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的小结_孳息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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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一个总结
一、买卖合同的特点
“三转”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33条)
(一)什么是交付
对于动产,交付是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交付是登记。
(二)几个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
所有权保留:条件或期限满足时交付(HTF13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简易交付:合同生效时交付(HTF14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时交付(WQF27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试用买卖:购买或视为购买时交付(HTF171条)(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交付。
特殊动产:法律规定特定动产需办理法定手续方能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转移: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F142条)
所有权保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简易交付,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占有改定,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转移。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风险,出卖人负担;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员同意购买或期限届满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在途买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HTF144条)。 一方违约的。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HTF143条、HTF146条、HTF148条)。
四、孳息转移
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HTF163条)。
五、说明
HTF是指合同法,WQF是指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