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考点总结_民法考点总结详细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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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考点: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1: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考点2: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考点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1: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

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元;

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

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考点: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考点: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三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考点: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考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考点: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

性和恒久性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考点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考点2:

先占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无主物;

2、必须是动产;

注解:

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权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标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考点3:

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混合、附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考点4: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考点5: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考点6:

善意取得制度 法条分析 强化记忆: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1、赃物不

2、适用善意取得;

3、所有人不

4、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

5、适用善意取得;

3、不动产以及依法不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考点: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征收。

三、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

(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

四、所有权的消灭 考点:

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考点:

《民法通则》第78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节

共同共有 考点1: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考点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十一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考点: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

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身份的多样性,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

第十二章

他物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考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

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取得。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提供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

注解: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考点1: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考点2: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抵押权的设定 考点1:

抵押权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有时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可以分为两种: 其一,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其二,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 考点2: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考点: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三)、抵押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五、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质权的概念 考点: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

2、是否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定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二)、质权的种类 考点1:

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考点2:

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设定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权的设定 考点1:

动产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考点2:

权利质权的设定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

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考点1: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 考点2: 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考点:

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与债权 考点:

债的含义

二、债的种类 考点:

1、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以把债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可以把债分为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3、根据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人数,可以把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

之债;

4、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内部关系,可以把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考点1:

引发债发生的原因 考点2:

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二、债的变更

(一)、债的内容变更

(二)、债的主体变更 考点1:

债的主体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三种情形。考点2:

债权转让中应注意的情形

1、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不得转让的债权: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B: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考点3:

债务转移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情形。前者的转移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考点4: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发生的场合 继承、企业合并、合同承受。

三、债的消灭 考点1:

引起债消灭的原因

包括: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消、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考点2:

债的抵消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考点3: 债的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三节

不当得利 考点1:

不当得利的概念及特征 考点2:

对不当得利的处理

第四节

无因管理 考点1: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

无因管理的处理

(三)、赠与合同 考点1:

赠与合同的特点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考点2:

赠与的撤消

赠与合同的撤消,可以分为任意撤消和法定撤消两种。

关于任意撤消,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消。

关于法定撤消,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消赠与: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考点3: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点4: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点5:

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五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考点1: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考点2:

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身份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考点3: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第二,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第三,权利对象不同; 第四,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点1:

我国继承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包括:

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考点2:

继承权平等原则的内容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行使

(三)、继承权的丧失 考点: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包括: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放弃 考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五)、继承权的保护 考点: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

第五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考点1:

法定继承在继承中所处的地位 《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

理。考点2: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2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考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考点1:

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

适用遗嘱继承; 考点2:

转继承的成立条件

1、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而且后者必须后死亡;

2、当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尚未分割;

3、必须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考点3: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4、继承的主体不同;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六节

遗嘱继承

一、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考点: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考点: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不同;

2、是否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不同;

3、效力不同;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考点:

1、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它类型的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口头遗嘱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场见证。而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考点:

遗嘱实质条件的内容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三、遗嘱的撤消、变更和执行

四、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考点: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五、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特征(2000年案例分析)考点:

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2、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考点:

遗产的分割原则

1、先遗产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的分割办法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考点1:

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内容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考点2:

辨析:“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考点: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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