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点(精心总结)_工程建设法规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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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
1、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国籍法;
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法的效力层级:A、宪法至上。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新法优于旧法。
7、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8、授权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
9、物权:A、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B、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C、担保物权;
10、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经营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1、《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2、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院确定;
1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14、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质量上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管理上的问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
16、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经批准、核准、备案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7、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50%,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30%;
18、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领取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既不延期的,自行废止。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一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9、二级企业业绩:12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单体
1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④单跨跨度21米以上建筑工程;⑤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⑥单项建安合同3000万以上;
20、企业合并:以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企业分立: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21、资质证书的:撤回(不再符合)、撤销(不合法获得)、注销(终止);
22、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为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④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满不满5年;⑥因非执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期满不足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的;⑧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所负责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⑨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⑩超过65周岁;
23、注册建造师不得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况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少于
52%
履约保证金≤10%合同金额→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25、必须进行招标的:单项合同≥2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④总投资额≥3000万;
26、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27、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行政表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
28、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④工程安全不良行为;⑤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29、经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⑥不可抗力;⑦专用条款约定或工
程师同意的其他情况;
30、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31、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合格之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未竣工的,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
32、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地准备时间;
33、欠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4、垫资:有约定的按约定,利息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35、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工程价款包含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④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6、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7、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追认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追认有效);
38、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如有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
39、融资租赁合同:(类似于分期付款)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