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工作总结(精选8篇)_县招办招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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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招生简章研究生
10294 河海大学 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河海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河海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招生规模
河海大学2011年拟招收博士生370名(含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批准的我校2011年招生计划数为准。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普通招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普通招考: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普通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学校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非脱产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书面推荐意见。5.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除符合上述条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近年来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所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过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获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前15名、8名、5名,省部级一、二等奖的前7名、5名)一项。
6.现役军人报考河海大学博士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硕博连读、直接攻博考生选拔报考条件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四、报名
1、报名时间:
网报时间: 2010年11月25—12月24日;现场确认时间: 12月26日—27日。
2、报名方式
我校招收博士生(含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报名考试费为普通招考200元/人(同等学力400元/人),硕博连读、直接攻博100元/人。
第2篇:机械系研究生招生总结
机械工程系研究生复试工作总结
2007年4月,我系研究生复试工作在学院领导的重视下,在研究生办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通过系领导和老师的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天津市和我院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确保公正、努力公平、尽量公开”的原则秉公办事,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顺利地完成了面试、笔试、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为了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进一步做好明年的招生考试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招生优势
我系现有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和机械设计及理论2个硕士点,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天津市高校重点学科,也是我院最早建立的硕士点之一,“机械设计及理论”学科是我院的优势学科之一,是我院的重点学科。我系学科专业优势明显,办学条件良好,有一支适应学校发展的师资队伍,已形成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和鲜明的办学特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毕业生质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双证书”制培养新模式和先进的办学条件是我系招生的优势所在。
2、考生生源
今年报考机械类研究生的考生人数较往年大幅度减少,一些重点院校机械专业招生名额仍有很多空缺,这对于硕士培养历史较短的我系来说,招生工作无疑是个严峻的挑战。通过系领导和教师的共同努力,招生10人,其中机械类2人,计算机类5人,通信电子类3人。
3、复试
今年我系研究生复试工作分三批进行,按照研究生办的统一部署,复试分加试(仅限于成人学历报考)、笔试、面试三个环节,考务管理严格,纪律严明,秩序井然,确保公平公正。
二、主要工作和体会
1、拓宽载体,创建良好的招生宣传氛围
继研究生办召开招生工作会议之后,我系领导及时召开了各个层次的招生工作会议,传达招生会议精神。力求发动全体教师,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 充分利用招生信息网、搜狐网等网络信息,对符合我系招生标准的考生,及时与其沟通,让考生了解我系的办学特色与优势。从考生进校参加复试到最终接到录取通知书到进校就读,本着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精神,与考生保持联系,第一时间解决考生出现的思想问题和工作问题。
3、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首先,在研究生办的组织下,认真学习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领会精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其次对复试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加试、笔试、面试的工作程序,确保复试工作顺利完成。
三、存在的问题
1、今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系的人数较少,特别是我院学生报考人数很少,所以在报考前加大宣传力度是今后招生工作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
2、受大环境的影响,已录取的考生非机械类所占比例不小,今后应进一步发动教师和拓宽宣传载体,加强调剂的宣传工作。
今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得到了学院、研究生办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所取得的成绩是有关学校领导、系领导和老师共同努力、辛勤劳动的结果。然而,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来年中将继续改进和完善。今后,我们将在学院及研究生办的领导下,继续发扬成绩,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工作,加强考务管理工作,把工作做得更好。
机械工程系
研究生秘书:冯娜
07.7.2
第3篇:《 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细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
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7月试行,校研函字[201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组织命题和试题试卷的保密等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教育部《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点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教师的命题、审题,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和组织教师的阅卷等)。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基础课、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自行命题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承担自行命题的试卷印制、试题保密工作;负责报考我校考生的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五条 研究生院分管招生的副院长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点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招办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两名富有责任心和优秀政治素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职责和保密要求。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八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单独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配置防火、防盗、监控、非法侵入报警等相关设施。
第十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二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一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第十五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命题和审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按规定签名后,交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七条 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研究生院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十八条 研究生自命题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和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并经二名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方可将试卷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条 试题专管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胶印版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七章 试卷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二十六条 保持保密室内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二十七条 试卷存放期间,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八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叁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二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八章 领取试卷
第三十三条 在入学考试监考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章 阅卷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阅卷工作小组,阅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组成。
第三十七条 统一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阅卷时要对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对试卷份数在10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由阅卷工作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和阅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阅卷,一律不得带回家阅卷,不得向外泄露阅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
第三十九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一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我校作为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一个考点,到考试院领取全国统一命题的思想政治理论、数学、外语试卷和专业学位硕士生联考试题时,途中需有学校专车运送,并设有专门押车人员。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接收的全国统考的试卷或承接的有关全国性、全市性考试试卷,其保密工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责任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院
2010年7月12日
第4篇:教育部: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
教育部:做好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
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同时发布了《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对参加考试人员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设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通知全文如下: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按照“提高质量、突出创新、优化结构、理顺体制”的总体目标,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评价方式改革,把对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考试内容,提高选拔的有效性,使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各个专业学位专业特色,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的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与生源特点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2012年管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综合能力考试的试点将扩大至7个相关专业学位,同时部分高校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的改革试点。
二、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2012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存量部分要将学术型的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防止出现个别专业计划过于集中的现象,过去几年个别学校安排MBA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过多的要进行调减。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三、强化考试安全责任,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试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战线的重大责任。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团伙舞弊的技术特征、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律,按照“人防技防结合,防范打击并重,教育法制齐抓,联席会议部门共管”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构筑防范和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的体系。要积极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配足配齐能够有效防范高科技舞弊的设备。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考务改革带来的工作调整、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反作弊的识别能力。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考试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考试法规建设,加大对作弊考生处罚力度。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六)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型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三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科目设三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科目设两个单元,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增设经济类综合能力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
一、英语
二、俄语、日语、数学
一、数学
二、数学
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九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四十条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初试统考的英语、思想政治理论等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第四十二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各地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二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五十五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六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录 取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2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201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人数
我校2018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3700人左右,专业目录上各学部(院、系)、各专业所列招生人数包含拟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点击此处查询接收办法),招生人数仅供参考,最终招生总人数以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录取阶段可能会根据生源情况及考试成绩等进行微调。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援藏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属于专项计划,招生名额单列,详情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报考学术学位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8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8年9月1日)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条件为①修完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②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两篇以上(含)论文;③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5)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国防生及现役军人报考,还应遵守解放军有关报考要求。
非应届在读研究生(含单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就读院校同意,并在录取时先办理原就读院校的退学手续。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攻读两个以上(含)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5.专业学位报考条件详见相关招生简章。
6.我校单独考试报考条件详见各单独考试专业招生简章。
三、报名
【说明: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我校的报考条件,确认完全符合后再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信息。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录取。报考资格审核将在录取阶段进行。】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缺一不可。考生须于2017年10月10日—31日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并于规定时间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持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对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报名结束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允许修改,因考生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四、考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阶段。
(一)初试
1.初试时间: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初试具体地点由报考点安排。
2.初试科目详见专业目录。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以下初试科目为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制。其他科目由我校自命题。
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
一、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
二、301数学
一、302数学
二、303数学
三、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3.准考证请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二)复试
1.达到我校自主划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具有复试资格。复试大约安排在2018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届时将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2.复试内容一般包括面试、专业笔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实验操作等,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
3.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以及初试和复试成绩权重等由各学部(院、系)根据本学科特点、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五、录取与调剂
1、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工作业绩、思想政治表现等因素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北师大,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北师大,毕业时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北师大,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考生需自行处理与工作或学习单位因考试录取而产生的所有问题。如果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除单独考试外,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均为全日制。专业学位学习形式详见相关招生简章。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非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
学习年限为2-3年,具体以各学部(院、系)规定为准。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任何时候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责任由考生自负。
2、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可以联系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及录取。
自2014年起,我校不再向调入单位提供自命题科目试卷等相关材料。
六、学费和奖助体系
1.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术学位学费标准为0.8万元/生.学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按三学年缴纳。专业学位和特殊招生项目的研究生按照各类招生简章规定缴纳学费。
2.从2014年起,我校实行新的奖助体系,具体内容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师校发〔2014〕31号)和相关文件。
全日制学习方式的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享受新生奖学金及助学金,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均不享受新生奖学金及助学金。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被我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不能申请以上奖助学金。
七、住宿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安排住宿;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专业学位硕士,由学校安排住宿,其他方式录取的均不安排住宿(简章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援藏计划”等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安排住宿。定向就业的北京地区硕士研究生不解决住宿。
八、出国培养和硕博连读
1.我校2007年起开始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在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领域每年选拔约150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进行联合培养。在读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详情请登陆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
2.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在二年级时申请硕博连读,通过我校规定的考核后即可在第三年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九、其他
1.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公开发布。推免生接收、报名、初试成绩、分数线、复试安排、拟录取名单等均可在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yz.bnu.edu.cn)查询,请及时关注。
2.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参考书或办理邮购业务。
3.若教育部在 2018招生年度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4.联系方式:
(1)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10)58808156,Email:yanzh@bnu.edu.cn,传真:(010)58800519;办公地点:前主楼A区212室
通讯地址: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查号台:(010)58806183(3)北京师范大学各学部(院、系)联系方式
(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监督邮箱:bsdjjb@bnu.edu.cn。
2018年我校将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民族骨干计划)、以单考形式在西藏自治区定向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援藏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士兵计划”)。
民族骨干计划招生人数在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人数外单列,2018年招生人数以国家计划为准。除简章注明不招收的和非全日制专业,其他全日制专业均招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复试时须提供《民族骨干计划登记表》外,其他报考条件、考试内容、报名和考试程序等与普通硕士生完全一样。录取时在全体报考该计划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考试成绩、是否在职以及工作单位性质、民族、报考专业等。
被录取的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必须回到定向所在省(区、市)或单位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详情请参考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网站的相关内容)
援藏计划预计招收10人,此计划招生人数在2018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人数外单列,具体人数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2018年招生专业如下,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部的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学前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学。每个专业招收2人左右。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完成学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人数在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人数外单列,2018年拟招收5人,仅限报考全日制专业。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应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录取时在全体报考该计划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考试成绩、报考专业、服役时间长短、服役单位及地区艰苦程度、服役期间表现等。
第6篇:军队研究生招生计划
2018年军队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 招生规模压缩
军队研究生招生政策做出调整:压缩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规范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2018年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已于日前下达,与此同时,军队研究生招生政策出现一系列变化,主要是压缩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规范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下放报考审批权限。
军队研究生教育作为军事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军事高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对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军队各级高度重视研究生选拔培养,深化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提升。
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领导介绍,适应军队规模结构调整改革要求,2018年军队研究生招生总量压缩,其中硕士研究生6000人、博士研究生1475人,与上年相比减幅分别为16.7%、19.2%。招生计划主要精简理工医类学科专业,适当向军事类学科专业倾斜,重点向战略预警、军事航天、防空反导、信息作战、战略投送等与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倾斜。大幅压减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较大幅度压减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比例,提高在职干部招生比例。
按照相关政策,军队院校指挥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指挥类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不得报考研究生;军队不从地方硕士毕业生中招收入伍博士研究生;国防和军队调整改革期间,暂停从地方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入伍硕士研究生。
有关规定还明确,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须具有3年以上军队工作经历(含本科毕业后任职培训时间),在职干部通过全国统考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全日制单一形式培养调整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培养,毕业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均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从明年起,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等11个培养单位开始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允许中高级指挥任职培训学员从院校直接报考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下放报考审批权限,是此次研究生招生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按照新规定,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由所在院校训练部门审批即可;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由驻校选 培办审查,大单位训练部门审批;军队在职干部报考由所在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核准。
第7篇:研究生招生新趋势
研究生招生新趋势:加大力度培养专业硕士
2010年09月07日 14:42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纵观2010年的研究生考试,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国家首次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增招专业硕士,实行全日制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术型人才。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社会对应用型研究生的需求正在大幅增加。为了积极主动适应今年这种变化,2010年国家把专业硕士提到了与学术硕士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招生单位学术性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比例。
2011年的研究生招生的报名工作即将展开,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教育部提出:将大力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促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
该通知中指出: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要继续推动硕士研究生教育由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并重的战略转变。2011年继续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范围和规模,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学位均可安排招生,各招生单位除将今年招生计划的增量部分主要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外,还应将2010年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规模数按原则上不少于5%的比例调至专业学位。要积极探索完善与专业学位培养要求和生源特点相适应的考试(复试)内容和办法,努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质量。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免生、奖助学金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机制。各招生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的宣传,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就业服务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和介绍,帮助考生了解、认识专业学位,引导考生积极报考。
缩小学术型硕士规模,扩大专业硕士招生,可谓是考研政策的一大重要变化。表明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调整研究生培养模式,通过调整专业型和学术型研究生的比例,来促使硕士研究生培养更加密切地满足社会的需求。考研专家预计,未来相关部门还会出更多的政策,加强专业硕士的培养力度,专业硕士的招生比例将会不断提高。
第8篇:研究生招生定向协议
华南师范大学与
定向单位
关于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协议书
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是国家研究生招生的组成部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定向培养生须在招生录取前通过合同形式明确有关的培养事项及研究生毕业后工作单位。本协议以华南师范大学为甲方,培养学院(所)为乙方,定向单位
为丙方,考生
为丁方,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丁方为提高自身的学识和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参加了华南师范大学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其成绩达到我校拟录取标准。甲方拟录取丁方为 年 专业定向就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基准学制为 年。最后录取结果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二、甲方和乙方将严格按该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教学、培养和管理。丁方学习期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甲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若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则仅发放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丁方在乙方学习期间,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人事档案。
四、丁方的定向培养学费为每学年
元整,丁方的学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解决,须于每学年开学初存入丁方的缴费银行卡向甲方缴纳该学年的培养费,未交清学费不得入学。
五、丁方应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期完成学业。丁方在学习期间如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从四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共同严格遵守执行,有效期自
年9月至丁方毕业。
甲方(盖章):华南师范大学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丁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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