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工作总结(精选8篇)_法官助理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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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官助理实习总结
自2017年9月开始,按照实习安排,我在立案庭从事立案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一方面,我熟悉了立案的流程,包括材料的接收,案件信息电脑录入,要求原告预留送达地址等,由其是掌握了各种类型案件材料的审查标准和要求,比如公示催告案件和执行案件;了解到对哪些当事人需要制作谈话笔录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我知悉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深入了解了信访案件的成因,知道了在信访接待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部分信访案件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足造成的,有些法官没有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这部分信访案件通过我们更周到的服务是可以避免的。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问题,则告诉当事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总之,立案庭的实习对我今后办案帮助很大,使我充分认识到要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公正司法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当事人保持应有沟通,争取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我在民二庭以法官助理身份编入审判团队,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
一、通过庭前阅卷,我掌握了如下审查要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诉讼请求之间是否相互冲突;立案案由与诉称事实是否一致;一案中是否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案件管辖等等,此外,还对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及有无调解可能进行预判。
二、拟定庭审提纲,使我熟练地掌握各种类型案件庭审需要查清的基本案件事实,学会如何审核证据材料,庭审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三、草拟裁判文书后,实习导师帮助修改,我对照总结思考,寻找差距,提高了叙事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总之,实习期间,在员额法官的帮助下,通过参与庭审和撰写文书,我的审判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地提高。
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如何认定(被下家客户罚款、到全国各地维修产生的维修费、旧件的运费、新件的运费、另行采购零件的费用,工人工时费),如何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建筑工地承包人违反分包,是否要对挂靠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条线与商事条线裁判思路为何不同);
3、债权人利益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司实际控制(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否财务混同。
4、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5、追偿权的范围。
第2篇:法官助理实习总结
自2017年9月开始,按照实习安排,我在立案庭从事立案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一方面,我熟悉了立案的流程,包括材料的接收,案件信息电脑录入,要求原告预留送达地址等,由其是掌握了各种类型案件材料的审查标准和要求,比如公示催告案件和执行案件;了解到对哪些当事人需要制作谈话笔录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我知悉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深入了解了信访案件的成因,知道了在信访接待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部分信访案件是由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足造成的,有些法官没有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这部分信访案件通过我们更周到的服务是可以避免的。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问题,则告诉当事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总之,立案庭的实习对我今后办案帮助很大,使我充分认识到要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公正司法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当事人保持应有沟通,争取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我在民二庭以法官助理身份编入审判团队,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一、通过庭前阅卷,我掌握了如下审查要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诉讼请求之间是否相互冲突;立案案由与诉称事实是否一致;一案中是否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案件管辖等等,此外,还对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及有无调解可能进行预判。二、拟定庭审提纲,使我熟练地掌握各种类型案件庭审需要查清的基本案件事实,学会如何审核证据材料,庭审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三、草拟裁判文书后,实习导师帮助修改,我对照总结思考,寻找差距,提高了叙事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总之,实习期间,在员额法官的帮助下,通过参与庭审和撰写文书,我的审判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地提高。
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1、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如何认定(被下家客户罚款、到全国各地维修产生的维修费、旧件的运费、新件的运费、另行采购零件的费用,工人工时费),如何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2、建筑工地承包人违反分包,是否要对挂靠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条线与商事条线裁判思路为何不同);3、债权人利益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司实际控制(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否财务混同。4、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5、追偿权的范围。
第3篇:法官助理工作职责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制度
1、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查阅案卷材料等相关事务。
2、对立案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对立案诉讼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材料整理后,交由庭长审批。
3、对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协助指导书记员对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送达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4、协助主审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主审法官的指派,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等工作,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出差派车等事宜。
5、代表主审法官召集庭前会议及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审核确认。调解不成的,则由主审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6、庭前根据案件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7、旁听并协助主审法官进行开庭、庭后调解。并协助指导书记员记录工作。
8、参加合议庭评议,对合议案件发表口头意见(不记录合议笔录)。
9、根据主审法官的意见草拟法律文书。
10、对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
11、负责把握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遇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按规定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12、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上网裁判文书的整理。
13、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14、必须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1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1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郭信主
龙川县人民法院
第4篇:法官助理职责
1、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查阅案卷材料等相关事务。2、对立案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对立案诉讼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材料整理后,交由庭长审批。
3、对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协助指导书记员对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送达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4、协助主审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主审法官的指派,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等工作,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出差派车等事宜。5、代表主审法官召集庭前会议及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审核确认。调解不成的,则由主审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6、庭前根据案件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7、旁听并协助主审法官进行开庭、庭后调解。并协助指导书记员记录工作。8、参加合议庭评议,对合议案件发表口头意见(不记录合议笔录)。9、根据主审法官的意见草拟法律文书。10、对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
11、负责把握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遇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按规定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12、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上网裁判文书的整理。
13、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4、必须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1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1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5篇: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
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
郭信主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综上,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即期三个月的学习,我很快适应了刑庭工作的节奏,不管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也发现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求知与探索,努力丰富自身的学识与实务经验,从而更好地协助王庭处理案件。
第6篇:法官助理选任申请
法官助理选任申请
本人,身份证号码: 我符合《关于法官助理首次选任相关工作的通知》〔皖法(政)明传(2017)8号〕规定的法官助理选任各项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参加xxxxx法院法官助理选任。入选后,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履行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协助员额法官办理案件。
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名):
2017年 月 日
第7篇:法官助理面试题目
面试题目
1.用三个颜色形容你心中的法官形象,并阐述你的理由。
2.小王是一名基层的法官助理,现在跟着一个优秀的法官一起到基层开展工作,他听不懂当地的方言,影响了工作效率。如果让你给小王提建议,你会提哪些建议?
3.美国大法官给他将要毕业于法学院的儿子写了一封公开信:“你要遭受所有的不公和歧视,在未来的工作中才能公正的对待别人。”请问你从里面对于做好法官有什么启示?
第8篇: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浅谈法官助理制的设立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案件大幅度上升,压得承办法官喘不过气来,原有的审判体制的弊端日益突现,既不能“高效”,也达不到“公正”。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为了实现“公正高效”,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在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系统中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这恰如一股强劲的春风吹皱了一潭春水,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议论颇多,众说纷纭。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初浅认识,希望能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推进有所益处。
一、现有的法院队伍现状及原有的法官职责划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所在的四川省纳溪区法院现有的情况为例:全院辖区人口47万,去年受案数近4000件(每年正以5%的速度上升),在岗干警80人,其中审判员32人(在审判一线的22人),书记员13人(其中年龄最大的34岁,均为公务员),工勤人员7人,其他人员27人,助理审判员 1人,(占总人数的 %)。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1人(占总人数的 %,由于工学矛盾突出,每年都有5-6人参加司法考试,但只有1人通过),所有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年龄都在 33岁以上,占总人数的40 %,在审判一线的审判职称的有22人(均为庭室负责人,不是庭长,就是副庭长),占总人数的%,32岁以下的均没有审判职称,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由于法院优秀审判员的调离,以及审判员正常的因退休、病休,而导致法官员额的减少(纳溪因经济欠发达,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大多不愿到法院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补充),另一方面却是案件数逐年攀升,引发了工作压力大、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人均结案近200件),不少人出现疾病、过早地衰老等危险信号,形成了恶性循环,若干年后将无人可用。
类似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这种情况,在全国为数不少。面临这样的困境,要克服不是没办法,施行最高法院倡导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就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如何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我们从分析法官的职责开始:
我国《法官法》第五条对法官的职责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诉讼程序的阶段不同,法官的职责可以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三个阶段的职责。法官在上述三个阶段不仅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审判,还承担了大量的辅助性事务,其中,尤以庭前准备阶段的辅助性事务多,比如:送达起诉书、传票等各类法律文书,受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搜集、核实证据的申请,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等等。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这在大力强调宣传、调研工作的今天尤为突出,(以泸州的某些法院为例,每年要求法官发表7篇市级以上的调研文章,12篇以上的信息宣传稿件。)除了上述工作以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基层的法官还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员工作的职责。法官确实很累。
在上述诸多的法官职责中,有许多审判辅助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都不属于审判权的范围,比较而言,现在的法官从事其他事务性的时间要比从事“正业”的时间多,这与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理念是相违背的。怎样才能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从实践来看,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中非审判部门的人员或法官的辅助人员来完成。这也是我国法官队伍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无法实现精英化和职业化并对司法权威弱化造成一定影响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如果有那么一个群体将上述审判的辅助性工作予以完成,法官不就有更多的时间致力于审判和调研工作吗?象纳溪区法院这样的现实困难不就解决了吗?有了法官助理能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层次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人”与“事”能合理地协调配置。所以,必须要对法院内部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为法官配备辅助人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作用:
首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从这些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同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助于消除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等弊端,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其次,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方面,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同当事人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这就能够在法官同当事人之间建成一个屏障,隔断他们之间的,有利于法官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分工的科学化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让法官承担了大量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须知,要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付出的成本实在太大。
第四,法官助理制还将为选任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的人才准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被选任为法官,其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辅助法官工作的经验,也将有助于其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因此,在以纳溪法院为代表的现实要求下,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此时,法官助理制度已是呼之欲出。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规范
在20XX年2月召开的全国高院政治部主任会上,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会上强调要“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就是施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重点以运行新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对原有的书记员除录用时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
在推行“老人老办法”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试行新的政策,即对法院人员的“增量”实行新的管理办法。“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因为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设置法官助理的规定。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一种改革,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因循守旧,就不是画地为牢。改革需要实在事求是,也需要解放思想。在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准确地把握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科学地分析有关职责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应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在国外,法官助理的存在由来已久,只不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德国的法官助理叫司法公务员,美国的法官助理被称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等。我们今天设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别人的学习和借鉴。法官助理不等于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实为代理审判员,是指审判员不在时,由其代为履行职务的含义);助理审判员是法官(从最高法院一些领导发表的文章看,今后不再设置助理审判员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不享有裁判权,不属于法官序列,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法官的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法医等,他们又可以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而被分为业务性辅助人员和事务性辅助人员,其中,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业务性辅助人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指挥和辅助的关系,二者有不同的活动空间和工作方式。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从身份上看,法官助理是公务员;从审判机制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和书记员的纽带,起衔接的作用。有不少的人坚持认为法官助理必须是具有审判职称,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事实上,在目前一律要求法官助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现实。以纳溪法院为例:具有审判职称都是庭长、副庭长,如果只在具有审判职称中的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岂不是要这些庭长或副庭长去担任法官助理?既然法官助理从事的是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目的是为了给法官减负,是在法官的支配、监督下工作,又有什么不可以?既然是改革,就不是墨守成规。改革需要实事求是,需要解放思想。规定是人制定的。我们首先要正视象纳溪法院这样的严峻现实,运用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能处理好我们前进道路上的问题!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取得本科学历相对容易,法院新录用的人员都要求具有本科学历);7,任职岗位资格考试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8,具有能拟任法官助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1、法律知识考试。符合条件的干警自愿报名参加审判岗位资格和法律知识更新考试。
2、审判岗位竞岗。考试合格的干警从高分到低分,按差额报名竞争法官助理,定编岗位。
3、法官助理的任命。由法院院党组根据竞岗者的成绩,并结合平时个人的德、能、绩、勤、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按定编职数择优任命法官助理。
4、当法官助理因退休、调离、违纪违法、目标考试不称职等原因取消资格(法官助理因犯错误、目标考核未达标的调到综合部门工作),合议庭法官助理有空缺时,根据统一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竞争法官助理。
设立法官助理制度,选任法官助理,必须严格程序。要参照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总之,让不合格的人员当不了法官助理。
(四)、法官助理的职责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在一些很特殊的地区,如人少事多很突出的,法官助理经院长批准,可以进入合议庭,与审判长一起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人民陪审员仍然可以进入合议庭,经过选拔的法官助理肯定要比人民陪审员专业;(五)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六)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七)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八)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九)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十)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十一)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二)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当然,我们要认识到要建设好法官助理制度,还有许多困难,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在目标已经明确,我们都要朝这方面努力,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