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总结_10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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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来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根据平等原则,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平等地诉诸于私法上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得采用强制命令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的问题。
(二)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合同终止后保密、合同解释都要遵循诚信原则。
(五)合法性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遵守其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合同严守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2.合同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要约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6.属于要约邀请的典型行为: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7.商品标价陈列,在柜台或货架为要约,在临街橱窗若没标明出售则不是要约。
8.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承诺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它不是要约,是单独行为。
9.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关键看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10.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11.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2.撤回与撤销的区别: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4.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5.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对于对方提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6.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口头合同---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
2、书面合同:(1)普通的书面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
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完成规定或约定程序的时间。
17.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18.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9.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 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 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 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 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0.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 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 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 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 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 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单独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6.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①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②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③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缔约过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5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是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27.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其一,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其二,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其三,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其四,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28.合同的保全: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特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9.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存在;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30.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强制性。
3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A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后果;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特殊情况下为过错责任原则:
1、无偿合同,2、运输合同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
33.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
3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35.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作义务的原则。
36.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37.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3、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38.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9.后履行抗辩权: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后履行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者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构成要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违约。
40.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41.情势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42.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合同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构成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行使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
3、行使方式--诉讼
4、费用承担--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