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结_资源税法总结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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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和确认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税法分类

1、基本法、普通法

2、实体法、程序法

3、对流转额课税、对所得额课 税、对财产课税、对自然资源课税、对行为目的征税

4、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税法所具有的共同要素: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免税 法律责任 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税负转嫁。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对什么东西或行为征税)

1、概念:征税对象,又叫做课税对象,是税法上标的物,也就是课税客体,即指对什么课税。

2、作用——税种的性质、名称、征税范围、作用、税种之间的区别。

3、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化; 从量、从价。

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表示方法—概括法、列举法。

三、税率

概念:税额占计税依据的比例。作用与地位: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比例税率

1、定义: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无论其数

额大小,都按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制度。

2、特点:等比税负、计算简单、税负透明

3、优点:效率优先

缺点:税负不合理

4、种类:统一比例税率、差别(产品、行业、地区)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5、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计税依据×税率 累进税率

1、定义:累进税率是指根据课税对象数量或比例的大小,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课税对象的数额或比例越大,税率的越高;反之,课税对象的数额或比例越小,税率就越低的一种税率制度。

2、特点:按能负担

3、优点:税负合理

缺点:鞭打快牛、保护落后 4、种类:依据(额累、率累、倍累)、方法(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定额税率

1、定义: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额,时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征税数额的一种绝对税率形式。

2、特点:等量税负

3、优点:税负稳定;在优质优价得条件下,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4、缺点:财政收支不对称

5、适用范围:从量计征的税种

6、种类:单一定额税率、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7、基本计算公式:课税对象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四、纳税环节

概念:税法上规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作用:决定税收制度结构;关系到税收征收管理的难易度;决定经济活动各环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一次课征、两次课征、多次课征

1.单一环节的税收是指在商品和收入的循环中,只在某一个课税环节上进行课征的税收

2.多环节的税收是指在商品流转或收入形成和分配过程中,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进行课征的税收。

五、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

2、计税期限:税法上规定计提税款的时间。

3、缴款期限:税法上规定缴纳税款的时间。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即构成欠税。

4、作用: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

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

六、减免税

概念:税法上规定对某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

减税免税的形式有三种:

税基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的税收照顾,包括起征点与免征额。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

起征点:税法上规定课税对象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没有达到起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点的,对其全部数额进行征税。

免征额:税法上规定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七、法律责任

1、概念:税法上对税收活动中的当事人及相关关系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

2、税务活动中的当事人及相关关系人 纳税人、税务工作人员、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其他有关人员。

3、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违反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税

务登记、纳税申报、帐册保管、发货票的管理)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

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流转税

价外税

一、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规定(征税范围):

1、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 典当业的死当物销售以及寄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除外)

2、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销售(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特点:

1.营业收入额——计税依据——税源广泛 是价内税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税负合理

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统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3.计征简便,便于管理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征税范围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

现行营业税范围为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注意:

1、金融机构货物期货的买卖——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2、广告的播映——服务业——不属于“文化体育业”

3、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有权

4、单位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行为范围——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接受方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2.水路、航空、管道和其他陆路运输的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一般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

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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