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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 损失后目标2包括: 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风险管理的方法
4.1 控制型风险管理4技术(P12):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4.2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P13):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无
5.1 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 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 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 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 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色。在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当地社会保险公司。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4)强调的原则不同。
由于人身保险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6)保费负担不同。
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2.2.2 保险与救济4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 保险与储蓄5不同: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5要素
3.1 可保风险的存在3.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 保险费率的厘定 3.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 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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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三)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四)“十年*”中的曲折发展
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中断20年,直到1980年恢复。
(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辉煌
1986年2月承保通信、国土2卫星,开创航空航天保险业先河。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人保独家垄断打破,多家竞争形成。
(六)全面开放条件下的中国保险业
①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机构120家。
②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同比增长39.06%。近20多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③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我国保险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④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三大特点:即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质量在提高和发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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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3.1)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
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只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损失时,足额保险足额赔偿;不足额保险,保不足,赔不足
3类型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3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风险合同
6、按保险人承保方式2分类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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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 按自然日期计算;
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 按生长期计算
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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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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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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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来自合同,如租赁,承包,承运合同等
5)此外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票房收入,利润等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3、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为他人信用投保 为自已信用投保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 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
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一般情况 特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三)保险利益的2变动—转移或消失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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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2原因
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 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4内容 1)说明 2)告知 3)保证
4)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3法律后果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隐瞒、误告(告知不实)、欺诈
2、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
(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 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
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
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不退保费。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有影响,或者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真实年龄不符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符合约定,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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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后果:(无须退还保费)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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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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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②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 ③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④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
⑤二者的客体不同。
(二)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1)、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2)、分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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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合同中的载明的免赔额
(1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1)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不包括在内。
(2)广告牌、天线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物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盗窃、抢劫;
(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3)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5)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1、企财的保险价值:
(1)重置价值:是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2)账面余额: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在华类的保险标的,但采用这一方式要求被保险人的账册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对于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注意慎重使用。
(3)市场价值:主要适用于不宜采用重置价值的保险标的,有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对于可以在市场上询价的标的,以询到的价格作为市场价值,一种是对于不能在市场询价的标的,可以采取重置价值扣除规定的折旧确定。
(4)其他价值:指除上述三种价值之外的其他方式确定的保险价值,通常情况下指定值保险。
2、企财的保险金额:保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属于超额保险,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属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免赔额:分为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1)设置免赔额的意义:
一是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可减少保险人对小额案件的处理; 三是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出。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1、影响企财的保险费率的因素:(1)地理位置与防洪设施;(2)特定行业与周边环境
(3)建筑物结构与场所占用性质
(4)防雷、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和公共消防队(5)风险管理水平与标的物风险分散程序(6)历年事故损失情况(7)续保优惠。
2、企财的保险费率体系: 基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区域标准费率(区域标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区域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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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区域系数=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它灾因损失占比*其它灾因区域系数(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标的实收费率 附加险费率。
(六)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企财的赔偿3方式:货币赔偿、实物赔偿、实际修复。
2、残值处理:归被保险人所有,在计算损失时进行扣除,残值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保险金额。
•如果保险合同中所保的标的包括多项时,应分项按其约定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进行计算赔偿金额。
4、施救费用的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5、扣除免赔额方式:每次事故免赔额是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与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之和的基础上进行扣减的,而非仅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上进行扣减。
6、重复保险分摊:按比例责任制进行分摊。
7、赔款支出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8、保险金额的冲减:保额金额应根据赔款金额进行冲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保额,但需按日承担补充费用,发生全损时,保险合同终止。
9、索赔时效: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其他情况: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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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 未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 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等;使用期限很短的零部件; 电脑等。
(二)保险责任:主要是机械电气事故与人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及一般的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为:
1、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行为(注意该行为必须是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该行为的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工人或技术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水平、安全技术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并考核获得上岗证书具有操作资格,操作过程中完全按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气短路造成的损失。
4、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突发性中止。
5、锅炉缺水。
6、物理性爆炸。
7、被保险人抢救受损保险标的所支付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9)机动车碰撞;(10)水箱、水管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机器损坏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如果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二者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损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有时,也可以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
(五)机器损坏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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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六)机器损坏保险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在分别计算出每台设备或每条生产线的保险费后,再根据总保险费和总保险金额倒推,算出一个平均费率作为对外报价的基准费率。一般都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
(七)机器损坏保险赔偿处理:
1、修理费用的赔偿:可以修理时,保险人赔偿基本修复至原状的费用,包括拆除、重装、运费、税款等。
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自行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材料费用、为修理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临时修理时,其费用没有使总修理费增加时,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按事故次数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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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额:是指企业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费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5)年度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的营业额,即出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收入,年度营业额=生产费用+维持费用+净利润
(6)标准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发生损失之日前12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即上年度可比的营业额。
2、营业额减少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
营业额减少的赔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其中:实际营业额=标准营业额*(1+营业额增长率+通货膨胀率)
3、营业费用增加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标准(实际)营业额-赔偿期营业额】*毛利润率+增加的费用(经济限度内)
经济限度=额外费用挽回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4、工资的赔偿:
(1)营业额减少所致的赔偿金额:从发生损失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13周为止,扣除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赔偿期限其余部分=工资率*该期间的数额-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的节省的任何费用,但不超过工资的50%*该赔偿期的数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加上前面所扣除的节省金额。(2)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赔偿金额:为超过营业费用增加所致毛利润损失所列明额外费用的那部分,但不得高于营业额减少所致工资损失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金额。
(二)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害保险单中的不足额部分
②损害发生时财产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 ③在损害已经发生后,未报告的存货的贬值。
④由于档案单证的灭失,无法收回损害前的贸易的欠款。
⑤由于损害的后果破坏了合同而遭致的罚款、损害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⑥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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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2)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3)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4)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若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给予赔偿。
2、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约定的赔偿期,3、其他注意事项
(1)对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小于应保的毛利润时,要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采取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
(2)不足额保险的赔偿计算的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部分)X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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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
3、不保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价值太大或无固定价值)(2)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不是实际物资)(3)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4)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5)无线通信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简陋屋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夫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险建筑。(8)其它不属于前两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承保家财险标的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区分直接承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并注意对它们采用不同的承保方式;
二是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与室内财产应分开承保,因为二者赔偿方式不同;三是对于室内的相关生活用品要分开承保,有利于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直接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暴雨积水、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体的倒塌;
4.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的倒塌以及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除外责任:
1、除外的事故、原因:
(1)战争、军事行动或*;(2)核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2、除外损失和费用:
(1)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2)地震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4)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家庭财产保险媒体、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5)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四)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根据购置价和市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2)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的按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占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占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占25%。特约财产的保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1、3、5年,约定保日零时至期满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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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计算征收。
(七)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全损(保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赔偿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和部分损失(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低于保险价值时,按比例赔偿)两种方式赔偿。
2、室内财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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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贷保证险的赔偿处理:
(1)涉及与本保险财产关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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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因为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证明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保险人无需负责。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这些运输工具如领有公共行驶执照,可以在保险区域之外的范围内活动,风险较大,不宜在建筑工程险中承保。但是,对于没有公共行驶执照仅在工地上行驶作业的推土机、吊车等,可以作为施工机具设备投保;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硷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的终止日期。
3、保证期保险的三种类型: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
(六)建筑工程险的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确定:原材料、设备、建造费、安装、运输、保险、关税、其他税费、其他费用(2)保险金额调整:超出原来造价、工程细节精确记录、建造期超过3年每个12月申报总造价、保险期满3个月内申报总值;否则视为不足额保险。
2、赔偿限额(p135)
3、免赔额(p136)
(七)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p136-137)
(八)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p137-138)
三、安装工程保险
(一)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二)安装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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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或配套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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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险; 3.除要求条件,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四、道路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而被处罚的款项; 3.向道路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求助基金的孳息; 5.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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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
四、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内水路、陆路保险期限:
①责任开始:必须同时具备“签发保险单”和“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可储存处所”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②保险责任终止于保险货物运至该保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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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版
一、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已信用的保险
二、合同保证保险包括: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①标的不同②性质不同③责任范围不同④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四、忠诚保证保险责任: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范围: ①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
③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 ④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的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证、总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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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核幅射 ④医疗事故
三、意外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
1、意外险种类:
①按风险分类为普通意外伤害险、特定意外伤害险
②按责任分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③按投保方式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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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保障保险:(4)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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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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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不仅需要承保大量的可保风险和标的,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主动的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趋于质均划一。通过承保质量的提高,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1、保险人选择风险的表现:(1)尽量选择同质风险,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
(2)淘汰超过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2、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
接受承保。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后发现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过核保标准,而对保险合同做出淘汰性选择。包括保险合同期满后不续保、按保险合同规定事项予以注销合同、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终止承保、解除合同三种淘汰性方式。
(三)风险分散原则: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保险人分散风险的做法: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核保时的风险的分散主要表现在对风险的控制。即保险人对将承保的风险适当加以控制,目的是为了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同时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主要方法是控制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对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实行比例承保(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保险人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手段使风险空间上得以分散,同时又以提存各种准备金制度,使风险在时间上得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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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市场占有率,使保险企业集中有限的精力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可深入了解细分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适用于资源有限实力不强的小型企业。缺点是:如果目标市场集中,经营的保险险种少,则经营风险较大,一旦市场保险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有强大的竞争对手介入,就会使保险企业陷入困境。
(二)营销组合策略的分类:险种策略、费率策略和促销策略。
1、险种策略的分类:险种开发、险种组合(分为扩大险种组合、缩减险种组合、关联性小的险种组合)、险种生命周期策略(分为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三个阶段)。
2、费率策略的分类:低价、高价、优惠价(统保、续保、趸交、安全防范、免交或差值保费等优惠方式)、差异价策略(地理、险种、竞争差异化策略)。
3、促销策略的分类:广告、公共关系、人员促销方式。
(三)竞争策略需要考虑的因素:竞争地位(又分市场领导者、挑战者、跟随者、拾遗补缺者)、企业目标、经营实力、市场机会等。
四、保险营销渠道的种类: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按授权范围不同分:总代理人、地方代理人、特约代理人。
2、按代理对象不同分:专属代理人、独立代理人。
3、按代理性质不同分:专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的分类:按险种分为人寿保险经纪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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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部管理松散。
二、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客户分类: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
1、根据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完整的客户信息档案。
2、留住老客户,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
3、细分客户、识别重点。
4、积极进行市场的二次开发,提高保险单附加值。
(一)开展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要件: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加强业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员的综合素质,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规范公司的客服体系。
三、客户关系管理的技能:客户分类管理、客户忠诚度管理、新客户开发、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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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分类: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其它准备金。其中非寿险
2、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准备金。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保险法105条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银行存款占比持续下降,债券投资已占到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48.5%,成为最大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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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2、保险专业理赔工作人员:专职核赔人员;保险代理人;理赔服务机构;独立理赔人四种。
3、保险理赔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二、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包括损失通知、查勘定损、审核保险责任、疑难赔案调查、赔款理算、核赔、结案、支付赔款、代位求偿、拒赔等步骤。
1、损失通知:48小时时限,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将期间为二年。
2、查勘流程:
3、定损流程:
4、审核内容:保单是否有效;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引起;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是否有欺诈。
5、疑难赔案调查:有欺诈嫌疑的案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涉及内部人员的虚假赔案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6、赔偿金额估价的方法:实际价值、重置价值、约定价值。
7、核赔的内容:参与查勘过程、根据保单载明的项目及相关条款,对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证明等材料判定保险责任;核实损失范围、程度、金额是否准确合理;核定赔款及施救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出具核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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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保险费率的监管方式: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自由竞争费率。
5、办理再保险的规定:自留额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6、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投资的三个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内容:资格审查和培训、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沟通机制。
四、保险行业自律: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
1、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属于非官方性质。
2、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保险行业自律在保险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施加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制定供市场统一使用的保单及其费率最低标准等。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保险业的自行管理只能出于自愿而不能加以强制;管理的范围只是保险市场上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成立保险同业组织的目的在于保障或增进保险业本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等,所以,保险监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或政府,行业自律只能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