。
2、职务侵占罪:对应『贪污罪』。关键是两点:“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便利”。
特别地,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非国有)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职务侵占罪。
②“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职务侵占罪。
③行为人与本罪主体勾结利用其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共犯”。
④本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按主犯罪。
3、挪用资金罪:对应『挪用公款罪』。特征是“用后归还”。
三种法定情形: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3个月未还。
4、挪用特定款物罪:特殊主体,为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小结: 在“挪用”,可以凭行为人身份来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即使对象是国有资金。即非国有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定挪用资金罪。在“非法占有”,则不能绝对地以行为人身份来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1、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2、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
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失。本罪主要是对秩序的破坏,[妨害公务罪]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的职务活动。
1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等”;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1、聚众--斗殴罪:侵犯公共秩序;3~10年有期:①多次聚众斗殴;②规模大、影响恶劣;③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④持械聚众斗殴。
22、寻衅滋事罪:侵犯公共秩序 + 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注意:“追逐、拦截”妇女 + “强制猥亵、侮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小结本类型:
1. 本类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严重后果”。2. “聚众”类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3.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由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轻伤仍定该罪,但致人重伤、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
人死亡罪:注意区分: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致人死亡――本罪;利用迷信唆使信徒伤害他人――故意杀人罪。小结本类型: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的方式犯其他罪的,按所犯的罪定罪处罚。
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似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2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发展”+“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5、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而包庇、纵容。
26、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犯。复杂客体:治安管理秩序 +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传授行为”+“教唆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所教唆的犯罪]“数罪并罚”
2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秩序。
2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
2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复杂客体。30、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公众场合。
3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方式而非煽动他人用暴力(后者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主要处罚头目。方式有组织的和非组织的。
33、聚众淫乱罪:
3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5、盗窃、侮辱尸体罪:
36、赌博罪:客观方面表现:①聚众赌博;②开设赌场;③以赌博为业。
罪与非罪:①赌徒、赌棍、赌场业主――犯罪,普通赌博群众――批评教育;
②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局、发行彩票――聚众赌博,定[赌博罪]。
熟记:①行为人设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赌博罪]; ②被识破要求退还钱财时,“暴力、威胁,拒绝退还”――[赌博罪]从重处罚; ③致参赌者“伤害”、“死亡”――[赌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④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 OR [故意杀人罪]; ⑤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抢劫赌场――[抢劫罪]。
3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妨害司法罪
1、伪证罪:刑诉的――立案、侦察、起诉、审判阶段;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客观方面:①直接、唆使他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②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3、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客观方面:① 暴力、威胁、贿买等阻止证人作证;② 指示他人作伪证。注意:因采取暴力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上罪对象是“证人”,本罪对象是“证据”。
5、打击、报复证人罪:已经作证的“证人”。
6、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方面:①聚众哄闹、冲击;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小结本类型:
本类型的罪,内容比罪名窄得多,要仔细熟记。
7、窝藏、包庇罪:选择性罪名(前者对人,后者对物)。四种行为:①提供隐藏处所;②提供财物、资助逃匿;③提供便利帮助逃匿;④作假证明包庇(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包庇罪』须注意之处:
①行为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等有通风报信行为情节刑法分则总结
严重的”(虽仅是违法行为)亦定本罪。
②包庇的对象是“毒品”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③国家机关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④与『伪证罪』的界限:特定主体在刑诉中作伪证以包庇的,是伪证罪。⑤事前通谋为“共犯”,事后窝藏、包庇才定本罪。
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他人的赃物。行为人可以在行为前明知,也可以在过程中明知,但均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后。如与他人的犯罪有事前同谋,则构成[共犯]。
①为销售而低价收购的――销售赃物罪;②特定赃物犯罪――定其他罪名。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除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外,还包括与国家机关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
与『妨害公务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注意:致人轻伤――本罪;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行为的――非法处置罪;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行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2、破坏监管秩序罪:关押服刑的“已决犯”(仅监狱、看守所)
13、逃脱罪: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未决、已决的刑罚罪犯)
1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造成押解人员伤亡[数罪并罚]。
15、组织越狱罪: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已决犯和未决犯),以非暴动方式。
16、暴动越狱罪:同上,以暴动方式。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一罪论处。
17、聚众持械劫狱罪: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特征是:聚众、持械。小结本类:
1.各罪针对不同类或不同状态的犯罪分子,必须注意切勿混乱。
2.[劫夺被押解人员]致人伤亡――数罪并罚;[暴动越狱]致人伤亡――按一罪论处。
刑法分则之完美总结(下)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无期 + 罚金/没收财产:①首要分子;②多次组织或组织多人;③造成重伤、死亡;④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⑤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⑥数额巨大的;⑦其他严重情节。
2、骗取――出境证件罪:故意,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出境”证件。
注意:本罪实质上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行为,但直接定一个罪名。如果是为“自己”偷越而骗取出境证件,则按『偷越国(边)境罪(预备)』论处。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5~10年有期 + 罚金:①多次运送或运送多人;②运送工具不安全;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④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被运送人有“杀、伤、强*、拐卖”行为,对检查人员有“杀、伤”行为――数罪并罚。
6、偷越国(边)境罪:
7、破坏――界碑、界桩罪:
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小结本节: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两个罪名:过失致人轻伤的或暴力拒检的――本罪;有其他杀害、伤害、强*、拐卖行为的――数罪并罚。妨害文物管理罪
1、故意损毁――文物罪:文物包括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才犯罪。
3、过失损毁――文物罪: 小结本类型:
1.损毁“文物”是行为犯,故意和过失各自定罪;损毁“名胜古迹”是情节犯。
2.盗窃 + 损毁文物(故意或过失)――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但
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果加重犯。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5、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是[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法条。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小结本类型:
D)本罪特征是“盗”+“掘”特定对象,故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盗窃罪;盗掘其他墓葬――盗窃罪
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罪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故意。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菌种、毒种”的人员。过失。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过失。
4、非法组织卖血罪:行为犯。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5、强迫卖血罪:行为犯。暴力、威胁方法。如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危险犯。故意。
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特殊主体: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
8、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过失犯本罪。
9、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
1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和无助产士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特殊类型。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本罪。小结本类型:
『非法行医』及其特殊类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均包含“损害就诊人健康、生命”的内容,故致就诊人死亡亦定原罪名。此外,二者均为“情节犯”。
11、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违反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环境保护法》,排放处理“危险废物”,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将境外固体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致严重后果。注意: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非走私固体废物),如果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液、气态废物的――走私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一般水产品”。情节严重。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括“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保护植物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本罪;“在非林区”收购――销赃罪。唆使他人盗伐、滥伐后低价收购 / 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的购销分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须注意的有: 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E)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
2、非法持有毒品罪:运用上类似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数额犯。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象是“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象是“他人之物”,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从重。小结本类型:
罚。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特殊主体: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而向其提供。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小结本节: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罪的――累犯,从重(类型不同亦可、无时间间隔)。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组织――卖淫罪:多种手段: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
2、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①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②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③强*后迫使卖淫;④造成被’重伤、死亡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死刑+没收财产。
3、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但不以共犯论,此为“特例”。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引诱幼女卖淫罪:
6、传播性病罪:须在卖淫、嫖*过程中,明知而卖淫或嫖*。有可能会与[故意伤害罪]发生想象竞合。
7、嫖宿幼女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为[*淫幼女罪]。小结本节:
1.以强迫手段组织的――属想象竞合犯,定『组织卖淫罪』。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3.『组织卖淫罪』包含的行为方式内容很广,不另定强*罪。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自然人[组织卖淫罪]定,主要负责人从重。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目的,选择性罪名。
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特殊主体: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过失,即不知而提供,如果是明知而提供则为共犯。
3、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没有牟利目的。
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的特殊(限于播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又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5、组织――淫秽表演罪:
④刑罚:
数额 基本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5万元 1年~7年 7年~10年
5万元~10万元 5年~(10年)+ 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 + 没收财产
1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无期 + 没收财产 死刑 + 没收财产
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除泄漏国家秘密罪外)。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故意型。
2、玩忽职守罪:过失型。公务型责任事故。小结本类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又“徇私舞弊”的是情节加重犯。
3、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
4、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主体:国家机关人员、非国家机关人员均可。小结本类型:
1.注意犯罪主体不特殊。
2.故意和过失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此外,『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故意和过失也是如此。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16、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7、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8、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