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假药、劣药总结_药事管理假药与劣药
药事管理与法规假药、劣药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药事管理假药与劣药”。
药事管理与法规假药、劣药总结我们在药学专业枯燥的学习时,很多同学想着各种办法记伍这些枯燥的专业知识。小编收集整理了这些年大家分享的“口诀”,其实最好的口诀是自己整理口诀。不过他人的口诀可以给我们点子。让我们也去总结编出自己的记忆方法。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 药事管理与法规假药、劣药总结...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确认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口诀】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充分)
【口诀】 以假充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口诀】 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变质污染的假药禁止使用!
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口诀】含量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口诀】其他 材料批号有效期有问题的——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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