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_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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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排他性。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就行;不适应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就是请求权了)。

4.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适应诉讼时效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4年必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是知识产权请求权(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却要适用诉讼时效、加害方有错、己方有损失才行。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委托著作权归受托人)

6.期待权:期待的是法律上的保护权利。如合同约定的保留物权;附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保留权利。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7.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自助。只有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如紧急避险和形式紧迫时,才可以实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一般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该寻求公力救济。

8.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遗腹子留遗产)

9.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①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无继长辈受益人先死,同辈同时死)10.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1.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 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法院依法宣告。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①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②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42103一配二父子三兄祖孙,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顺序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12.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的正常成年人,16≤人<18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人<18岁的未成年人;②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订立的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不能订立的单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无效(比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合伙协议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的小孩子;②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有效;与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有效;订立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或合同,无效。13.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定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父或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法定监护,不管是否离婚都是一直存在的,但是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监护责任重一些(也就是说未与这个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只要承担补充责任)。14.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有关单位同意的亲属、朋友;有关单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

上述两种法定指定监护都是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民政部门不是指定单位),并且是必经程序,未经指定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30日内起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少病监指定前置)

委托监护的监护职责不转移,一般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受托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幼儿园、学校的生活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发生移转。父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15.专业的知假买假然后请求赔偿的法院不支持。但是新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然后遭受了侵害,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按照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还可以按照实际物品的3倍赔偿(且最低500元);如果是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有问题还生产销售的,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并且可以处以2倍以下该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经营者恶意和消费者遭受严重损失)16.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但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具体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就直接以侵害具体人格权起诉。侵害一般人格杈的构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17.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造成痴呆、精神失常算心理上的健康权)。身体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与人体相连的不能拆卸的假牙、假肢都算身体的一部分,能拆卸的只能算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自己本人主张,如果死亡了,不能继承、让与赔偿,但是如果死亡前就已经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做出承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要严重,不是具体人格权,不继承让与,除非已起诉和书面承诺赔)

18.姓名权的侵犯只有三种: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谋取不正常利益)、冒用(冒名顶替)。

19.侵犯肖像权,指面部特征,而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0.荣誉权,必须以获得荣誉称号为前提。侵犯名誉权,必须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侮辱、毁谤,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如果是一类人则不构成,要被第三人所知悉。方式有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动作侮辱、文字侮辱等。

21.发表权是一次性的(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隐私权是一次性的,发行权、商标权、知识产权都是一次性的。专利的许可使用一次性。(一次性是指该权利所有人自行许可别人使用、公开)22.隐私权:公布公共利益,不能算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利益、秘密,即使是为了他好,也是侵犯了隐私权。2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4.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以侵权之诉才可以)。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人、审结、不提侵权诉、不严重的不精神赔偿)

25.法人的分类。①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以人为集合)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集合)。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法人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可能是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有意思机关。设立后属于设立的人。一人公司也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的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①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在所不问。

②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设立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中国法学会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以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设立法人的目的。

③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2)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无意思机关。设立后与出钱的人无关了,聘用理事会管理。

26.《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2)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以下特点:①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参与民事活动时,才属于以公法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并与相对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②机关法人因属于公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

3)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②绝大多

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

4)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属性各不相同:①有的属于公法人,如共青团中央,妇联。②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中国法学会。③有的属于财团法人,如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①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情。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27.意思表示: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行为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有法律效果)。有明示、默示、推定表示。28.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④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曲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9.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一经作成即生效。如捐助、抛弃等。遗嘱是法定作成即可,死亡时生效。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必须向相对人作出,并到达对方,否则无效。一类是对特定的人(大多数);一类是对不特定的人,如自动售货机和要约广告、悬赏广告。撤回意思表示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同时到达的(要约也一样)意思表示即已经撤回。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要看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点。对无限制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纯获得利益的到达无限人即有效,否则要到达其法代才有效。

30.单方法律行为是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双方法律行为要有相对应的两个意思表示才可,多方法律行为是多个意思表示。(不是指有多少个人)遗嘱是财产法律行为。捐赠是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所以是双方法律行为。要看合同成立的时候是否双方有义务。?31.实践合同(诺成法律行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代保定借款)32.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能真不违法)

33.意思表示不真实:①有意的表示不真实:双方虚假行为(相方通谋作假)、戏谑行为(善意玩笑)、隐藏行为(表面的行为无效,被藏起来的行为如果符合条件则有效,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真意保留(恶意玩笑,一般有效,例外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假戏藏真)

②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三:(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意思作成时间点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对标的物的价值误解不算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2>解释先于错误;误载不害真意(双方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只是写错了名字、数字、价格而已)。动机错误不算重大误解。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都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34.意思表示不自由:①欺诈。故意隐瞒真相,希望对方中招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方真的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有因果关系);对方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欺诈订立遗嘱的无效;其他欺诈的可撤销。欺诈人不具有撤销的权利,只有被欺诈人才有,1年时间(不论被欺诈人是否获得利益)。第三人欺诈(代理不是第三人欺诈,因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要看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如果善意则被欺诈人不能撤销,恶意则可以撤销。(例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代理行为中,要按照代理人来判断是否具有欺诈要件,但是只有被代理人才有被欺诈的撤销权。如果欺诈使对方陷入狭义动机错误,构成欺诈。但是如果是狭义动机错误误解,不算重大误解。

②胁迫。故意预告将要实施危害,对方因此而恐惧,并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胁迫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不正当)。第三人胁迫的,受害人都可以撤销。(与欺诈不同,因为胁迫的危害性更加大)。胁迫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胁迫的其他合同可撤销。

③乘人之危。乘对方危难之际,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并由此遭受了重大损失。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乘人之危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④显失公平。双务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精误乘要重大损失,欺胁损国订遗嘱均无效。欺瞒真相,胁告恐惧,乘难明显不公平)35.附条件合同:把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该事实合法、可能发生)

附期限合同:把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或者是时间(当事人约定)。合同已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条件不确定,确定变期限)36.可撤销合同的类型。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1年除斥期间。必须起诉或仲裁才能行使撤销权。(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1)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3.撤销权的享有者。(1)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杈;双方均构成重大误解的,双方均有撤销权。(2)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4)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的,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37.效力待定的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1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未标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追认的自始有效。善意的人可以撤销合同,但是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到达前。②无权代理合同(但是不构成表见代理);③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限人、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可以起诉或仲裁撤销,也可以通知撤销,而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合同)必须起诉或仲裁才能撤销。(可撤要诉讼,效力待定可诉可通知解除)

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不能适应善意取得,但是无权处分的适应善意取得。38.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违法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不因无权处分影响效力,但是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善意买受人可以适应善意取得。(善意只能是合理价格,善意赠与不是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擅自转租房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非法转租的合同无效。6个月出租方知道转租的,视为同意转租。对其他物品的擅自出租、转租的是有效的。(擅自出租都有效,擅自转租房屋的无效,擅自转租其他物品的有效)

39.无效合同。(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须注意:在司法考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仅在考查下列两个知识点的题目才会出现:一是考《合同法》第74条债杈人撤销权的时候;二是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的时候。(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①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合同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两个方面:(1)合同内容严重损害公共秩序。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旨在规避纳税的合同等;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合同。(2)合同内容违反善良风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①违反性道德。例如,为了“维持”婚外性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换妻合同。②贬损人格尊严或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前者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部分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后者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约定甲帮乙的父亲还清债务后,乙必须嫁给甲的合同;限制职业选择自由的合同。③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夫妻关于禁止子女随母姓的合同。④违反劳动者保护。例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一经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⑤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协议。⑥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的合同。(1)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2)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3)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订立的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欺胁国串三,阴阳之阳合同,损公违法俗)40.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 15 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生死条款无效,身份关系不代理)

41.遗嘱、结婚、离婚(有例外,离婚案件即使已经委托了,当事人任然要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要有书面意见;如果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出庭,但是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收养等身份关系不能代理。

42.公司企业的负责人超出公司章程或职权范围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表见代表有效的(不算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必须有权力外观,对方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有审查义务)。复代理,法定代理人的复代理是有效的,但是其余的复代理一般效力待定,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行。除非,复代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才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都要形成三方法律行为。因此,冒名顶替不是代理,只有两方法律行为。另外,事实行为不是代理,只有代理法律行为才行。代理的行为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是无效代理。

43.形成权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支配权不适应诉讼时效(抵押权适应诉讼时效是例外),请求权适应诉讼时效,但是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杈;(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杈;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储蓄国债出资)

44.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预先放弃无效,约定缩短、延长都是无效的。但是诉讼时效经过了,债务人主动放弃的,有效。法院不能主动沿用诉讼时效经过,也不得提醒当事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为1年的:身体受到伤害(产品侵权受到人身伤害的2年,环境污染问题遭受身体伤害的3年)、承租人不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丢失保管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违约责任;2年的:一般都是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能主张权利之日起算。3年的:环境污染侵权;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5年:人身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金;20年:最长的,自侵犯之日起算。(产品质量保证期10年,从产品被交付给第一个消费者之日起算;船舶油污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123456十二十)

不管何种诉讼时效,从取得判决后就变为执行时效,都是2年,可中断、中止,并且还受总的20年时效的限制。

对部分债务主张权利的,导致全部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责任人主张的,全体连带责任人中断,对于保证债务各自计算。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向法院提交诉状或提起口头起诉之日或申请支付令、仲裁起开始中断,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执行时效从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债权转让的,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45.有权占有时基于本权的占有。主要是基于物权(绝对占有,如所有权人的占有、质权人的占有、留置权人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买受人的占有、承租人占有、保管人占有、运输人占有等)、监护权(父母对孩子物品的占有,也是绝对占有)等。对有权占有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人的占有不是有权占有)46.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借用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可以要求所有人支付保管费用、修理费、治疗费等,善意的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不需要赔偿所有人损失,善意的无权占有他主占有,也就是租、质押来的,超越权限使用造成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和恶意占有(不得要求支付保管费用,损失的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负责赔偿)。(无权善意都不陪,恶意惩罚都要赔)

47.占有回复请求权必须是占有人侵夺了所有人的占有(1年内)行使,并且要求侵夺人必须在提出请求的时间点仍然是直接或间接占有人,如果这个时候侵夺人已经失去了占有(卖了),则不能使用占有回复请求权。如果是基于租、质押、拾得、借、保管后不还的,只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牢记占有回复要侵夺)

48.物的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附和物。不能主张所有权返还原物和保留,比如汽车的油漆。但是独立的物(非重要成分),比如汽车的发动机、轮子等,可以所有权保留或返还原物。

49.分离物(非重要成分),分离出来后,如果是天然孳息的归原物人所有,如果不是孳息的话,原则上归分离人占有。第三种,如果是土地里埋的东西,分离出来属于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

主物和从物的区别:物质上独立,经济上发挥共同效益。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出来,并且原物不能遭受根本性破坏(矿藏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法律规定的孳息(也就是不适用原本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租金、利息、中奖的奖品(射幸孳息),股票收益、出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1)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注意: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并对孳息优先受偿,所以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不能说他们就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土地承包经营人、采矿权人、典当权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婚姻法中孳息归属: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50.抵押权的顺序:(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杈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先来后到,同一天同位比例清偿;动产:登记的>未登记的(光抵押先来后到,有登记比不登记优先)(有质有抵先来后到,质权与登记抵押同位,均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最优先)51.先质抵后留置的:留>质、抵。先留后质抵的:①留置人设立质抵的:留<质、抵;②所有人设立质抵的:留>质、抵。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质权和抵押权:先来后到,但是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52.抵押权的抵押人不丧失所有权,所以抵押人不能用返还原物请求权。质押、留置权适应1年的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等)不能适应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必须是对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行使(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其中间接占有是指借用给了别人等,但是对卖了、丢了的、毁损灭失了,就不占有了,不能行使原物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不能行使。返还的是原物和孳息。

53.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针对现时间的无权占有人行使,不能对有权占有人(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应除斥期间);而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人针对的是侵夺你占有的人包括继受人行使(侵夺是使用和平或暴力手段剥夺占有人的占有,比如盗窃、侵占,但是拾得、赠与不算)(自侵占之日起1年的除斥期间)。两者可以发生竞合。遗失物、盗脏物可以适应善意留置、典当。

54.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方法法定、效力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不动产质押权,不能约定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必须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不动产不质押抵押要登记)55.原始取得包括:善意取得、舔附、先占、取得孳息、没收、征收、合法建造房屋等。继受取得:继承、赠与、买卖合同等。

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继承、先占、舔附、取得孳息、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法律文书取得(必须是行使形成权形成的判决,不能是行使请求权的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包括四个:离婚请求权中的财产分割生效判决;共有物分割请求形成的生效判决;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形成判决;债权人撤销权中的形成判决。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单方法律行为(捐助、抛弃)、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质押、抵押)、多方法律行为(合伙)。

(原始善意,继受继赠与,善意继承非法;法物变动行为必须有效)

56.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撤销的,不能取得物权,但是反过来如果物权不能取得,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57.(法物3条件有效有权是必须,公示交付有例外,土包地役、动产抵浮动抵还有国库劵股权著作权出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效的条件3个,缺一不可:①法律行为有效+②有权处分+③公示。其中前两个条件必不可少,第三个条件有2个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1>其中法律行为有效涉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有效或效力待定(未被撤销)等.2>有权处分包括没有处分权利瑕疵,一般而言,物权人享有处分权。但在下列情形,物权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①办理移转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后,不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处分权;②经由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不动产物权后,未经宣示登记的,该不动产物权人不享有处分权;③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人不享有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该抵押物的处分权,但仍享有抵押、质押的处分权。④部分共有人违反《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实施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欠缺处分权。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如果该无权处分被拒绝追认了,则合同无效,影响物权变动无效。无权处分后,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发生物权变动,因为善意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3>公示,包括登记、交付。交付的四种方式: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时,如果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交付效果。不需要公示的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合同成立生效时成立,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设立,自合同成立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转让地役权的,自转让合同成立生效时就成立,不需登记,但是这两项未经登记,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7.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有效条件:①有效的法律行为+②有权处分+③交付或放弃占有。前两个都是必须的,不能缺少,但是第三个条件有2个例外。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种情形:(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杈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著作财产杈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杈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杈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第二种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1)动产抵押。(2)动产浮动抵押。58.多重买卖。不是一物数卖,一物数卖包含多重买卖,它包括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在内,而多重买卖都是有权处分的多重。多重买卖物权变动规则:汽车、船舶、航空器等需要登记的动产,首选交付优先于登记,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再然后时间上先来后到。对于一般物品的动产,首先是交付优先,然后就是付款优先,再然后是先来后到。(多重买卖,车船交记未登看时间,一般物交款看时间)

59.同理,一房数租的,规则: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优先,然后是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优先,再然后是合同时间先来后到。

60.继承是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自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继承人取得物权,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全体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共同共有,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或者遗赠的2个月内明示放弃的,该继承人的所有权追溯到死亡那一刻,不具有所有权。

61.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依前述生效判决文书、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取得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处分包括买卖、抵押、赠与,但是不包括出租。(继承房屋不登记不处分)

62.加工物的物权归属:(1)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2)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3)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加工归原加价例外承揽不算)

63.出租物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负责维修,出租人不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可以要求出租人负担费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屋出租同意装修、过错担责,不同意装修强迫得利,不赔偿)

64.抵押物舔附的,一种是抵押物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舔附给了别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于赔偿金;二是如果抵押物所有人获得舔附后的所有权的,抵押权人仍然享有舔附物的抵押权;三是如果舔附后归抵押物所有人与第三人共有的,则抵押权及于共有份额。

65.房屋的异议登记的效果是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去效力。不会阻碍有权处分。66.预告登记3个月有效,阻碍所有权发生效力。包括房屋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的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的预告登记(顺位保障作用)。未经预告登记权人同意,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抵押)。

67.建筑物的持份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有。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按照持份收益。业主将自己住宅改为经营性场所的,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指本栋建筑物的全体共有人),行使专有权不能危害建筑物的安全。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包括本数,达到2/3即可)(双绝对多数决):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双过半决):①改变共有部分用途;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③处分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不能做原被告,只有一个例外即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做原告;业主委员会决议侵害某业主的权益的,1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业主一般是一个专有算一个业主,但是同一个小区有2套以上房子的,只能算一个业主,开发商手上有很多未卖完的房子的,也只能算一个业主。(建筑物区分共有)(维修资金、改重建,持份双绝对多少决;共有改用途经营处分,双半数决)

68.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69.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宰杀共有的牛)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赠与共有的羊)。(1)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2/3,也属于“2/3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是日常生活所用的,一方就可以处分无需对方同意,但是对重大物件如房子进行处分的,需要双方同意。按份共有人对其所有的份额具有绝对的处分权,可以单独处分,不需要其他按份人同意。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份共有就按份,承担责任超过应有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按份人追偿,共同共有就共同承担。(对外连带,对内不连带)70.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但是重大事由时,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的随时可以分,共同共有的在共有关系丧失后可以分,比如离婚、撤销婚姻等。夫妻共有的,一方隐藏、转卖、变卖共有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一方有法定需要扶养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的,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按份随时分割,共有重大理由基础丧失可分割)

71.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的份额时,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对其他按份人不享有优先权,由出卖人决定卖给谁。共同共有的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共有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出租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抵不过共有优先)72.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有权属登记簿上出现错误,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不会产生善意取得),合理价格转让(仅需约定即可,不一定要必须付款),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73.动产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包括无记名票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合理价格(仅需约定即可,不一定要必须付款),完成交付。善意取得中如果出卖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即使买受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也不能适应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质杈、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杈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留置催告至少2个月以上。

74.对于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应善意取得的物,原权利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行使返还请求权,过了2年的善意人善意取得了所有权(2年内无偿回复)。对于盗赃物、遗失物,如果善意人是在拍卖、经营性场所买回来的,那么原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时应当支付善意人支付的价款。原权利人再去找当初的盗脏人请求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有偿回复)。对于盗赃物、遗失物,适应善意留置、善意典当。75.善意取得后动产上的原抵押权、质权等消灭。除非善意人知道有抵押、质权的,可以不消灭。善意取得后不动产的原抵押权、质权不消灭。

76.地役权合同成立即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地役权的,已有的用益物权人同意才可。地役权与需役地上的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地役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到期不支付费用,经两次催告仍然不给付的,可以法定解除地役合同,地役权消灭。相邻关系是指必不可少的,没有办法的利用供役地,而地役权是可以选择的。

77.担保物权从属与主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转让的,不需要变更登记或交付即可发生担保物权转让的效力,但是如果主债务转让的,必须经担保物权人同意才可以,未经同意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担保物毁损灭失、征收的,就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仍然是担保,但是因不可归责与担保人而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消灭,不能及于赔偿金、保险金。债权部分消灭的,担保物权不变;债权部分转让的,担保物仍然对转让出去和未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价值增加减少的,对债权的担保不增加减少,担保物分割的,仍然是共同担保责任。(担保物权从属,不可分,债权转让担保转让,债务转让担保同意才行)商事留置权不能从属转让。

78.混合担保:原则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混合担保中如果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担保的,必须优先用债务人财产受偿,之后还有债权的,其他担保地位平等受偿。如果没有债务人自己财产担保的,其他担保地位平等,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对内按份,对外债权人可以任意受偿,受偿后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按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该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价值计算。债权人免除担保责任的,免多少担保人就可以减少多少的担保责任。(混合担保,约定优先,先自己后他人,任意还任意追债主全额其他按份,弃免减则)

79.共同抵押。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共同抵押来算,债务人自己也有抵押的,不需要先就债务人财产进行受偿,也可以直接受偿担保财产。按份共同抵押,按份承担责任,担保财产人不能彼此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自己的份额。连带共同抵押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受偿,担保人受偿后可以任意追偿(顺序任意,对债权人全额追偿,对其他担保人是对内按份追偿,该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价值计算)。债权人放弃多少物保,担保人减少多少担保责任。(共同抵押,约定优先,按份的按份还彼此不追偿,连带的任意还任意追债主全额其他按份,弃免减则)

80.连带共同保证(只有人保),债权人任意受偿,受偿后保证人的追偿有顺序限制,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连带共同保证,约定优先,任意还顺序追先债主后其他)81.担保权人与所有权人混同为一人后,担保权消灭,有1例外,如果后面还有抵押权的,则不消灭。继承中,老子用自己的房子向儿子设定了抵押,后来老子死了,儿子继承成为了房子的所有权人,如果此时还有第二个抵押权,那么该为儿子设立的抵押权不消灭,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实现担保。

82.抵押权。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例外,法律规定的以拍卖所得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幼儿园等公益设施、法院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财产、所有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其他。(土地公所封不明不抵押,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83.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先租后抵,或者先抵未登记后租。如果是先抵已经登记后出租的,买卖破租赁。出租人出卖出租屋的,应该在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不管买卖破不破租赁,都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购买权仅仅是对房屋租赁,对于其他物品租赁的不存在)。

84.抵押人未经抵押杈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85.抵押权的让与,对外不变,对内有效(优先保障让与人)。抵押权的对所有后面的人抛弃的,后面的人依次递进;抵押权对后面的某一个人抛弃的,对外不变,对内按比例清偿。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自然人不能动产浮动抵押,只有企业、31 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生产经营者等可以,在动产浮动抵押确定前,抵押人可以不需抵押权人的同意处分财产。一经确定就不能处分了,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不需要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即成立了,未经登记(找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登记)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这是说在一经确定时不能对抗,在未确定前不管恶意善意都可以买卖)。最高额抵押的,未确定抵押额之前,抵押权不具有移转从属性。(抵押转让与,对外不变,对内有效,浮动抵押不需登记,确定前可处分,确定后不能处分,未登记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额抵押,未确定,不转移)

86.债权出质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书面合同生效即成立,但是如果是应收账款的需要登记。出质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的,出质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清偿,清偿完毕的质权消灭,通知了的,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债权出质无需债务同意,书面合同生效成立,不需要登记)

87.不动产不能留置,动产可以留置,留置应该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标的,企业之间留置可以是不同的标的。因侵权行为占有动产的,不能留置。留置权要给对方至少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可以优先受偿,不易保管的可以立即变卖受偿。留置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妥善保管,过错赔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分留置物。(留置留原物,企业留置是例外,宽限2月,易变质即变卖,妥善保管收孳息,不动产不留)

88.所有的债都是财产法律关系。种类之债,是标的物为种

类物,不特定。特定之债是标的物特定的债,种类之债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转化为特定之债这个时间点是风险承担的分割点。种类之债的风险由出卖方承担。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要看给付有几个,不是标的物有几个。(债风险,种类变特定之时间点)

89.债的责任分为四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补充责任。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②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全额向实际过错者追偿)。(不正在连带责任:污动三,生销产医产)90.三种补充责任:①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杈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②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把双方列为被告。(补充责任:劳派安保教育三)

91.公司未设立的,全体设立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公司的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股权的恶意受让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未设立,大家连带;出资不到位,补充出资,大家连带,恶意受让你连带)

92.保险公司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原则:第三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不能大于损失,保险公司只在第三人赔偿范围外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论第三人过错还是过失(例外的,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成员,该第三人只有在过错下才赔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前,放弃向第三人求偿的,放弃过得保险公司免责多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第三人求偿权利的,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扣减或返还相应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诉讼时效为2年,以自己为原告。

93.企业合并分立的,债权不变,对外连带,对内协议有效。继承的,对继承标的自继承开始取得所有权,继承人仅在继承的财产份额内承担债务(限定继承)。

94.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合同生效时成立(当然法律有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走,比如中外合资的债权转让要经主管部门批注,否则不成立),但是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生效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效力。(债权转让无需同意,通知生效,原清偿无效)

95.债权转让的从属权利随同转让,除非约定不随同走的或

者特定的从属权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接到债权人转让的通知后,可以应对受让的债权人抗辩。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之日,原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转让债务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如果债权人欠了债务人钱(反债权),并且第二次这个反债权到期与原债权早或同时到期的话,本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本债权的让与人主张反债权的抵销权。(债权转让,从属转让,通知到,时效断,反债权先同到,可抗辩)

96.债务让与,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生效(有需要审批的需要审批才生效)。债务让与的,诉讼时效中断;新的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有第三人担保的必须要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过书面同意的担保责任终止(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担保的,随同转让)。(债务转,要同意,时效断,他人担保,书面同意,自己担保一起转)

97.抵销具有溯及力。抚恤金、抚养金等不能主张抵销,侵权之债不能与金钱之债抵销。公司破产抵销的,是受限制的抵,主要看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98.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他人,并且不违反他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管他人,明知为他人,无义务,有利他人,要适当)

(一)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35(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二)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他人须为“特定”的人。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他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他人成立无因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如果构成的是无权代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影响。

(三)管理意思,指为了他人利益。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 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②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四)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超出义务的部分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本来无义务,却误以为有义务

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五)不违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如果他人意思违反公益(如为他人修缮危险房屋),法定抚养义务(如他人遗弃老人),他人违反善良风俗的意思(如他人自杀)等,即使违背了他人明示或推知的义务,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六)管理人不管则已,要管就要管好,也就是说要适当管理,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管理人要及时通知他人,所获得收益归于他人(包括孳息等)。可以请求他人赔偿自己管理的必要费用,不能请求报酬、劳务费,因管理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他人赔偿。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99.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己方受损,他方获利,有因果无法因,还原物和孳息,收益收缴,损失与获利按少的钱赔)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1)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

因。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有四种情形: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对亲属误以为有挟养义务而挟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二奶费用)。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5、其他排除不当得利的情形。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当得利返还的包括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或保险金赔、偿金等)、价额、孳息(包括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但是收益应该收缴归国家所有)。善意得利人返还现存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赔,恶意得利人,利益不存的需要赔偿。100.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遵循下列规则:(1)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2)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这是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它只有这个本事。(以少的钱为准)

101.保证。保证具有从属性,约定优先。债权转让的,保证随同转让,但是债务转让的,必须要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的,保证人不再对转让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的,必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未经同意,债权减少的,继续承担减少后的保证责任;增加的对

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动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不变或者还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单位;公益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的分公司担保的,经企业书面授权的有效,分公司负责,母公司补充。未书面授权的,保证无效,过错担责。公司为他人当保证人的,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自己人当保证人的,只能由股东会决议(过半决)时这个自己不能投票。(债权转让,保证随同,债务转让,需保证人同意,未同意债权减少的,减少保证,增加变期限的保证不变)

保证方式,约定优先,不明视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先诉抗辩,可以任意告,单独告保证法院追加判决写明财产执行顺序,担责时先自己后他人。连带保证任意告,不追加。按份共同保证,按份担责,不互追偿。约定不明视为连带共同保证,按份追偿。按份连带共同追偿都要先债主后他人。保证期间,约定优先,少于等于主债务期限和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自债务履行期满起算。一般保证需起诉保证人,连带保证可请求可起诉,判决之日通知之时起算保证诉讼时效2年。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主断它也断,连带不断,中止一连都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可抗辩。债务人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必须援用,否则不可追偿。保证人追偿2年。

10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承担的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必须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不能主张

先诉抗辩权的情形:①保证人书面向债权债务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的;②债务人变更住所,导致债权履行重大困难;③债权人在国外,且国内没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④债务人破产后,已经被法院中止执行了的(破产程序结束了)。10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做被告,或者单独起诉保证人为被告,这时法院应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一起告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这个诉讼判决中,必须说明责任承担必须有顺序(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再执行保证人的,先执行抗辩权)。连带保证中,可以任意告,单独告债务人、单独告保证人、一起告都可以。

104.按份共同保证,按份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之间无关系,担责后只能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担责后,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按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如果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份额的,等额追偿。

105.首先看保证人与债务人是什么关系,判断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解决的是先诉抗辩和谁做被告的问题;然后再看各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解决的是追偿的问题,不管哪种,都是先向债务人追偿,然后才看是按份还是连带共同。

106.1》保证期间,约定优先,但是约定少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起算从主债务履行届满或宽限届满或破产程序中止之日起算);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2年(从主债务履行届满起算)。保证期间内,40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对保证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否则保证失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对保证人提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或仲裁诉讼都可以,否则保证失效。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不中止、中断。2》保证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行使了这些权利,那么保证人可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一般保证的,从债权人取得仲裁或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请求之日或提起诉讼仲裁判决之日起算。保证诉讼时效经过的,未提出请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责任免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保证的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断,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一般、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都中止。中断的,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计算,中止的,自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3》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保证人可以援用此先诉抗辩,从而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专属的抗辩不可援用,如限定继承抗辩)。4》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追偿。如果债务人主张了抗辩权,而保证人未援用担责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包括债务人的不安抗辩、顺序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了抗辩或不享有抗辩,保证人也未援用抗辩而担责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保证人自己放弃自己的抗辩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债务具有范围和内容上的从属性》 5》保证人担责后的追偿权,诉讼时效为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担责之日起算。追偿的在破产申请中,可以预先追偿。保证人

逃脱责任的有三个机会,一是保证期间,二是保证诉讼时效,三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107.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不会影响主合同的生效。主合同消灭的定金合同消灭,主合同存在定金合同才存在。实际定金少于约定定金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能对其主张双倍罚则。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不能两个都主张。全部违约的可以全部定金罚则,部分违约的按比例部分定金罚则。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主合同的、意外事件不能履行主合同单独、双方违约的,不适应定金罚则。(定金实践合同,不超20%,定违选一)

108.过错推定责任,要证明自己(加害人)没有过错,仅仅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不能免责。过错推断责任的八种情形:医园挂路井,无木堆,证自己无过错。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过错;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推定动物园过错;④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推定建筑物管理人过错;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推定堆放人过错;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推定堆放、倾倒人过错;⑦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推定树木所有人、管理人过错;⑧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推定施工人、井的管理人过错。

109.无过错责任。即使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意外事件,也

不能免责。单监劳动机,倒环高产。(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32条);(2)用人单位责任(第34、35条);(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第43条);(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5)环境污染侵权(第65~68条);(6)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第69~77条);(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一个例外)(第79、81条);(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第86条);(9)医疗产品责任;(10)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11)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12)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13)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责任、劳务合同中的职务活动中,被劳务的人无过错责任。

110.公平责任。因加害人无力赔偿,所以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暂时失去辨识能力发生的侵权事件,无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

111.高空抛物。建筑物持份共有的,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对可能的加害人承担公平责任(按份,适当补偿)。但是如果构成的是共同危险行为,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紧急避险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自然险情的,由受益人承担适当责任。(高空抛物除自己,共同危险证别人)

112.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身份关系带来的义务,法定或

约定的救助义务,共同危险体,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因此有作为的义务,又有作为的能力,而不作为的可能引起侵权。好意施惠,不能成立违约责任,但是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113.纯粹经济损失(未伤害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仅仅损害的是利润),原则上不得要求加害人赔偿,但是如果是基于合同或者故意或者法律规定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114.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是不包括没有合意的单纯因果累加侵权(这个是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共同侵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115.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杈,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单向连带、过错责任)。116.共同危险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实行了加害行为,其中一个行为或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推定所有加害人均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证明实际侵权人,转化为实际人侵权,其他人免责,仅仅证明自己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免责。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都是过失或者有人故意有人过失,与共同侵权中的共

同过失侵权的区别在于因果关系不清楚。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共同故意,就不是共同危险,而是共同侵权。117.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由于加害行为的结合导致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同时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每个加害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分别侵权,所有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果关系累积)有1个例外,共同的环境污染,如果共同故意或过失,就是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别实施排污行为,每个人排污都足以造成损害,法律规定不按分别侵权处理,而是由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有合意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无合意,因果累积连带,排污按份是例外;因果累加按错担责)118.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由于加害行为的结合导致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每个加害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分别侵权,加害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过错大小的,平均担责。(因果关系累加)

119.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有三个特点:①具

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具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补充”二字的含义。②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过错”二字的含义。③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是说,并非“剩多少一定得补充赔偿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这是“相应”二字的含义。3》个人劳务合同(双方均为自然人),劳务人如果是在执行劳务活动中伤害了第三人的,由接受劳务的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然后向劳务人追偿;如果劳务人不是在执行劳务活动中实施的伤害,接受劳务的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劳务人在执行劳务活动中伤害了自己,接受劳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的不担责,都有错的按错误大小各负其责。(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无过错责任,派出劳务单位过错补充责任)120.共同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均包括劳务的提供。主要的不同有四:1.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须为单位(机关、公司、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为单位,亦可为自然人。2.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3.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4,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不平等,一方肯定是单位,单位要买社保,劳务关系平等)

121.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3》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5》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伤人无过错,故意可减轻,养猛犬无免责,走失动物要担责,第三人不真正连带)

12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首先由自己财产承担,不能承担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担责。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的,有经济能力的由自己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时满18岁,但是没有经济能力的,可以由监护人自愿垫付,不垫付的法院不能强求监护人垫付,可以判决延期支付。夫妻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负责,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另一方补充责任(不是按份也不是连带,是无过错补充责任)。

12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杈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约定主要是追偿时用,对外

监护人还是无过错责任);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与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委托监护责不变,约定对内有效,擅自变更监护连带)

12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直接上,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普通过错责任。(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直接上,不是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无人教推过错,限人教过错,教外三补充)

125.机动车道路交通赔偿(机动车熄火、修理期间的不算,道路上行使的才算)。第一步,由交强险在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照、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人醉酒和服用麻醉药品后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都要赔,如果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如果此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第二步,交强险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由有过

错一方赔偿,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自己过错的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适用的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行人故意的,免除机动车责任;行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也要承担少于10%的责任。同时,如果投保了商业第三人险的,先交强险(可以要求先赔精神损失,再赔实际损失),再商业险,再侵权人赔偿。126.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交强险赔偿(交强险的支付同上),然后由驾驶人赔偿(无过错责任,减轻和免责同上),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按过错担责(机动车有问题仍出借的;知道或应该知道驾驶人去喝酒、精神药品的;知道驾驶人无证的)。买卖、赠与后已经交付未办理过户的(或者约定保留所有权的,由买受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后担责。试用买卖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担责。车辆被盗、抢劫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担责,注意此时,交强险免责,但是如果受害人没钱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垫付后找侵权人追偿。

127.出售转让报废车辆、拼装车辆的,出卖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的,由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意套牌的,套和被套双方连带,擅自套别人牌照的,套牌人自己担责。驾校学员学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校承担责任。128.网络服务侵权的,受害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即可,仅对未采取措施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方明知侵权而为之的,必须承担责任。

129.加工承揽合同的,由承揽人担责,定作人不担责,除非定作人有错。

130.帮工合同的,被帮人无过错责任,帮工人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两个人连带,如果被帮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责。帮工人被因帮工被第三人伤害的,由第三人赔偿,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或找不到第三人的,由被帮人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帮工伤害的,被帮人无过错担责,无过错的,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131.缺陷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按份找真正过错者担责。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缺陷而生产销售的,承担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明知错误并且造成严重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是如果是食品安全领域中,则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只要明知就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132.环境污染侵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因第三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厂家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由第三人全额承担。如果两个厂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的,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共同的,承担按份责任(按照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担责)。133.雇佣关系中,参加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工伤的,①被第三人伤害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②不是第三人伤害的,只能请求支付工伤保险金,不能对雇主提起侵权之诉。

未参加工伤保险条例的,①因第三人伤害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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