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工作总结(精选8篇)_散乱污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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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散乱污整治工作总结x
散乱污整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环保工作目标,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上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区经济和商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工作职能职责,坚持“管理与治理并重”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现结合本局职能就散乱污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具体工作推进情况
1、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和省市区关于排查整治“小散乱污”相关工作部署,我局成立了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2、抽调经验丰富、工作熟悉的老同志专门负责外勤工作,主要协调部门、乡镇和负责企业关停整治,并安排了专门车辆,确保专车专用。
3、自201x年7月15日起,我局联合区安监、区环保、区交通、区农业、区林业、区住建、电力和相关乡镇等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截至201x年2月28日分批次共对135户小散乱污和“三无”企业现场检查,对环境问题突出、不符合产业政策、相关手续不全的采取断生产用电措施。
4、对采取断生产用电措施的企业建立台账和问题清单,要求企业对所涉及的环保问题积极整改,待整改完成后经由区环保、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组成的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才恢复生产用电。
5、201x年11月,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办文件精神,我区组织对所有涉及环保整改135家企业按要求进行梳理排查,按照规范性清理,区列入“散乱污”范围企业为40家,并按照企业现状和区实际,采取依法关闭、整改规范、调迁入园三种处置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6、201x年12月至201x年2月,按照省环保督导组要求,对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
7、201x年3月至今,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每月一抽查,确保散乱污整治工作不反弹,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及部门做好相应工作。二、取得成效
1、截止目前,我区40家散乱污企业中,已有18家采取依法关闭,并全部完成;调迁入园企业2家,已分别制定企业搬迁方案,并经区政府初步选址;20家企业为整改规范,目前已完成13家,经过区“小散乱污”和三无工业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复电复产,其
余7家正在继续整改中。整改完成率为78%。
2、建立散乱污治理长效机制,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所在辖区乡镇街道及部门自身职责,适时召开相关会议,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3、201x年7月底,按市经信委散乱污整治相关要求,对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重新确定区散乱污企业为24家。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1、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环保工作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不同程度存在只顾生产、不管环境污染、达标排放不稳定的情况,缺乏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意识。2、取缔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小微型企业的设备简单、投入少、上马快,以及其具有巨大的经济利润,取缔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现。
3、部分乡镇和部门对散乱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将散乱污工作视为一阵风,未发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主责,对所在辖区及所辖行业散乱污日常监管不到位。
4、部分散乱污企业按照分类处置方式,未及时彻底整改到位,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时间节点检查验收,“调迁入园”企业土地问题尚未解决,预计年内完成搬迁工作难度较大。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认真梳理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抽调精干力量,细化工作举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乡镇、电力单位,严查严打散乱污整治问题,同时继续发挥乡镇主体主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回头看”,巩固整治效果,到年底,力争完成率达到100%。
第2篇:“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工作总结
“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工作总结
根据甘府办发〔2020〕134号《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乡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部署,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做法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注重责任落实。立足实际,理清开展企业停产工作思路,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各部门、各村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停产企业停产工作落,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整治。
(二)注重形成合力。一方面,乡安监站和环保办网格员对各自管片区域内加强排查摸底分类整治,责令排污企业立即停产。另一方面,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属地村委会实际作用,确保通知下发到位,不留死角。
(三)注重检查考核,引导合规企业复产,督导问题企业整改。1.组织安监、消防、环卫等部门开展停产企业整治回头看检查行动,重点对生产安全、环保治理、现场管理等进行回头看,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2.加大停产企业管控力度,确保停产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企业停产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经过审查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严格执行两断三清措施。3.设立石海乡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在石海乡公示栏及各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呼吁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类企业,政府将采取发现一处治理一处的治理方式,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不留死角。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乡党委、政府将严格按照区级部署要求,强督查,防止反弹。整治治理完成区域,乡散乱污治理领导小组将严格依照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对全乡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复检验收,防止反弹。同时严格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村组形成联动,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就地处理,及时更新台账信息,上报领导小组。乡环保办整合汇总各部门上报情况,完善台账,及时将治理工作最新工作动态上报县发改经信股。
第3篇:小散乱污责任书[定稿]
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及市区有关规定,依法整治取缔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签订此责任书:
一、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实社区属地管理。各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二、辖区内的小散乱污企业7月15日前必须全部关停。
三、小散乱污企业关停后,要进行积极整改,整改达标后,办理环评手续。办理了环评手续的企业,可以进行恢复生产。达不到环保要求、不能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要进行转产或者取缔。
四、对拒不停产无环评手续的小散乱污企业,街道联合区环保局、供电所、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进行断电停产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7月15日后,辖区内每发现一处仍在生产的小散乱污企业,扣社区10分,罚款5000万元。
办事处(盖章)村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17年7月8日
第4篇:关于散乱污的定义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如果发现“散乱污”,将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的措施进行分类施治。
1、关停取缔类: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并在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限期搬迁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各地要于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停产整治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第5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为持续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了全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要求各村、各单位以“认识高站位、推进快速度、整治严标准”的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镇长王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镇长,镇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供电所、林业站、城建站。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以及14个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县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镇贯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细化了各村、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三、多渠道宣传,鼓励群众参与。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畅通环保举报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营造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排查,确保整改到位。按照部署,由镇国土、畜牧、工办、林业水利等部门与各村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分片排查,进行逐村走访,逐街排查,逐个登记,确保辖区全覆盖,不留死角。
五、部门联动,严格执法整治。针对排查出的从事石子加工的**镇砖瓦厂、轮窑厂,我镇组织国土、电力、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切断用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截至目前,华强砖瓦厂、陆巷轮窑厂均已被依法取缔清退。
六、形成机制,提升整改成效。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昙花一现,而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工作。镇主要领导要求各村、各部门以本次整改活动为契机,完善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化制度,加强环保巡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小散乱污”等污染企业死灰复燃,为美丽**建设添砖加瓦。
**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第6篇: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
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关停取缔了一批违法违规建设、安全隐患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整合搬迁了符合搬迁入园门槛的部分工业企业(场所)。当前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针对排查阶段中普遍存在排查不全面、不彻底,“散乱污”界定和分类整治标准定位不清、把握不一,各部门与各工作组间的联动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工作要求,有效指导各区(县)全面全力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目标不变、力度加大、工作提速、机制完善”工作思路,重心从“边排查边整改”转变为“以整治为主,边整改边排查”,持续开展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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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办函〔2018〕398号);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粤环函〔2018〕1901号);
(6)《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87号);
(7)《关于全面彻底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037号);
(8)《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319号);
(9)《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475号);
(10)《关于按周调度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2 —
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汕市环函〔2018〕1542号)。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必须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彻底清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同时开展整治,以整治为主,边整改边排查;发现排查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确因实际需调整整治分类类别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核销更新,并及时报送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强化部门执法合力,加大巡查力度,加快“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推进。结合“散乱污”专项整治现场排查情况审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类别,确定采取的整治措施,按周调度时限要求报送清单整治进展情况。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单排查确定的任务。2019年6月30日后发现新增“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一律按排查清单外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依规进行处理。
(二)整治巩固阶段(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照确认的“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清单,对未完成整治企业,查明原因,逐一过关,确保8月31日前完成排查清单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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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整治工作,同时对已完成企业(场所)采用“回头看”、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重点隐患和重点区域彻底整治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密对限期整改的工业企业(场所)的检查频次,加强整治后续管理工作,做到反复查、查反复,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回潮反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总结(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行政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及时报送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排查的范围界定
“散”: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乱”: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粤发改规〔2018〕12号)中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税务、环保、消防、安全、质量、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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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场所);安装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或未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职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五、整治的类别界定
(一)“片区式”升级改造类 1.实施方式
由于发展历史原因,目前汕头市乡镇、村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普遍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在充分尊重历史的情况下,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与当地民生需求,根据现有区(县)、街道(镇)、村居工业的发展情况,由各街道(镇)报送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审定最终拟保留名单,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审定流程
(1)审定原则:乡镇、村工业企业成片区域须在现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出台前已历史形成,现状与非建设用地区域或其他环境敏感区有明显界线,且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具有保留必要性。
(2)审定程序:
①各街道(镇)、社区(村居)提供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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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的历史形成时间及佐证材料,并提出初步拟划定的边界范围,报送至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②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各街道(镇)、社区(村居)提交的初步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交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研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范围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专项规划,明确保留的可行性,并提出升级改造意见和方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准入产业或负面清单。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提出可行性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拟保留的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提出审核意见。
③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街道(镇)报送的辖区内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材料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审核意见,汇总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初步材料及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
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初步材料和意见进行审定,于2019年5月20日前确定各区(县)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最终名单,明确各片区的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原地升级改造类
对符合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提供合法土地使用和规划证明,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不齐全或者 — 6 —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未能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应审批(登记)手续,或完成污染治理设施限期整改,实现原地整改升级。逾期未完成整改升级的工业企业(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三)关停取缔类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等土小企业(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国资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2.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外的练江流域范围内印染行业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7 —
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3.无法提供合法土地使用和规划证明的工业企业(场所);无法达到符合升级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整治要求的工业企业(场所);所在区域无法列入拟保留工业企业成片区域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税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4.侵占基本农田、或林地的工业企业(场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场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牵头督导,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5.信访举报强烈、且无法达到符合升级改造类和整合搬迁类整治要求的工业企业(场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汕头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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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关停取缔类工业企业(场所),可分为工业企业(场所)自行拆除关闭和强制拆除关闭2个阶段开展整治。(1)2019年6月底前,工业企业(场所)自行拆除生产设施,清理原料、产品。对于及时完成拆除且达到整治验收标准的工业企业(场所),将通过媒体正面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2)2019年8月底前,对超过自行拆除期限的工业企业(场所),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集中强制查处取缔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联合对该类工业企业(场所)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立行立改,切实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整合搬迁类
整合搬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原则,遵循自愿、就近思路,首先,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社区(村居)、街道(镇)实际情况,确定工业企业(场所)搬迁去向。其次,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村级、街道(镇)级、区(县)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发展情况,督导符合入园门槛的工业企业(场所)搬迁入园;严管不符合入园门槛的工业企业(场所),须承诺在搬迁入园后进行升级改造,达到入园要求,确保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搬迁整治任务。逾期未完成— 9 —
搬迁整合的工业企业(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补充完善手续
为提高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类工业企业(场所)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效率,简化补办流程,各区县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补充完善手续的工作指引,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领导,设立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强化网格责任,加快“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全面推进。
(二)强化联合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有效整合共享资源,强化联合执法及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用地、生产安全、环保治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排污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工业企业(场所),采取相应分类整治措施进行整治,提高整治效率。
(三)强化督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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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小组按照《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行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汕市环函〔2018〕1319号)要求,制定详实的督查计划,对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督查督导,对排查和整治进度滞后的区县进行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社区(村居)、街道(镇)、区(县)要落实专人负责,以“一企一档”形式认真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本级排查整治实施全过程的有关记录、影像资料收集和存档工作,建立整改台帐、问题清单、整改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每个“散乱污”企业问题清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位,及时对整治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以备后期检查。
各区(县)“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半月一次定期及时向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应整治信息材料。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各区(县)“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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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分批定期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动态情况;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月底需在政府官网专栏公开整治进度。
各区(县)应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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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环保督查,强力治理“散乱污”
环保督查,强力治理“散乱污”
【背景链接】
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中央环境保护督查2017年将首次覆盖全国。境保护督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通过督查,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2017年7月4日,28个督查组共检查361家企业(单位),发现107家企业存在环境问题。存在问题的企业中,属于“散乱污”问题的31家,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的12家,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10家,存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问题的24家,物料未按要求覆盖、密闭的30家。
【标准表述】
[现状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并深刻影响着老百姓的生活,雾霾、水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热门话题。“不能走发达国家先
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督查,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次,实施综合环保督查是适应新常态的需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各地面临经济转型、产业调整、发展放缓等诸多发展压力。同时,又面临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值趋高的环境压力。如何适应新常态的新形势,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难题。开展综合督查,正是将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放置在新常态中加以考量,帮助和推动被督查城市找出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抓出新常态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药方,推动地方科学发展。实施环保综合督查,旨在强化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方力量的统筹,加大污染源监管,调动社会公众参与。
[对策措施]
一是突出压力传导,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系统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起到督促地方尤其是基层区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目的。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哪里有问题就到哪里监督检查,并且扭住问题不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是明确督查重点,在“督政”方面,要突出县级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在“督企”方面,要紧盯大型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认真督促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同时严查“散乱污”企业整治和取缔情况。
四是强化整改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加大督办力度,将问题责任落实到人,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逐个解决销号;同时责成相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五是保证督查质量,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单位)绝不姑息,及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罚。
第8篇:小散乱污专项行动方案
西安市高陵区工业和商务局
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暨小散乱污企业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小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西安市高陵区“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取缔、改造升级等措施,在10月31日前完成全区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总数量50%的整治任务。主要清理、取缔、整治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规经营、安全隐患严重的一般制造和低端服务业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小散乱污”企业摸排。
用1个月时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开展排查摸底,切实摸清“小散乱污”企业底数,实事求是反映“小散乱污”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后续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其中:区工业和商务局负责督促协调各责任单位按时报送“小散乱污”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底汇总后报区铁腕治霾办;环保高陵分局负责摸排无环保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环保不达标等企业,包括使用小煤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扬尘等污染现象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应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等企业的数量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摸排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情况;国土高陵分局负责摸排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出租数量情况;规划高陵分局负责牵头摸排违法建设行为及企业数量情况;区安监局负责牵头摸排影响安全生产,包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持续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按期整改等企业的数量情况;区人社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摸排出来的企业从业人员汇总统计。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商务局
配合单位:环保高陵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国土高陵分局、规划高陵分局、区安监局、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二)环境污染执法专项清理取缔整治。
对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工业燃煤设施、采暖锅炉等方面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取缔关闭,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清理取缔整治数量不低于摸排总数量的50%,各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好责任单位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高陵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商务局、区发改委、区水务局、泾渭供电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三)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专项清理取缔整治。
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的无证无照经营企业坚决依法取缔。清理取缔整治数量不低于摸排总数量的50%,各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好牵头单位工作。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局、环保高陵分局、区卫计委、公安高陵分局、区水务局、泾渭供电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取缔整治。
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集中力量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建设。严格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9号)文件,清理取缔整治数量不低于摸排总数量的50%,各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好牵头单位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高陵分局(违法用地),规划高陵分局(违法建设认定),区城市管理局(违法建设拆除)
配合单位:区建住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高陵分局、环保高陵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泾渭供电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五)安全生产专项清理取缔整治。
重点清理“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以及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再生资源回收、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一批、清理取缔一批。清理取缔整治数量不低于摸排总数量的50%,各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好牵头单位工作。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商务局、公安高陵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水务局、泾渭供电分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在区工业和商务局设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由环保、市场监管、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人社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于3月31日前报送专项工作组,联系人负责每月底25日前将本月各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图片资料)上报工作组,工作组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每月向区铁腕治霾办上报工作情况。
(二)督办考核。
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铁腕治霾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和不作为、慢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清理取缔整治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三)联合执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重点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能,与配合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市场监管、安全、国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停电、停水等限制性措施。
(四)安置职工。
人社部门要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分类施策、技能培训等多渠道妥善安置被取缔企业的职工人员。及时接续社保关系,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相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共同指导企业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清理取缔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强化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充分取得企业和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