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小结_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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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小结

一、资源的概念及分类

一般来说,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我们认为,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

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二、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也叫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三、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出现了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972年6月,来自113个国家的约1200名代表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以及在大会上印发的《只有一个地球》等材料,充分表明第一次国际性环境保护高潮的到来)。

四、1972年我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这次会议的影响,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五、1978年,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把环境资源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职责。

六、环境权的概念

蔡守秋先生的定义,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2、环境权主体和客体具有广泛性。

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七、环境权的类型

1、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自然人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环境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人。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须条件。

2、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权是国家拥有的保障全体人民环境权益的权利,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环境处理权、环境管理权、环境监督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履行国际义务等。

4、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享有的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当

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

八、资源权的概念

我们这里所说的资源权,是指自然资

源权。蔡守秋先生认为自然资源权是指有

关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将有关

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用权、处分权、收

益权等简称为自然资源权。

我们将资源权定义为:所谓资源权,是指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益。

九、我国自然资源权存在的问题

1、自然资源政策多变,资源权属不稳。

2、资源权属不明、不清,特别是土地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

间的关系不清,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所包含的内容不明,作为民事权利的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与作为行政权利的土地管

理权的关系不明。

3、确认、公示资源权属的手续不清、方式不明。

4、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无偿使用。

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3、预防原则

4、环境责任原则

5、环境民主原则

十一、环境民主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又称为公众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

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

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

众的切身利益。

概括地说,环境民主是指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

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公

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

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

十二、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1998年8月29日通过修订,2004年8月23日通过修订)所称的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按其利用类别分为农用

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

从我国相关法律有关地权的规定来

看,在我国,土地资源仅指地球表面陆地

部分,而其上水域及植被不属于土地的范

畴,其下矿产资源等环境要素亦被排除在土地资源的范畴之外。在我国,土地仅是

与水、森林、矿产资源各自独立、同时并列的环境要素之一。

十三、《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

场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上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上述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法》规定,在以下六种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十五、采矿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作为民事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出售、转让采矿权等权利。

十六、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是指以有一定密度、占一定面积的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栖息于森林中的动物等。

根据森林的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十七、草原资源的概念

草原,是指生长在温带气候区、半干旱潮湿的地区,以旱生多年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体的,可用于畜牧业的土地。《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通过修订)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草原是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十八、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对环境污染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即“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十九、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1、是伴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

2、通过改变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进而影响和危害人类

3、可通过多种途径对人体产生长期影响,受影响的对象多,危及的范围广,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二十、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可分为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

由人类活动直接产生的污染物,如工厂排出的烟尘、二氧化硫等,称为一次污染物,由一词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称为一次污染;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因受环境中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或由于污染物之间的相互结合或相互作用而生成一种或多种新的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如光化学烟雾,由二次污染物造成的大气污染称为二次污染。

二十一、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中的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并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的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22、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3、海洋污染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规定: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的活动。

24、《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防治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方面的规定

主要有: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报告书制度是指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

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

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

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

书。“三同时”制度是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海岸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规定。

(3)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

25、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

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与其

他类型的环境污染相比有以下几种特点:

(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2)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3)在影响范围上,具有噪声污染局

部性和分散性

(4)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5)噪声污染的危害性不易评估

2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8

2年制定,1993年修订)规定:0类标准,昼间50dB,夜间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位于城郊和

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4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

村居住环境课参照该类标准执行,2类标

准,昼间65dB,夜间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以及穿越城

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27、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于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那些污染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农药、电磁波辐射等。

28、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概念

所谓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也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

管理的组织机构、责权结构及其运行方

式。即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

将这些组织形式联系起来,并以何种手段

和方法来实现环境管理任务实施的合理化。

2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基

本要求

对于建设项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它的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分类管理。即:(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

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

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具体的假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0、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

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

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事实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1、“三同时”制度

(1)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2)意义:“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在实施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32、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

3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提起赔偿诉讼,其时限为三年;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履行。

34、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5、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实践中,环境犯罪大多是过失犯罪

36、我国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刑事法律责任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中专章专节(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另外在2001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二)》及2002年12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四)》中对涉及环境犯罪的一些罪名也作了相关修改。包括: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非法采矿罪

(7)破坏性采矿罪

(8)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9)非法狩猎罪

(10)盗伐林木罪

(11)滥发林木罪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的林木罪

(1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5)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37、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国家环境法的表现形式。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精神及法学界的普遍理解,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有:

(1)公约,包括区域性公约,全球性公约等

(2)双边或多边条约

(3)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4)国际习惯法

(5)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38、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简述题)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

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就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

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

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解决全球的环

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各

国的共同责任。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

展在世界的各个区域的表现是不平衡的,不同国家因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问题区分为发达国家的发展过度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的不同对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这一基础上,更进一步明

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造成全球

环境问题方面的差别责任,提出了共同但

有区别的原则。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

应负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从历史上看,当代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为了给自己创造大量的财富,向地球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从而积累形成;从现实角度看,发达国家也仍然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

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资源保护领

域提出的一项新的原则,它的提出,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资源保护中日益重要的主导作用,解决全球环境问

题必须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体现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39、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之法律解决方

(1)仲裁。仲裁时环境条约常常规定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它指的是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它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仲裁员作出的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裁决。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性的。

(2)司法解决。司法解决时指通过国际法院或法庭适用法律规定,以判决来

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里,可受理国际环境诉讼的国际环境诉讼的国际机构主要有三种: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

资源是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吉尼国际资

源,人力资源等,下一的资源则仅指自然

资源。

我们认为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

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的影响。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也叫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饼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的影响,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回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出现啦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第三章

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1978年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吧环境自然保护确定为我固定意向基本职责并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我环境资保护和黄金与资源保护的两大领域。环境权的概念:其一,将环境权理解为各种环境法律权利的总和及环境法权利。认为环境权包括,适宜环境权,参照环境管理权,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其二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的环境权利即,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本书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受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力,2.环境权是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环境权是最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4.环境法律义务是实现环境权的前提条件。

环境权包括,个人环境权[自然人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单位环境权【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权【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第七章

资源权【有关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涉及自由权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法中的物权和财产权,经济法中的所有权和产权,资源权中林权,土地权,矿产权,水面使用权等。

资源权的法律问题主要在这些方面表现:1.自然资源政策,土地政策多变,资源权属,土地权属不稳。2.资源权属不明,不清,特别是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不清,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内容不明,作为民事权利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作为行政权利的土地管理权的关系不明。3.确认,公示资源权属的手续不清,方式不明。4.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无偿使用。

第八章

环境民主原则又称为工总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改向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环境民主原则的内涵【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富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该原则明确啦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主人我地位,从根本上保证啦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实施环境民主原则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3。实施环境民主原则可以是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环境民主责任原则是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暴涨,规范了公民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环境民主的贯彻,需要做如下工作:第一,通过立法将公民的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增加环境资源管理的公开性和头敏度,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是的广大公民了解,环境资源的状况和政府的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第二尊重和维护公民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这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和公众参与的基本途径。第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组合社会团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群众运动,形成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基础,是民间环保成为一只积极力量。第五政府积极支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开展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学术交流,环境资源保护科技成果推广有效提高全民族环境资源意识,并为政府在环境资源决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第六,教育部门应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成环境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互为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第七,媒体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只能,提供啊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且把媒体关于环境问题报道的焦点地方化。

环境民主原则贯彻存在的问题,监督问

题。

土地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行政

区域关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按其利用类比

分为农用地,建设地,和未用地。另从我国行馆法律有段地权的规定来看,在我国

土地资源仅指地球表面陆地部分,而其上水域及植被不属于土地的范畴,其下矿产

资源等环境要素亦被排除在土地资源的范畴之外。在我国,土地仅是与谁,森林,矿产资源各自独立,同时并列的环境要素

之一。

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自然资源中涉及的水资源仅指陆地水资源。陆

地水资源由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组

成。其中与水资源保护有段的就是地表水

和地下水。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是为了家庭生活,禽畜引用取水,或者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

水许可。

采矿权: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他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而获得的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有关主

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工作。

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

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提拔两侧

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

不得开采的其他地区。】以上6种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段主管部门同意。

森林是指以有一定密度占一定面积的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生态

系统,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栖息于森林中的动物等。森林根据用途不

同,可分为5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

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草原是指生在在温带气候区,半干旱潮

湿的地区,以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或者饲

用灌木植物为主体的,可用于畜牧业的土

地,包括草山和草地。草原资源是由草和

其着生的土地够吃的自然综合体,是一种

可更新的资源,是发自畜牧业的基础。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

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是伴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是不可以避免的。2.是通过改变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进而影响和危害人类。3.可以通过多宗途径对人类产生长期影响,受影响的对象多,危及的范围广,造成的后果严

重。

大气污染可以分为一次污染,二次污染:有人类活动直接产生的污染物,如工厂排出的烟尘,二氧化硫等称为一次污染物,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称为一

次污染,由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因受环

境中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因素的影响,或由于污染物直接的相互结合或者相互作用而生产一种或多种新的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如光化学烟雾。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可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是石油型污染,粉尘性污染等。机动车船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含铅汽油。

我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质量标准。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者间接的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的活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醒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2.是一种感觉性公害3.在影响范围上,具有噪声污染局部性和分散性。4.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5.噪声污染的危害性不易轻易评估。

声音环境质量标准:0类,40—50适用于疗养院,高级别苏区,高级宾馆去位于城郊和乡村的区域。1类标准:45---55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2类标准,50--65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区混杂,3类55-65适用于工业区4类55-70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道两侧,以及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质,农药,电磁波辐射等等。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联系起来,并以何种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环境资源管理任务实施的合理化。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般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由国务院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队环境可能造成形象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以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所确定的,主要有一下几类。1.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报告书,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有点,切通过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防治措施可使环境影响大大减缓的,应当编制环境评价表,对项目规定的可能差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部产生影响或者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止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意义,1.是我国在实施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独创的一项是和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 ”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配无非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

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民事和行政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原则:无过错原则

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的区别

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侵害是人类的环境行为所造成的队环境的消极影响和有受影响的环境引起的包括人的利益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如

果造成,引起人们财产或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那么成为权利人指控的对象,便成为

环境侵权概念的内容,污染环境提起赔偿诉讼时效是 3年,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实行无过错责任

原则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以你个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环境侵权物过错责任的民法依据。

环境犯罪大多是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亲信的过失 我国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将境外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3.非法捕

杀,经营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4.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罪5,进口固体废物罪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非法狩猎罪,8.滥伐,滥伐林木罪9.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0.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11.毁坏耕地罪。

国际法律的渊源,有公约,双边,多边的条约,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国际习惯法,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

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

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相互

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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