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总结(结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使用)_房地产估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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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下列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多处错误,请指明其中的错处。
1、P20----802、p107----1603、P197---2664、P275----2825、P287-----2946、P299-----306
封面
1、封面中应是“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而不是“估价作业期”。
2、“估价人员”应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
1、致估价委托人函中,未说明估价对象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和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专有)
2、“致估价委托人函”应放在“目录”之前。
3、致估价委托人函及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中缺车库部分价格。
4、致委托方函缺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或致委托方函缺估价报告使用期限)。*目录
二、估价师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不能依据当事人要求进行评估。
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1、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强制拍卖目的估价应充分考虑租约对价格的影响。
四、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估价目的1、估价目的后置于估价对象,可作为备选错误。
2、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目的应放在估价对象之前。
(四)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范围
1、未明确说明加层部分面积是否属于产权登记面积,计入总价的理由未说明。(2)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七通一平”中不包含“通风”,缺少“通信”或者说“七通一平”中不应为“通风”而应为“通信”。(3)土地基本情况
1、估价对象中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或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4)建筑物情况
1、估价对象介绍中缺少建筑物建成年份。
2、估价对象中缺装饰装修部分的描述或说明。(5)他项权利状况
1、其他权利中,未说明估价对象的交通条件、公共配套设施状况和周围环境和景观等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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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权利中,未说明是否有共有权情况。
3、估价对象描述中,“至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无尚未注销的他项权利登记,即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为0”说法不正确,理由是:
(1)法定优先受偿款不仅包含尚未注销的他项权利,还有拖欠建筑工程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2)法定优先受偿款是价值时点的而不是“至价值时点”这段时间内的。类似错误在估价结果中也有:“估价对象至价值时点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为0”说法错误,应为“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
(五)价值时点
1、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价值时点未说明确定理由或者说价值时点应为估价作业日期内某时点,通常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之日。
(六)价值类型
1、“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说法错误,应为“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
2、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价值定义表述错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是在估价时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或有限市场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
3、价值定义表述不准确,缺少“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4、价值定义中缺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下的市场价值定义。
(七)估价原则
(八)估价依据
1、估价依据中缺《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2、严格讲,在估价依据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应放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中。
3、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依据应在估价原则后,或估价原则应在估价依据前。
4、估价依据中《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错,应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九)估价方法
1、估价方法中缺少选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理由。
2、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中,选用市场法的理由不充分,应该是该区域中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较多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实例。
(十)估价结果
1、估价结果中“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测算”错误,应是“选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测算”。
2、严格讲,在估价结果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与“遵循估价原则”重复且最好说明有谨慎原则。
3、估价结果中缺少单价表示或者未说明不列单价的理由。
4、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总价均表述为万元错,应该精确到元。
5、结果报告的估价结果没有大写。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估价结果报告中缺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亲笔签名。
2、结果报告只有估价师盖章而无签字,根据规定“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十二)实地查勘期
1、估价结果报告中缺少“实地查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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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估价作业期
1、估价作业期错误,估价作业期的截止日期应与致函日期一致。
(十四)变现能力分析(抵押专有)
(十五)风险提示(抵押专有)
1、估价结果报告中缺“风险提示”项。
五、估价技术报告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
(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三)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1、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缺估价对象此类工业房地产状况过去、现在及未来变化趋势分析。
(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五)估价测算过程 比较法:
1、比较因素条件说明表中,“使用功能”不属于实物状况调整内容。
2、可比实例B的市场状况调整系数应为112,而不是113。
3、可比实例A的离市商服中心距离指数应小于100。
4、可比实例B的离市商服中心距离指数应为100,而不是98。
5、可比实例A的建成年代略早于可比实例B、C,调整指数应略小于105。
6、用市场法求租金时,所在层、总楼层因素应属于区位因素而不是个别因素。
7、选取可比实例的租金内涵未说明,如是否有租约,是否有押金或租赁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等租金外收入,可出租面积比率、出租方式、租金交纳方式、租金项目中哪些是应当扣除的费用,如物业服务费、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房地产税金等。
8、可比实例2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距较远,未说明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为100/100的理由。
9、可比实例3的楼层与估价对象不同,未说明不调整的理由。
10、可比实例的租金收租损失情况未说明。基于租赁收入测算净收益的基本公式为:净收益=潜在毛租金收入-空置和收租损失+其他收入-运营费用=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对可比实例的租金收租损失情况需要说明。
11、在确定租金时未考虑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等租金外收入。
12、维修费取值依据未说明。
13、维修费不应按本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计算而应按该类房地产的客观平均成本计算。
14、保险费率的确定未说明理由。
15、比较法测算未列出计算公式。
16、比较法比较因素中,将楼层归入为实物状况错,楼层应属于区位状况。
17、比较法比较因素系数确定未说明比较基准。
18、比较法交易日期修正系数确定无依据。
19、比较法可比实例楼层修正,多层和高层不适宜采用统一修正系数。(或:交易实例B、C为高层,不宜选作可比实例)。
20、表4中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未说明付款方式。
21、可比实例一与估价对象规模差异过大,不宜适用为可比实例。
22、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结构不同未作修正。
23、比较、修正项目不全。
24、距区域商业中心距离和距公交站点的距离应为区域因素。
25、表6中修正系数的表述形式错误。
26、表6中修正系数的确定缺乏理由或某个因素的取值缺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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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表6中修正系数的确定未考虑各子因素权重的差异。
28、技术报告结果中未计算抵押价值,或未考虑法定优先受偿款。
29、比准结果取三个可比实例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缺乏理由。收益法:
1、确定估价对象比准价格中,可比实例调整后价格接近不能作为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值得出最终比较价值的理由。
2、收益法中,未说明所采用的收益法公式的理由或者说未说明未来净收益流模式确定的理由。
3、确定年净收益时还应扣除正常的商业经营利润。
4、应说明确定的年净收益是保守估计值。
5、未说明确定的年净收益是预测值。
6、估价对象收益价值中,未说明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7、收益法计算中,房地产年总收益中缺少押金或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
8、收益法计算中,租金内涵未说明或者确定房地产年总费用项目构成未说明理由。
9、收益法计算中,维修费计算时未说明估价对象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理由。
10、收益法计算中,保险费计算时未说明估价对象房屋现值确定理由。
11、收益法计算中,未说明年净收益是保守估计值。
12、收益法计算中,未说明年净收益是预测值,或者说应进行预期或期望调整。
13、报酬率确定中,一年期贷款利率应为6.56%而不是6%。
14、报酬率确定中,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作为报酬率是错误的。
15、确定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有45年的理由或依据不充分。
16、收益法计算中,未说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可续期,且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17、抵押价值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不应采用净收益每年按一定比率递增公式计算收益价格。理由:收益法测算公式为:
18、该房地产评估报告应说明年运营费用构成项目的确定理由或内涵。
19、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年有效毛收入计算时未考虑收租损失。20、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年有效毛收入计算未说明是否有其他收入。
21、不应选用净收益按一定比率递增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或者说选用净收益按一定比率递增的公式与后面采用净收益每年不变有限年限公式矛盾)。
22、在租约期内应采用租约租金,租约期外采用市场租金计算。
23、没有对年净收益进行预期或期望调整(或者未说明年净收益是预测值)。
24、钢筋混凝土结构非生产用房的耐用年限为60年而不是40年。
25、在确定收益年限时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26、根据孰短原则,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27年)为收益年限而不是建筑物剩余使用年限。
27、选用净收益每年不变有限年限公式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没有对年净收益未来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28、在最后确定收益价格时,未说明在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的前提。
29、在最后确定估价对象总价时,估价对象商业部分建筑面积按511.45m2计算致估价委托人函中的建筑面积411.45m2不一致。
30、未说明求取估价对象最终比准价格的方式。
31、收益法公式选取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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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收益法的潜在毛收益不能直接使用租约租金,应采用客观租金。
33、收益法测算未考虑押金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34、收益法测算中,空置率取“0”不妥,应根据资料考虑适当的空置率。
35、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应是客观成本。
36、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应做成新修正。
37、客观毛租金收益(100元/m2·月)。
38、租约期外租金构成内涵不清。
39、租约期外租金面积内涵不清。40、租约期外收益变化趋势在未来使用年限相对稳定的假设缺乏依据(或不符合谨慎原则)。
41、租约期外的有效毛收入中未考虑其他收入,如押金收入(或租赁期外有效毛收入中缺押金收益)。
42、租约期外净收益确定有误,未扣除运营费用。
43、空置率取2%的理由不充分。
44、等比递增计算中租约期外的折现期错误。成本法:
1、成本法计算中,建筑物建安费中第3幢建筑物应按砖混结构造价计算。
2、成本法计算中,建安费应根据《关于发布××市建筑安装工程2011年2季度造价指数的通知》计算,而不是1季度的造价 指数。(因为价值时点为2014年9月14日)
3、成本法计算中,开发成本(建设成本)中缺“其他工程费”。
4、成本法计算中,开发成本(建设成本)中缺“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期间税费”的计算。
5、成本法计算中,不可预见费取3%未说明依据或理由。
6、成本法计算中,销售费用不考虑的理由不正确或者说应考虑销售费用。
7、成本法计算中,开发利润率取值不能依据××市生物医药行业平均利润率,而应依据此类工业厂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率水平。
8、开发利润计算中,成本利润率计算基数中不应有“销售税费”一项。
9、两幢建筑物层高不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应相同或者说应该有区别。
10、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或者不计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理由。
11、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管理费用的取费基数错误,估价中管理费用按社会一般水平计算,取续建改造成本的3%。
12、该房地产评估报告销售费用的取费基数错误,应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理由:销售费用是指销售改造完成的估价对象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销售代理费等。估价中销售费用按社会一般水平计算,取售价的2%。
13、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投资利息中销售费用应为开发完成之前发生的,开发完成时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应计算利息。
14、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折旧计算的基数应为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不应为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与土地重新购建价格之和。
(六)估价结果确定
1、比较法和收益法这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价格接近不能作为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值得出最终价值的理由。
2、确定最终估价结果时,对两种方法结果采用算术平均的理由说明不充分不严谨。
3、抵押价值评估遵循谨慎原则,应说明净收益是保守估计值。
4、估价对象在结果报告中描述为钢结构,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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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估价结果确定中应说明三种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6、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总价均表述为万元错,应该精确到元。
7、比较法与收益法测算结果的价值内涵不一致。
8、确定估价结果时扣除了抵押贷款余额,按照规定“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六、附件
1、估价报告缺最后一大项(第八项):附件。
2、附件应放在技术报告之后。
(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二)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三)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
(四)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
(六)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七)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
(八)估价所依据的其他文件资料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估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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