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基础知识总结(自己总结的)_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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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基础知识总结

一、名词概念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G20: 二十国集团 OECD:经合组织

ICT: 信息和通讯技术 GAAR:《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2号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相关知识

1.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发达国家普遍适用

《联合国范本》(UN范本)发展中国家普遍适用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有56个签约国,G20成员已全部加入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能正确反映经费支出,但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收入总额核定:(能正确反映收入,但成本费用无法确定)

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15%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率 3.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征收: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应税劳务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4.所得税境外抵免:

居民企业: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款均可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非居民企业:只对直接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间接抵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5.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境外收入-境外支出后的金额,并入境内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等,收入-支出后的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境外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境内外亏损+盈利>=0,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境内外亏损+盈利盈利的部分为实际亏损,按所得税法5年弥补

亏损20% 第二层和第三层:相邻一层直接控股>20%且控股相加>20% 间接抵免公式: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款按照企业向上一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占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税前利润-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额-向境外缴纳的预提税额

8.税收饶让抵免: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在国内视为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而在国内税款中进行抵免。(自己总结的,不是定义)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在境外不认定为应纳税所得,而在境内认定为应纳税所得的,不属于饶让抵免范畴,应在境内全额交所得税。

9.抵免限额= 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无论在境内是否享受优惠政策,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算

10.境内外盈利+亏损

先抵免当年的,再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 11.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的除外)从实际税负率高于我国的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可直接按规定抵免 12.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财产等,按照源泉扣缴办法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号。所得税税率为10%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财产等,判断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我国无权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为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财产,征收我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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