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 大题要点总结_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2020-02-29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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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征:

1、道德性

2、不完整型

3、政治性

4、谦抑性。

刑法的性质:

1、公法、2、实体法

3、强行法

4、国内法

5、司法法。创制的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科学性

3、明确性。渊源: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刑法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和制裁后果构成)。

刑法规范的性质:是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

刑法解释:为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而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的特征:

1、解释对象的特定性;

2、解释的价值取向性;

3、解释的循环性;

4、解释目的的正当性。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当然、反对、补正、体系、历史、比较、目的); 刑法的目的:

1、保护国家法益——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财产法益——既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个人法益——即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法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行为规制功能;

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派生出:A、排斥习惯法 B、禁止溯及既往 C、禁止类推解释 D、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E、刑罚法规适当 F、明确性原则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时一律平等。(定罪、量刑、行刑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当原则或罪刑均衡原则,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称。(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唆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混合的犯罪概念,或者说是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反应当受刑罚处罚。

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二位该行为构成犯罪唆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具有解释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作用

3、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意义:是贯彻和是实现刑法的保证;对司法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定罪的法律标准,定罪正确才能量刑正确。组成要件:共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并未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客观方面的特征:法定性,客观性,体现法益受侵犯性。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而被刑法规定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再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是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作为:失职行为人以身体积极地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失职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是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这一意义而言的,它是指危害行为所导致并未法律名定位构成要件的法益损害后果或法益损害的结果。(因果性、侵害性、客观性、多样性)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客观性、相对的有序性、条件性、复杂性)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特征:只能是自然人和单位;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主观方面:也称为罪过,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通过故意或者过失体现出来的)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智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产生危害结果,二间接故意只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吃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存在犯罪的目的。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所吃的一种心理表现形式;受客观实际制约的一种罪过心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管基础;过失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到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遇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过失则是行为这在当时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没有遇见。相同在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

不可抗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区别: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区别:不可抗力下,行为人即便不希望也不放人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所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二过于自信中,岁行为人反对、排除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过高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成都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事实上危害结果是能够避免的。

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不可抗力下,行为人没有能力履行应尽的义务,要求行为人排除或阻止结果的发生是不现实的;不作为中,行为人不仅影单履行义务,而且能够履行义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损害结果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限制;后者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自己行为会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遇见也不能预见。

2、对损害结果的预见情况不同:前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时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条件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后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3、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前者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后者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条件:

1、防卫起因:必须存在显示灯不法侵害;

2、防卫时间:必须在侵害已经开始或尚未结束的阶段进行;

3、防卫意图:防卫认识+防卫目的;

4、防卫对象: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能加害于没有事实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起因:必须要有危险的发生;

2、事件: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的危险,这种危险已经给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威胁;

3、意图:必先认识+避险目的;

4、对象:为了保全一个交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对象不是指向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5限度: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6、限制:客观+主体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共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而它们都是排除犯罪性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紧急性、目的正当性、合法性、限度制约性。

2、区别 : a.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b.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c.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d.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e.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f.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G.赔偿:正当防卫不要求赔偿

既遂:行为人在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特征:必须有犯罪的意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必须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语气为哈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试行阶段的状态(特征: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停下来,未能着手;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由于意志外原因)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为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间,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客观,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行为;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的防止了节过得发生)

共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主体,两人以上;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间接正犯:利用和发行为人、货物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这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 片面共犯: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承继共犯: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队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特征: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准据性;合理性)

刑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由法院依法判处并有特定机关执行的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体现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特征:主体是国家;强制性制裁方式;法定刑;有特定机构执行的法律制裁措施;体现了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严厉性)

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1、性质

2、内容:刑罚是通过一定惩罚措施来体现否定性法律评价,3、地位层次:犯罪-刑事责任-刑罚,4、时间,刑罚不伴随着犯罪,而是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先确认后作出生效判决后才产生的。

5、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罚可以免除

联系:刑罚产生依赖与刑事责任产生;刑罚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

刑罚权:国家通过刑法来处罚犯罪人的权利。(国家主权的表现;是一种国家队犯罪人的关系;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

刑罚的功能:对犯罪人:剥夺;惩罚;教育改造;对被害人:安抚平息;补偿;对社会:威慑;鼓励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拉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场所;执行机关:期限;待遇;法律后果(累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刑罚裁量: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主体是法院;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基础是定罪;内容是确定与刑罚相关问题)

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查清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法根据为准绳

累犯: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有饭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我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一人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如定义)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或者队员盘犯罪不已犯罪论处的制度。刑罚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对犯罪分子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合法性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个别化原则;效益型原则)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减轻其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对象:假,有期无期;减:4;

2、次数:假1次;减:数次

3、期限:假释有考验期

4、结果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对象:缓: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尤其的犯罪人;

2、做出过程和文书形式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人表现,裁定作出的;缓刑是判决宣告的;

3、根据:假,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4、范围:假释有条件,必须先执行一部分;缓刑是对全部刑期有条件不执行;

5、假释不发生减刑问题,缓刑可以缩短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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