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思考题总结_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总结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表述为: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阐述法律关系三大要素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法律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法律义务)。解释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主体范围和客体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1、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密切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带有强制性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管理主体,即国家机关,他们在经济法律中的权利体现为权限,是不能随意放弃的。

2、其他主体,即企业和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户农村承包户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经济行为;

3、科学技术成果(智力成果);

4、经济信息。4 阐述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及例外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划分法院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重点关注和经济关系诉讼有关的内容):

1、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教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诉讼。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

2、只能在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法院中选择;

3、只能协议一个管辖法院;

4、协议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7 什么是公开审判?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法院调解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起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上诉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的行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直接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客体:按普遍、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由高级及以下法院审理;

3、时间:一审判决后的15天,裁定之后的10天;

4、上诉方式:上诉状、书面。再审案件的提起有哪几种途径?

1、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再审;

2、人民检察院要求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 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人资两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由最高数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因为其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必须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区别。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

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如下:

1、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资合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也就是股东对公司只负缴清其股份金额的责任,但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到法定的人数,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分开的,这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虽为全体股东所有,但具体的经营管理权却不操在全体股东手中,负责公司一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是董事会和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至200人);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克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形式、股份转让及其限制规定。股份发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所谓设立发行,是指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资本数额为目的的股份发行。由于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分,因此在不同情况下股份的发行也有较大的差别。在发起设立中,股份发行表现为发起人不公开认足公司成立所需资本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认足不少于公司首期股份35%的股份。新股发行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以增加公司资本或公司资本募足为目的的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出让股份给受让人,使其取得股份而转移其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教授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合伙企业的特征、财产转让的规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会运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入伙的相关规定: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

2、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灵活,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管理机制上,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外资企业不同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其全部资本必须是外商投资,其财产和净利润为外商投资者所有,风险和亏损亦由外商投资者独自承担;

3、外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其经营活动受我国政府的管理,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注:以下各题在讲课时曾经作为复习题,但总复习课上老师未提及。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案件有哪些?(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大小、繁简程度、影响大小、当事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等情况,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阐述专属管辖的范围。(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3 解释移送管辖。(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件并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不同之处是什么?(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25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那些案件不公开审理?(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下列情况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什么是合议制?什么是独任制?(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制度。什么是第三人?第三人有哪两种?(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则是基于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二、代理权限不同。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一切复议行为,而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第三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撤消复议申请、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

三、代理人的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人只能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近亲属担任;委托代理人则可以由近亲属、律师或复议机关批准的其他公民担任。

四、被代理人的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人;委托代理人不受此限。30 解释缺席审判、撤诉、延期审理的含义。(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缺席审判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延期审理的条件: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点?它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见下:

一、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二、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三、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四、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五、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

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股票和股份的概念和特征分别是什么?(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股票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证的书面凭证。股票代表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每一股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同股同权”。

股票的特征:

1、证明凭证;

2、有价证券;

3、要示证券;

4、无限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成份,是计算公司资本最小的、均等的构成单位。公司资本总额分成若干相等的单位,以每个股东拥有其单位数的多少来作为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以及流通转让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特点:

1、股份一律平等(平等性);

2、股份可自由转让(可转让性);

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

4、股份的不可分性。

股票发行的限制。(总复习课上没有提到)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2)股票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总结.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总结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思考题 经济法 概论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思考题 经济法 概论
[其他工作总结]相关推荐
    [其他工作总结]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