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刑法总结_大一思修总结

2020-02-29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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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③罪责刑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分类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指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概念。

2、实质概念。

3、犯罪的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课本P233)

犯罪客体的分类:①一般客体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1.危害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称为“体素”。

2.行为人的身体的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称为“心素”。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的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称为“介素”。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不应为而为”。

(二)不作为

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犯罪主体

概念: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特征:(1)实施了危害行为。(2)自然人或者单位。(3)依法应承担责任。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认识能力(认识自然性质、社会意义)。

2、控制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3.限制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判断 1.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2)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6周岁);

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4)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8周岁)。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有两种方式。(1)单罚制,以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代替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37条第2款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等;(2)两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也处罚单位内部参与了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多都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2.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3.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 有的心理态度。

4.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五、犯罪故意

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六、犯罪过失

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七、正当防卫

概念: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而不能针对其他的第三人。不法侵害人始终是防卫行为指向的目标。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5.1、防卫的限度:(1)手段的必要性;(2)法益的相当性 5.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一般将该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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