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小结_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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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小结

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暂不对外埠人口实行。

一、养老保险

(一)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目前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为11178元)。

用人单位:20% 农民工个人:8%

(二)参考文件

1、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月起实施;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83号令),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 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2012年4月1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二)参考文件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2012年3月19日发布;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7月28日发布;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2012年3月5日发布。

三、工伤保险

(一)缴费标准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考文件

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7月28日发布。

四、失业保险

(一)缴费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考文件

1、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1999年5月17日起发布。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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