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时间总结_药事法规时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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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法规中的时间表
时间
内
容
30年20年10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申请延长保护期限的,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15年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年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7年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药学与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6年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述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为5年
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药品GSP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SFD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
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医疗机构制剂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SFDA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年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GMP要求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
GMP规定批生产纪录、销售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3年
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记录的保存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2年
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在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药品零售企业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GSP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1年
违反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每1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每1年汇总报告一次
药学或相关专业双学士、研究生班或者硕士毕业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可报考执业药师
GMP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1年至少体检一次
GSP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每1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的,应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1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个
月
中药保护品种需在保护期满前6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限
中药材GAP证书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医药产品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进口药品注册证》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需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换发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个
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注册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个
月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0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15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
违法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企业被责令要求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10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7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在听证
人民法院接到起行政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SFDA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5日
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
3日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2日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48小时(2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日/ 1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
处方开具当日(1日)有效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1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1日)供应
1.处方限量
(1)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次常用量(注射剂)、7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门(急)诊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剂)、15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2)第二类精神药品:7日常用量(3)毒性药品:2日极量
(4)一般门诊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3日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2.处方保管
1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2年(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店中的普通处方)、2年以上(药店的外配处方)、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