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各阶段的定期限_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条文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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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法定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

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侦察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6.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7、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

延长,无具体期限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检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自收到提请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

(四)审判期限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该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查院、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公告开

庭时间、地点。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

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

程中认为需改变管辖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算审理期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

内补充侦查完毕。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

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次日起7日内交付执行。

特别提示:

一、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司法机关违反上述法定期限之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并可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在发现违反前述法定期限之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立即委托律师,向违反法定期限的司法机关出具律师函,并要求得到书面回复,并将该回复保存好,作为要求处理违法人员的证据或者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据。

三、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意识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与前述违反法定期限之行为的抗争,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关于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诉第九十二条}

2、刑拘时间(最短2天、最长37天):{刑诉第六十九条}

1)刑拘3天内

1)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

2)最长30天内

3、检察院批捕时间:7天内

4、刑拘、逮捕后的通知、讯问时间:24小时内{刑诉第六十四条、六十五、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5、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最短30天内、最长7个月):

1)不得超过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1)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2)重大复杂-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3)可能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6个半月)

1、1个月内{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2、重大复杂-可延半个月{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3、补充侦查期限{刑诉第一百四十条}

1)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两次为限(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13个月){刑诉第一百六十八条}

1、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重大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可再延期1个月

3、延期审理情况:

1)当事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2)公诉人发现需补充证据,提出建议的,应当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3)合议庭发现有立功、自首情节,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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