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版 民法 第一章总结_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2020-02-28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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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版 民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P1 1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具体层面,民法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市民社会关系、P2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一种社会关系)

ⅰ财产: ㈠包括:

①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②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和总和财产 ㈡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使用价值 ②稀缺性 ③能为人力所控制 ④原则上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以及人体之器官和成分通常不能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ⅱ财产关系:

㈠包括:①静态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表现为主体对特定的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占有关系 ②动态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表现为财产在不同的所有者,占有者只见的交换和移转的事实。③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动态财产关系是实现静态财产关系的方法,并最终归属为新的静态财产关系。

④民法既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但是并非一切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具有服从性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人身关系:

ⅰ人身关系:㈠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㈡人身关系的特征:①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②非财产性*但是人身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成为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如因侵害人身权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因特定身份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等。

㈢人格关系:①人格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格是指与生俱来的,人人可得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包括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性要素以及基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性要素

②人格中的物质性要素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变的客观因素;而精神性要素则包括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内容,这些内容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如伦理道德,随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㈣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① 身份关系特征 一具有相对稳定性*一定的身份表现为家庭,政党,阶级等团体或社会体系所造成的固定关系,不具有稳定性的社会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形成人的身份; 二相互依存性*除了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外,身份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义务的承担已经失去了意义。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但民法并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⑶平等主体: ⅰ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ⅱ平等含义:第一,人格独立,法律人格,在法律地位上完全一致;第二,意志自由。在缔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任何人都能够保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排除来自其他人的不当干涉。

ⅲ人格独立是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而意志自由是人格独立的逻辑结果。

ⅳ哪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中的物之所有关系,占有关系,知识产品专有关系,动态财产中的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亲属间的抚养关系等都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关系,而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财政税收关系则显然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人身关系中,人格关系以及与特定权利义务相联系的身份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与特定权力和职责相联系的身份关系,因其发生在具有命令与服从或登记差别的主体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也不能对它进行调整。P4 3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黑格尔:市民就是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

⑵市民社会是直接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总和,它有三个部分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和一定安全保障制度。首先,市场经济构成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民社会组织是由作为独立,平等,自由的个人的市民自愿构成。二,民法的概念

⑴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⑴市民社会关系特别是市民社会的财产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①一类是以消费为主要目的的财产关系;②另一类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且表现出持续性营业特征的财产关系====导致了民商合一立法或者是民商分立立法模式 二,民法内容构造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应地,民法也就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2)财产法体系中,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无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3)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享有的完整的,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内容的排他性支配控制权。他物权则是由所有权派生的,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其中,他物权中,支配他人之物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成为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交换价值的他物权成为担保物权。

(4)除了对所有权和他物权提供法律保护外,物权法还担负着稳定财产秩序的作用,这一作用通过占有制度来实现。

(5)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6)从债券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

(7)合同之债反应财产流转关系,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则反应财产补偿关系。

(8)财产法,除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9)知识产权法,以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的归属,利用和交换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制度,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

(10)民法中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和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人身权法调整人格权与身份权,而婚姻家庭法则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以及部分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关系。

(9)民法的体系构成: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构造有两种体例,即罗马式体例和德意志式体例。罗马式又称为法学阶梯,效仿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而形成的体例,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德意志式又称潘得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体系。德意志式体例的特点在于,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区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成为总则。我国立法一贯追随德意志体系。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1如何区分公法与私法

存在不同的主张:其一,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其二意思说,认为规律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律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其三为主体说,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者国家授予的公共权力者,而私法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对立源自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但是现在法制中,会出现“私法公法化”,或者“公法私法化”,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从而限定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它是由于市场主体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的结果。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二,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具体而言:第一,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二,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第四,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五,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P12 P4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该法的大部分条文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法律编纂委员会,开始了法律编纂工作。首先,委员会对罗马帝国显存法律进行修订,编成《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次,对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著作进行摘录,编成《学说汇纂》;再次,仿照通行的教材,编成法律教科书即《法学阶梯》;最后,将帝国新颁布的法令汇编为《查士丁尼新律》。上述各项被赋予同等法律效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罗马法即《民法大全》或者《国法大全》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由日耳曼人统治,实行属人主义。一,罗马人适用罗马法,而日耳曼人适用其自身习惯法,并形成了罗马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相互融合的现象。二,后来教会的壮大形成了教会法。三,罗马法复兴,开启了近代民法典编纂运动。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主要贡献在于:一方面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合同)自由和过失责任三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虽然模仿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制定三编式民法典,却将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从而结束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的状态

4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学说汇纂》为蓝本,德国民法典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大领域,并提取共性原则成为民法总则,最终创立了民法典5编结构。

(二)我国民法的沿革P14-P15 P6-P7

(三)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P15-P17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根据我国宪法。法的实质渊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形式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

(一)宪法;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

(五)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2)民事习惯:目前我国不承认判例,学说和法理成为民法的渊源,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缺乏上述六项渊源,可以通过判例,法理与学说去弥补法律漏洞,从而能创设性地适用法律。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即民法的效力范围:

(一)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即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民法生效时间:(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自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如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2民法失效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生效;3民法的溯及力: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对人适用范围: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1我国民法对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3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虽有中国国籍,但在外国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当适用住在国的民法,但依照我国民法和国际条约等规定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应适用我国民法。4依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包括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其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及其家属等,除了他们自愿适用我国民法外,我国民法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

(三)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及于制定该民事法律规范之机关所管辖的领域。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类:学理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1)所有权绝对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过失责任原则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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