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行为知识点总结 郭硕_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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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
(一)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民事行为是法律事实之一种
法律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非行为事实(事件、状态)
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行为时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情谊行为
1.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2.情谊行为由于欠缺效果意思而不产生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其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意义。
3.区分意义:有助于正确的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的限度
(四)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
1.准民事行为时表意行为之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准民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相比欠缺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与民事效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包括催告、通知、宽恕。
(五)民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
(1)单方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特点是无需他人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有相对人的(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如撤销行为,遗嘱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
(3)多方行为: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股东。(4)区分意义:判断行为是否成立。
2.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
(1)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实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行为的直接性和效果的绝对性。
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2)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母的的行为。后果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变动。
(3)区分意义:使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行为: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技能成立的行为。
(3)区分意义:不要式行为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
6.主行为与从行为。以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1)主行为: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纯在就可以独立的成立的行为。(2)从行为: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3)区分意义: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住行为无效或者消灭的,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者消灭。
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民事行为有无独立的实质性内容。(1)独立行为: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2)辅助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的生效。
(3)区分意义:辅助行为只不过是独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行为在没有辅助行为之前不生效。8.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民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1)有因行为: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原因是是指行为的目的。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2)无因行为: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易原因为要素的行为。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3)区分原因: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时行为有效。
(六)民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证明力强
(1)一般书面形式: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2)特殊书面形式:公正: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民事行为的公正行和合法性得到确认。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行为人将去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
3.默示形式行为人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义的形式。
推定形式: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的、、沉默形式: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根据某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二、意思表示
(一)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3.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根据意思表示应否向相对人表示。(1)有相对人: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广告、(2)无相对人:指无需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
(3)区分意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2.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2)区分意义:生效时间不同。对话意思表示,从意思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了解的状态。非对话,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3.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1)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债务的免除,捐赠。
(2)必待他人的意思表示,始能成立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的定立。(3)意义: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非。构成双方法律行为。4.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和不健全
(1)健全: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所为的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1.单独虚伪表示。是一种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有法律价值;当事人表示的意志与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不一致。(2)效力: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2.通谋虚伪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1)构成要件: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一表意人和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2)效力:原则上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效力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4.错误: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是一种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
(1)种类: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内容错误: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内容发生错误。如造成当事人间的管理义务严重不平衡可以撤销该民事行为。
传达错误:传达人和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五)意思表示不自由。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1.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未被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无意识、精神错乱中、无行为能力不是),情形有三,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包括本无错误而陷入错误和本有错误而错误严重。;;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2)只要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与本人利益有关就视同本人的欺诈。2.胁迫:
(1)威胁: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想恐吓,是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2)强迫: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3)构成要件:需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可是是对本人和其亲属。胁迫的对象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已经开始的损害,不足以构成威胁,若告知对方将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时期损害继续而使其陷入恐惧的,也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使表意人陷入恐惧;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胁迫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具有违法性(目的或手段违法);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慌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3.趁人之危: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相对人客观上处于为难处境(2)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而蒙受重大不利。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 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2.特别成立要件: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二)生效:已经成立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要件(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2)形式要件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妨碍相对人的利益(形成权的行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2.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事实 3.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法律效力。解除:又称消灭。指民事条件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发生时失法律效力。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标准 附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附否定:指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4.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效力
(1)条件成就: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