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病退总结_办理病退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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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总结
一、申报时间条件
1、时间:5月8日(2012年)前向单位所在劳动局提出申报申请但是(但是医院截止盖章时间要提前8天就结束了),2、条件: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按照天津市关于规定(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鉴会统一格式,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申请书由本人签字,本人无法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申请书无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区县劳鉴办不得受理和上报。
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张用做申请人申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今年不再受理一代和临时身份证的申报。
3、始发病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诊断内容与申报病种一致,住院病历盖医院病案室章和医政(医务)科章。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等。
4、申请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在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启动后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到天津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申请职工在市安定医院、安康医院、安宁医院、人民医院、南开医院、解放军254医院、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院、中医药大学第二附院住院就诊的,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到以上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复印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等事宜。诊断证明书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诊断内容必须与住院病历诊断内容相符。《诊断证明书》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和医政(医务)科章有效。
5、住院及系统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医院财务专用章。
6、公示照片,需要将申请办理病退人员的病情、病种、病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到就诊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须在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启动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经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复印住院病历、开具诊断证明书和其他事宜。鉴定工作启动之前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申报无效。
2、申请职工在蓟县、静海、宝坻、宁河、武清所在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住院就诊的,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等事宜,须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诊断证明书》,经以上医院医务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复印住院病历、开具诊断证明书和其他事宜。
3、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等均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要留存,需提前自行复印。
5、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附件1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每次住院时间三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13.耳病:由原发病或肿瘤引发听力障碍,经系统住院治疗,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91分贝(先天性聋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