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结终结版_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2020-02-29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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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结终结版

一、除斥期间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起诉、仲裁)

2.受侵害的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起诉)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起诉)

4.占有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自占有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非形成权)

5.债权人的撤销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最长保护期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非形成权)

6.提存领取权: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领取权消灭

7.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1年;赠与人继承人的法定撤销权:6个月

8.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

9.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

二、其他日期、时间、数字

1.不服裁定监护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宣告失踪:2年—3个月

宣告死亡:4年—1年;意外事故2年—1年;意外事故不可能生存0—3个月

下落不明从音讯全无次日起算,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

3.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的必须书面,否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自追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否定的默示)(准意思表示,不是形成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5.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普通诉讼时效2年;环境3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非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1年;

产品瑕疵违约1年;产品缺陷违约1年,侵权2年(最长从产品交付最初用户起10年)

6.诉讼时效中止:届满前6个月

7.异议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8.拾得遗失物后的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后出卖的,所有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此为例外)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10.留置权的行使:约定宽限期(不低于2个月)的,宽限期过后可直接行使;未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应给予债权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11.合同解除的异议,约定异议期限届满前起诉,没约定异议期限的自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

1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2.违约金约定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应认定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

减少

13.定金不得超过债务的20%,超过部分给予返还

14.分期付款买卖,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

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15.隐蔽瑕疵应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无约定检验期间,合理期间+最长保护期;约定

检验期间的,检验期+最长保护期

最长保护期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质保期优于2年的,按照质保期)出卖人恶意的,不受通知期间限制

16.责任转租中,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主张转租无效权:自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

转租之日起6个月(默示的同意)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应在拍卖前5日前通知;通知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17.保证期间:约定;无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过早视为没约定,6个月;约定过长的视为约定不明,2年

1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9.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发现法定事由之日起2年

20.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应同时提;其他

情形自离婚后1年内提出

21.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不作表示的,视为放弃

22.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顺序:

1、监护人的确定

当然监护——父母

协商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

指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

裁定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有顺序)

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

2、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没有顺序

3、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主体(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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