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相关问题总结_案件侦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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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相关问题总结
一、补充侦查发生原因
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主要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刑诉规则》第267条)。
二、补充侦查发生阶段
补充侦查发生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详见:《刑事诉讼法》第68条,《刑诉规则》第101条)。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详见:《刑诉规则》第265条)。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详见:《刑诉规则》第266条)。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详见:《刑诉规则》第267条)。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和第166条)。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三、补充侦查时限
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法庭审理阶段的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决定自行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款),即使是改变管辖的案件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也不得超过两次(详见:《刑诉规则》第271条)。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补充侦查完毕的处理
侦查终结(包括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35条)。
1、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侦查部门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刑诉规则》第262、263条)。
2不起诉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刑诉规则》第286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刑诉规则》第288、289条)
3、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刑诉规则》第279条)。
赵
文
20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